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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处理诉讼费用问题时的注意要点人民法院在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并按照第五章规定的要求在法律文书中对诉讼费用的分担作出裁决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诉讼费用的一些具体问题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再审案件的收费标准对2007年4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
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三、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四、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除此以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诉讼费用确立的部分规则有必要说明
(一)关于诉讼标的金额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7条、第198条规定,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二)关于诉讼请求与诉讼费的交纳标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1条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3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该解释第204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该解释第207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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