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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范第一,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各省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是不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是不同的针对广东和北京两地曾有以下规定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不得交由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再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①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②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
③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下的其他民事案件;
④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⑤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⑥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⑦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3)支付令案件
(4)公示催告案件
(5)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4条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3条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可见,上述一些案件可以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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