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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08年4月1日,李某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由李某承包集团公司的一下属服装厂合同规定服装厂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但税收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即服装厂每月向集团公司上缴10000元的税金后,其他纳税事宜不过问另外,服装厂保证集团公司划拨过去的200名职工的工资并且每人每月不少于1200元,其他经营成果归李某个人所有服装厂在4月1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按月向集团公司缴纳税金,7月2日,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清理漏征漏管户时发现了该情况请问该征收分局应对该服装厂作出如何处理?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足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因此,李某承包了红方集团公司下属的服装公司,应当作为单独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接受税务管理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因此,服装公司早就应当在2002年10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但其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是不符合规定的至于服装公司与红方集团公司签订了关于每月缴纳10000元税金的协议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的规定,该服装公司与红方集团公司签订的关于每月缴纳10000元税金的协议是一份违反税法的合同,税务机关当然不能考虑,应当依照《增答首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本案中出租方甲企业未能履行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对于李某欠缴的税款应承担连带纳税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可向甲企业追缴李某欠缴的应纳税款案例十M公司是一家生产化纤产品的大型国有企业,其主管税务机关某市A县地税局于2008年5月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的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7年下半年应该代扣代缴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累计100,000元,该公司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由该公司补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0,000元、滞纳金19,000元,并对该公司罚款150,000元在限期缴纳的期限内,发现该公司有转移银行存款,逃避纳税的行为,经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为尽量减少税收保全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税务机关没有直封、扣押该公司的产品、货物,而对其闲置准备出租的招待所小楼进行整体查封,小楼的价值600,000元税务机关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答本案中,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有不当之处
1、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不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9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本案中,税务机关应该向公司员工追缴税款和滞纳金,而不应该由该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八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依据《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本案中,该公司有其他可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而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小楼进行了整体查封,查封财产的价值又大大超过了应该保全的价值,因此,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案例十一某市家电销售公司是某省一家民营企业集团在临省某市投资设立的销售公司因为家电产品在该市市场已基本饱和,销售潜力不大,根据集团安排,公司准备撤出该市到邻市发展2003年12月1日,公司开始停业,准备搬迁12月5日,该市某区国税分局的税务管理员在巡查时发现后,立即向分局领导作了汇报分局遂以该公司转移财产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为由,以正式文书通知银行冻结了该公司账上的全部存款计11万元该公司称,虽然准备搬出该市,但并没有想要逃税,况且该公司正在汇总账将11月份实现的
10.9万元税款缴完再到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焦点问题对该企业这种行为该区国税分局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答我们认为,该国税分局对该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的做法,是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冻结企业银行存款,是税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是有严格法定条件的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对照该条规定,就税务机关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就有以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错误之处,一是没有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的税款,这是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二是没有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按照法律规定,若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三是没有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税务机关才可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以上几个程序均是逐步递进的关系,有先后之分,不能颠倒因此在本案中,该国税分局在行使税收保全措施时,严重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于法无据的案例十二2001年7月4日,某县级国家税务局集贸税务所了解到辖区内经销新鲜水果的某个,体工商业户打算在月末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7月份税款1200元的可能该个体户系定期定额征收业户,依法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税款7月5日,税务所向该个体户下达了限7月31日前交纳7月份税款1200元的通知7月27日,税务所发现该个体户正联系货车准备将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个体户下达了扣押文书,由本所一名税务人员带两名协税人员,将该介体户价值约1200元的新鲜水果扣押存放在某仓库里,7月31日11时,该个体户到税务所缴纳了7月份税款1200元并要求税务所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存放水果的仓库的保管员未在,未能当时返还8月2日15时,税务所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个体户,发现部分水果已经腐烂,损失水果价值约500元个体户向税务所提出赔偿请求,税务所以扣押时未开箱查验为由不予受理请简要说明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过错?答
1.税务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存在以下过错违反法定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在后该所未要求该个体户提供纳税担保,直接进行扣押货物,违反了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根据《税收征管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该所向该个体户下达扣押货物文书未经局长批准执法不当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执行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本案中只有一名税务人员协税人员不能代替税务人员执法扣押水果时未对水果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水果现状进行确认,登记填制《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超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缴款书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该税务所在收到该个体户缴纳税款后52小时才返还扣押商品,违反规定案例十三某县国税局城关税务所2008年9月对辖区纳税户经营情况摸底调查后,发现A纳税户的月定税额明显偏低,决定对该业户从10月份起调整定额,由原月定增值税2000元调整为2500元,并于9月20日向A纳税户下达了〃调整定额通知书〃,告知其从10月1日起执行新定额该纳税户认为定额太高,自己获利减少,对此次定额调整不满,并在同行业户中说9月底前欲将此店迁往其他县经营同时准备9月份应缴的增值税也不缴了城关税务所得知这一消息后,于9月21日书面责令A纳税户必须于9月25日前将9月份的应缴增值税缴纳入库9月22日,城关税务所发现A纳税户已开始转移货物,于是当日扣押了A纳税户一辆价值5000元的摩托车,并向该纳税户开具了清单1请指出城关税务所在本案中存在哪几处错误?2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并加以分析答L城关税务所存在以下几处错误1扣押货物之前未责令a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程序违法
(2)采取保全措施未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超越权限3)扣押的摩托车价值远远超过了a纳税户应纳税款数额
(4)扣押货物错误地开具了清单
2、正确的处理应是这是一个税收保全措施如何运用的案例,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应是责令限期缴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县上以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在本案中,城关税务所应在发现A纳税户转移货物迹象时,责成该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如果该纳税户不提供纳税担保,报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可以扣押或查封该纳税户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扣押货物应开具收据而不是清单案例十四某市纺织品公司2008年11月实现增值税
21.56万元,当地国税局税务人员多次电话催缴,至2008年12月20日仍未缴纳12月21日,税务人员依法查询了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发现其账户刚到30余万元货款于是,税务人员回分局后填制了《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分局局长签字批准后,通知银行从该公司账上扣缴所欠的
21.56万元税款和1078元滞纳金公司经理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认为国税局不打招呼就扣了钱,还扣了滞纳金,有损企业形象经咨询,他们认为,国税局在扣缴前未先行告诫企业,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于是,该公司以违法扣缴企业存款为由,将国税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国税局的强制执行行为答本案国税局主要败在程序错误上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规定的征管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根据该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在逾期仍不缴纳时,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采取强制执行应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从上述案情可以看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虽然税务人员电话进行了催缴旦这种行为并没有法律效力,应要以正式文书的形式通知纳税人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国税局在扣缴纺织品公司税款前,未以正式文书的形式告诫纳税人,应属未依法履行责令限期缴纳法定程序的行为,违反了征管法的规定案例十五2001年,A公司欠缴税款300万元,税务机关责令A公司限期缴纳,但A公司仍未按期缴纳税款2002年3月,经批准,税务机关决定对A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下列情况
(1)A公司于2000年1月1日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该笔贷款为信用贷款由于A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B银行于200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B银行胜诉,要求A公司于2001年4月21日-4月30曰的期间内归还B银行贷款本息合计110万元,但A公司仍拒绝履行还贷义务,B银行于2001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⑵A公司于1999年1月1日向C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A公司以刍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并于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3A公司于2002年2月1日向D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个月,A公司以100万元的公司债券作为质押A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4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02年1月4日依法对A公司处以50万元的罚款,A公司尚未缴纳该笔罚款⑸A公司于2001年10月8日主动放弃对F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6A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我国《税收征管法》.《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问题:答下列1税务机关对B银行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为什么2税务机关对C银行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为什么3税务机关对D银行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为什么4税务机关对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罚款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为什么5税务机关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A公司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为什么?6税务机关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对G公司的到期债权为什么?7税务机构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后,A公司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能否免除为什么?答1税务机关对B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在本案中,由于B银行对A公司的债权属于无担保债权,因此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优先于B银行的无担保债权2税务机关对C银行不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在本案中A公司于1999年以其设备设定抵押发生在前,2001年欠缴税款发生在后,因此税务机关对C银行不享有税收优先权3税务机关对D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在本案中,A公司2001年欠缴税款发生在其以公司债券设定质押之前,税务机关对D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4税务机关对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罚款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A公司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6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对G公司的到期债权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7A公司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不能免除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后,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案例十六2003年3月,某市电缆厂与该市所属某县供电局签订了一份电缆订购合同,合同要求电缆厂须在2003年6月底前为县供电局提供PC电缆5万米,每米电缆价格为30元,县供电局应在验收合格后的3个月内将电缆款150万元全部付清2003年6月20日,电缆厂如期将5万米电缆送到县供电局中心仓库,但由于质量原因,县供电局一直未向电缆厂支付任何货款2003年12月9日,因电缆厂欠缴2003年上半年的增值税73万元,翔山区国税局在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未果的情况下欲对市电缆厂成品仓库内的电缆产品实施查封措施这时,电缆厂的财务科长主动向翔山区国税局的同志介绍县供电局拖欠其150万元电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实际销售额和征收率来计算补缴增值税案例二:2009年7月16日,某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加油站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于6月8日根据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由原经营地新华大街33号搬到马路对面38号经营,并于6月10日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加油站认为,经营地址中只是门牌号稍有不同,又不影响纳税,所以就将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地址33号直接改为38号请问该加油站的行为有无违法之处?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该加油站的地址发生了变化,但并未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所以,应在7月10日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而税务稽查人员于7月16日进行税务检查时,仍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所以加油站并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例三张某与王某合伙做生意,经营一家木材经销店,2009年2月,两人由于意见不统一决定停止经营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被税务机关告知木材经销店还有5万元的税款未交,责令木材经销店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限期期满后,木材经销店没有去交税,而税务机关发现张某已不知去去向,而且木材经销店已没有什么木材,遂要求王某缴纳该店欠缴的税款王某称他已和张某结清了由他负担的债务,其他债务应由张某负担,不愿缴纳所欠税款缆款的情况,并说〃如果你们能帮我们要回货款来缴税的话,不是比你们拍卖产品更方便吗?“2003年12月12日,翔山区国税局的同志来到了县供电局,明确告诉县供电局局长〃电缆厂欠缴税款,而你们又欠电缆厂的货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们有权向你局行使代位权,请你们在3日内缴清市电缆厂欠缴的税款73万元否则,我们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3天后,翔山区国税局还是强行从县供电局的银行账户中扣缴了电缆厂欠缴的73万元的增值税税款2003年12月19日,县供电局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以翔山区国税局行使代位权违法为由,要求撤销翔山区国税局强行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退还已扣缴的税款2003年12月30日,市国税局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认定翔山区国税局行使代位权违法;撤销翔山区国税局强行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责令退还已扣缴的税款翔山区国税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答《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通过以上两条法律,我们不难看出
一、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代位权时,应该首先符合以下条件
(一)税款合法即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进行追缴的税款合法,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要追征的税款没有争议;
(二)纳税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
(三)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即纳税人对到期的债权,既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即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足够的强制措施以后,尚有一定的税额无法组织入库,在纳税人没有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物的情况下,由于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造成欠缴税款的流失
二、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代位权时,还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即税务机关在确认以上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应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当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税务机关的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税务机关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若次债务人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则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中,翔山区国税局在行使税收代位权时,至少有以下不合法之处
一、电缆厂的债权不合法由于电缆厂与县供电局之间的购销业务存在一定的经济纠纷,两家的债权、债务有分歧,市电缆厂对县供电局的债权尚不能算作合法的债权
二、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的条件不具备由于市电缆厂成品仓库尚有足够的电缆产品可变现缴税,翔山区国税局完全可以通过采取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来达到清缴税款的目的可见,县供电局与市电缆厂之间的债务并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
三、翔山区国税局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税收代位权的成立,必须由税务机关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为前提没有人民法院的认定,代位权则不成立
四、违法行使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法律并没有授权税务机关可以对次债务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根据行政主体无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则,翔山区国税局对县供电局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违法的案例十七2006年3月2日,某国税局稽查局在对当地李晓会开办的仪器设备厂2005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在2005年期间利用假账的方式偷税,于2006年3月6日向该厂下达了补缴增值税
242.94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限李晓会在15日内缴纳税款李晓会不服,欲向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但由于其没有足够的资金先于缴纳税款,便向朋友王某来求援,请王某为其提供纳税担保2006年3月9日,经国税局认可,李晓会和王某一起到国税局签订了纳税担保书即王某保证李晓会按期缴纳所直补的税款否则,由王某缴纳全部税款以及由于延迟缴纳税款而产生的税收滞纳金2006年3月10日,李晓会依法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稽查局的处理决定2006年3月16日,市国税局经过对案件的审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国税稽查局的处理决定但由于李晓会还是拿不出这么多税款,至2006年6月17日也未能缴纳查补的税款于是,我市国税稽查局在查询李晓会的洗选设备厂银行账户还是没有现款又没有货物可供扣押后,于2006年6月18日,在未向王某进行任何预先告知的情况下,即从王某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缴了
242.94万元的增值税款和
11.90万元的税收滞纳金据了解,李晓会的仪器设备厂虽然没有可供扣缴的银行存款和可供扣押的货物,但李晓会自己家尚有一辆帕萨特轿车,虽然财产登记的属于其家庭财产,但该车主要供其仪器设备厂使用,且具仪器设备厂的财产和其家庭财产在实质上是无法准确划分的,因为仪器设备厂的投资也是用其家庭财产进行的,而国税局稽查局正是担心财产的所有权问题,未敢对该轿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请问,国税局稽直局在没有对李晓会的仪器设备厂以及其家庭和个人财产采取任何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就对王某这个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合法吗?答:首先,根据《增值税条例》第一条和《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
(四)项的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货物发出的当天即为销售确认的时限,就应该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当地国税局稽查局决定对李晓会的仪器设备厂补税是正确的其次,当地国税局稽查局完全可以对李晓会的帕萨特轿车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这是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国家税收,虽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债务,但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务的范畴因此,作为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体工商户则应对其包括欠税在内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缴税款的义务再次,稽查局可以在未对纳税人采取任何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就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纳税担保业务,缴纳所担保的税款这是因为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保证均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何为连带责任保证呢?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保证人追缴税款时,并不以是否已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为前提对于这一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也有更进一步的说明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因此,在仪器设备厂未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情况下,稽查局完全可以要求你厂承担担保责任,缴纳担保范围内的税款和税收滞纳金但是,稽查局必须依照《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在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时,税务机关必须在保证期限内(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纳税保证人下达纳税通知书,而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若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还必须再向纳税保证人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才可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而对于你公司来说,稽查局在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后,既没有在纳税保证期限内书面告知你厂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即向你公司下达纳税通知书),也没有向你公司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已经超过了纳税保证期限(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的情况下直接对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显然是违法的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保证期限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所以,到2006年5月21日,你公司已经自动解除了担保责任,稽查局已无权再向你公司追缴所担保的税款和滞纳金鉴于以上情况,你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要求你们当地国税局稽查局退还你公司被扣缴的税款和税收滞纳案例十八兴业医疗保健品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医疗保健品生产和销售的私人企业,该公司曾于2008年因偷逃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2009年3月份,其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有向国外转移资金的迹象,于是派出人员进行调查,调直结果显示,该企业银行资金账户已剩余不多3月10曰,税务机关责令兴业公司在3月13日之前缴清应纳税款
8.3万元但3月13日该公司没有动静3月14日,为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提供担保,兴业公司于是提出以其厂房作为抵押,但提出其厂房的产权凭证丢失于是兴业公司和其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协议,协议指出兴业公司以其生产厂房为抵押3月25日,该公司经理陈某带着公司的全部资金逃往美国,只留下几间厂房和积压的医疗保键品经查,经理陈某先后就其公司厂房和积压医疗保键品进行多次抵押答案例十九我有个朋友的单位,2007年2月会计操作失误,有一部分销售业务未做销售账务处理、未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和提取、缴纳销项税款10万元,当地稽查局查明后,该单位补缴了未缴纳的10万元并缴纳了相应罚款,并于3月开具了该部分发票,在3月申报增值税时,会计又把该部分税款10万元在申报表销项税中体现出来,并缴纳后来单位后直时发现该部分税款重复缴纳,等于在稽查局稽查中和纳税大厅正常申报时各缴纳了一次该税款,分别缴纳了10万元案例二十某个体餐馆老板张某欠缴2006年8月份营业税15000元,县地税局责令其9月25日前缴纳但张某在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于9月23日将餐馆转让,财税转移,致使县地税局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问张某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法院应如何量刑处罚?答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5条规定,税务机关应追缴其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并对逃避追缴行为处50%以是5倍以下的罚款
2、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到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可见,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法院应对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案例二十一某砖厂是私营企业,于2004年3月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2008年8月,城关税务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厂有偷税问题,于是对该厂开业以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以下问题1采取开大头小尾发票手段,少缴增值税20000元;2采取销售不入账手段,少缴增值税30000元;3因企业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增值税3000元;税务人员拟对该厂做如下处理1对少缴增值税行为均按偷税处理2对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答、案例二十二某基层税务所2002年8月16日在实施税务检直中发现辖区内紫罗兰美容院自2002年5,月8日办理工商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也没有申报纳税经检查,该美容院应缴未缴的税款1800元税务所于8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该美容院8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2认定为偷税行为,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并处应缴未缴税款1倍的罚款问以上处理决定是否正确?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L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案例二十三某税务人员发现一家企业连续两月未申报纳税到企业调查时,企业两个股东之一甲已撤资退出企业,企业有可能在不久解散此情况引起了税务人员的警觉,经请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限期内,税务人员再次深入企业,发现企业场所内的电脑,复印件等不见踪影于是税务人员找到另一股东乙,要求其提供纳税担保乙十分配合,找到某小学校长为其担保,丙出具了一份以小学为保证人,盖有学校公章的保证书乙还以自己的一部小轿车作为抵押物税务机关认为有了这两份担保就不再担心税款的流失了,于是不再采取任何措施限缴期满,该企业仍未缴纳税务机关找到丙,要求学校承担保证责任,丙表示学校经费紧张无力承担税务机关又找到乙,要求将其小轿车拍卖抵缴税款,乙却说小轿车已经转让给了丁•[法理分析]:本案中,虽然学校和乙都为该企业做了纳税担保,但税务机关并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对其进行追缴税款•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下列组织不能担当保证人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公益学业单位,社会团体(如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上述组今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属无效合同.同时,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税务机关不能对丁受让的小矫车采取强制措施.•此外,在对抵押物的登记问题上,担保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仃I.下列抵押物一一单规定到有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1)土地使用权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汜;
(2)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依各地规定)进行抵押登记;
(3)林木.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4)航空器,舲箱,车辆.到运输工具的叠记部门(公安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对未到运输部门办理牌照,过件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柢押合同不发生效力,且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税务机关不能对丁受让的小轿车采取强掂措施.•所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税务机关,必须掌握有关纳税担保的法律规定,避免产生因不了解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造成担保无效,只有在执法中真正用好纳税担保这•一执法武器,才能做到防患干未然,减少欠税去现象的发斗..口•案例二十四一个月前,某国税稽查局在查处一煤炭企业税收违法中,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但由于该煤炭企业离市区较远(近150公里的路程),且天气多雨雪,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有一定困难,故稽查局采取了在本市报刊上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办法一个多月过去后,国税稽查局便向该煤炭企业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50000元的罚款该煤炭企业以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为由,拒绝执行稽查局的处理决定,并向稽查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一市国税局提出了税务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市国税局受理了此案,并很快以稽直局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不合法为由,决定撤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答其实,根据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问题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要求王某偿还所欠税款答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王某偿还木材经销店所欠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因此,该店在注销前应缴清所欠税款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还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则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和王某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他们均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由于该合伙企业已无财产,因此作为合伙人之一的王某有义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全部债务,即缴纳全部税款,并不能因为自己已按份额结清在合伙企业中的债务而免除这一责任不过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王某在缴纳税款之后,有权向张某追偿本应由其承担的税款案例四2003年10月9日,A市县级国税局对本辖区内经营者进行日常执法检杳时发现,B建筑材料商店2001年3月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既未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多方调查取证,直实确认B商店在这期间未缴纳增值税69112元问题B商店在账簿、凭证管理方面存在着什么问题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属于直接送达的一种方式)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油B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而采用公告送达是有法定的前提条件的要么是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要么是采用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因此,该国税稽查局对单一的纳税人送达税务文书时,在没有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就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是不合法的企业拒绝执行稽查局的处理决定是对的案例二十五某村办集体所有制酒厂的厂长王某,也是法定代表人该厂下设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常,该厂生产的粮食白酒全部以生产成本价10元/瓶直接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购进后再以22元/瓶对外销售2005年10月13日,市国税局在对该厂进行为期10天的检查后,认定销售公司与该厂,的关系属于关联企业的关系并决定以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22元/瓶为基数对该厂征收消费税10月22日,市国税局派人到该厂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当时王某不在,税务干部在了解了其家庭地址后,又赶到王某家里,得知王某到外地出差,便将《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给了王某的妻子,并要求其妻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了字王某出差回来后,其妻把这事忘了,没有及时告诉王某2005年11月7日,财务人员告诉王某,市国税局从该厂银行账户上扣了
5.1万元的税款,王某急忙打电话向市国税局询问情况,才知道其妻接收《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事当王某拿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一看,国税局是以该厂2005年1月一9月开票给销售公司的数量
1.7万瓶和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22元/瓶来确定该厂2005年前9个月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要该厂补缴消费税
5.1万元王某不服,认为市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没有送到王某手里而是交给了其妻子,不能算正式送达,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无效那么,税务机关的上述行为是否真的无效呢攻口•案例二十六张某是从事小百货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该户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其应纳税款核定为每月60元2004年4月,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零售行业的税收定额进行了调整,张某应纳税额调整为每月300元5月10日,张某以定额过高为由未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分局经调查取证,并报县国税局批准后,于5月13日对张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末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随后,张某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缴纳了应缴税款及滞纳金,但对罚款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经审直,复议机关认为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遂作出决定予以撤销•[法理分析]人民法院则认为,行政处罚应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过罚相当”该当事人虽然存在违法事实,但当事人违章的出发点并非拒缴税款,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且对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也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应视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张某可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或免予行政处罚退一步讲,即使张某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目的是偷税,其偷税额也仅有200元,对其偷税行为最多也只能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翱款,即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该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跟偷税行为相比,情节皖轻微,所处罚款额不应高于偷税行为可处罚款的上限1000元,而税务分局对其处以1800元的罚款畸高,爽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能予以执行•税务机关执法尺度到底是否适当,对张某的行政处罚究竟有无问题本案给我们留下了不少值得思考的问题.•“过罚相当”是税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确定.在执法环节则要求税务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的幅度要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相符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自由裁量的同时,仍要考虑所课处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要与税务违法人的违法过错相适应,既不能轻过重罚,也不能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现象•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罚款的行政处罚裁定不予执行,并对“过罚相当”原则从一个新的侧面进行了阐述,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和偷税行为进行了比较,从而对该案件得出了处罚畸重的结论对于这种比较,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很少考虑,但这种分析比较又不能说是没有道理的“过罚相当”原则既要求对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还要求对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相同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这既包括对同一类违法行为的纵向比较,即比较属同一类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恶劣程度、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后果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给予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做到纵向公正;也包括对属不同类的违法行为之间的横向比较,即比较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是否存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地方以及它们的轻重程度,进而确定应当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做到横向公正这一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没有引起必要的重视,不能不说是很大的疏漏本案也给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一个深刻的教训•因此,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前,必须深入细致地查清案情,准确分析违法性质、违法情节及违法后果,然后再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做到合法、合理、有利、有节,才能保证处罚决定最终得到有效的执行,起到惩戒教育当事人的效果案例二十七山东振鲁建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并转让房屋(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而没有申报纳税2004年,当地国有土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了处罚那么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再进行行政处罚呢?答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国有土地行为处以罚款和税务机关对当事人转让(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所建)房屋不进行申报纳税行为予以罚款是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的行政处罚,且当事人的两个违法行为(非法占用国有土地行为和不申报纳税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因此,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不申报纳税行为进行处罚时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案例二十八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干部李某、孙某于2004年3月在对高原公司2003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直时发现,该公司以大头小尾虚开发票手段进行偷税,偷税额为70000元(应纳税额600000元工随即,市税务局稽查局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2倍罚款该公司立即要求举行听证会,市税务局稽查局在规定期限内由李某主持举行了听证会会上,主持人认为高原公司态度不好,决定对其偷税行为按照偷税额处3倍罚款,并当场收缴了80000元罚款,其余款项限期缴纳而后,高原公司拒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其余罚款稽查局决定对高原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派孙某扣押了高原公司的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变价处理后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问稽查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地方不合法?答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应先下《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高原公司,听取陈述申辩,然后再下《决定书》
2.听证不得加重处罚力度;主持人无权变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把2倍罚款改为3倍;
3.扣押轿车需两人以上执行;
4.轿车不能变价处理,需要交合法的拍卖机关来拍卖
5.听证会由法当事人李某主持不合法;
6.强制措施需要县局长批准后执行;案例二十九某从事生产的个体工商户杨某,2001年3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杨某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年6月1日,主管税务所对杨某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杨某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共计应缴纳税款6000元该所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税款6000元,加收滞纳金500元,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对未申报纳税行为处以未缴税款50%即3000元的罚款问请指出该税务所执法中的违法问题,并说明原因
1、程序违法该所在作出3000元处罚的决定前没有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的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罚款超过2000元的应履行告知听证程序
2、
2、该税务所对杨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越权行为《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超过2000元的,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案例三十2008年3月1日某市国税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在2007年度漏缴各种税款53000元,遂作出处理决定限甲公司10日缴清漏缴各项税款及滞纳金,逾期不缴的,将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以罚款后甲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税款,市国税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甲公司处于漏缴税款2倍的罚款甲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并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行政诉讼为此,市国税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答
一、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作了区别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所以,对于行政行为,只有在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或者行政机关虽有强制执行权但同时又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不缴、少缴、漏缴税款行为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法院对A税务机关作出的征收税款的决定,只能由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而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款规定既赋予税务机关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的权利,同时又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A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案例三十一A县某餐饮部属承包经营,该县城关征管分局接群众反映,该餐饮部利用收入不入帐的方法偷逃税款2001年5月25日,分局派两名税务干部(李某与钱某)对其实施检查,税务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但没有线索,于是对餐饮部经理宿舍进行了搜查,发现了流水帐,经与实际申报纳税情况核对,查出该餐饮部利用收入不入帐方法,偷逃税款50000元的事实5月28日,该分局依法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30000元罚款的决定5月29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30日,该餐饮部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6月5日由李、钱二人和其它一名干部共同主持了听证会,经听取意见后,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听证所花费用由餐饮部承担,并将决定书当场交给餐饮部代表在没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该餐饮部于7月5日就30000元罚款行政事向县地税局提出复议申请,县地税局以纳税人未缴纳税款及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7月6日,餐饮部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答
1、检查时未履行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税务分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也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人员超越权限行使检查权《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但没有赋予税务人员对纳税人住宅的检查权
3、5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不能在法定申请听证的期限内下达处罚决定书
4、对纳税人处30000元罚款超越职权《税收征管法》第74条只赋予税务所(征管分)局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
5、李、钱二人不能主持听证会《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6、听证结束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行政越权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19条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然后才可作出决定
7、要求餐饮部负担听证所需费用不合法《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县地税局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一是《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地税局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以未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复议前置条件是错误的;二是餐饮部的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复议应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后60日内提出案例三十二2006年3月2日,某国税稽直局对开源物业公司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限其在3月16日缴清税款滞纳金51226元和罚款26000元在限期以内该公司没有缴纳税款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直到4月3日,该公司才缴清了税款,并向稽直局所属的国税局提起了行政复议问逾期缴纳税款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开源公司逾期缴纳税款以后,向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请求撤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市国税局对于开源公司的申请,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案例三十三1999年11月12日浦华区地方税务局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举报浦华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偷逃了国家税收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决定给予申请人处以10,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向浦华区地方税务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某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复议条件,某市地方税务局受理了复议申请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一定要调查清楚事实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此外,《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首先要调查清楚事实,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浦华实业有限公司虽然有违反规定开具发票的事实,但浦华区地方税务局仅凭一封群众举报,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证据,就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理应撤消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是因为被申请人作为负有国家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的今天,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其所作出的每一项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罚款等,必须有充分的证据、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即为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必须受到追究这就是说,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必须先有证据,然后才可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后再收集证据来证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经受理以后,如果被申请人自行来收集证据的,有权予以拒绝本案中,浦华区地方税务局在浦华实业有限公司提起复议申请后才收集证据,虽然所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浦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可据此对申请人作出行政罚款决定,但因浦华区税务局所收集的证据程序不合法,因而是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从而导致浦华区地方税务局的处理决定被撤消案例三十四李某于2011年10月7日被所在县的地税局罚款600元,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书答
(1)未按照规定设立账簿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B建筑材料商店在长达2年的时间里未设立任何账簿是违反规定的
(2)未将企业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根据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B建筑材料商店连账簿都没有建立,更谈不上去税务机关备案
(3)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B建筑材料商店既未设置账簿,也未进行会计核算案例五:某木材经销店于2008年6月销售一批价值10万元的木材给某沙发厂,货款未付2008年年底木材经销店的老板张某向沙发厂催要货款,沙发厂因资金紧张,提出以本厂生产的沙发来抵顶货款张某无奈只得同意并请家具商店代为销售,张某要求沙发厂直接将发票开给家具商店,家具商店将沙发销售后将现金直接交给张某问题指出本案中在发票使用上的违法之处由于邮局的原因,该县政府2012年1月14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县政府在2012年1月24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王某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回答1王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2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期限是否超期为什么3县政府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县政府应在几日内作出?4县政府用电话通知王某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应当用什么方式?5如果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能否受理?答1不能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的王某与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王某不能申请复议2没有因为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以邮寄的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在途期间不计算期限,本案中的申请人没有超过法定申请期限3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4县在政府用电话通知不予受理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5县政府不能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李某应当向县地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案例三十五2011年6月20日i=i地税局查实某建筑企业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20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企业不服,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于6月25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1=1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1该建筑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2A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答
1、该建筑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该建筑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单独就行政处罚一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市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市地税局超出法定期限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才对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合规定的
4、县地税局申请强制执行有误《税收征管法》第88第3款规定,对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税款及滞纳金应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例三十六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08年5月1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生产经常活动,同年8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王某未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共计5000元1该县地税局于是对王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
0.5倍即2500元罚款的决定王某对些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第二天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以上资料,请分析1县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说明理由2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是否应该受理?说明理由答1\该县国税局对王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是正确的《征管法》第60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2\该县国税局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作出追缴税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元罚款的决定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征管法》第64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3X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国税局应分别处理对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不能受理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对王某在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不能受理对罚款一事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案例三十七2007年12月12日,龙岩市新罗区国家税务局作出龙新国税处
[2007]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公司应追补增值税共计
2530989.04元,应追补企业所得税
2662748.80元,以及处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上述款项应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清缴入库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于同月14日送达原告之后,原告认为上述处理决定未直明有关事实,作出的纳税决定有误,于同月25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收到复议申请,经审查,于2008年1月2日作出被诉的岩国税复不受字2008第01号《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决定不予受理,并于当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于同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决书,并责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L原告不服国税局针对原告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属于“纳税争议”??
2.原告申请复议前置条件是否具备
3.被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是否合法?L答属于
3、不具备应在复议前的有限期限内先按照补交税额和滞纳金的金额补交齐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已经对不服纳税争议应先行政复议,而提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条件作了特别的强制性规定,复议申请人行使权利应遵照此特别规定
4、合法本案中,原告在提起行政复议时,并未向被告提交已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有效的担保方面的证据材料,被告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了审查,其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案例三十八2005年10月,某国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刘某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经该国税分局核定,其应纳税额为3000元,责令缴纳而刘某拒不缴纳国税分局扣押了其全部商品总价,值5000元刘某在第三天缴纳了税款,就在税务人员准备解除扣押时,发现仓库失窃全部商品不翼而飞刘某认为税务机关不仅应当赔偿全部商品的损失,还应赔偿停业的损失税务机关认为扣押是管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对其营业损失不予赔偿刘某不服,向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1税务机关的那些行为不妥?2应对那些损失赔偿?3市国税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多长时间作出复议决定?答1根据《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只能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起的商品3000元,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根据《征管法》79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本案中国税分局应对所扣押商品丢失赔付相应的赔偿金,刘某未营业损失不是直接损失,故不应予以赔偿
(3)60日内
(4)应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答家具厂用其生产的沙发抵顶所欠张某木材经销店的货款,张某再将沙发销售给家具商店,在这一过程中应由家具厂向木材经销店开具发票,再由木材经销店向家具商店开具发票但本案中却由沙发厂直接将发票开给家具商店,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家具厂应将发票开给木材经销店,但根据张某的要求,直接开给家具商店,属于代开发票的行为,也属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家具商店应从木材经销店取得发票,而不是从家具厂取得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如果本案中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就不一样了家具厂属于为他人虚开,张某为介绍他人虚开,家具商店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进行处理
6.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案例六2002年5月起,某县地税局在饮食行业中依法强制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某个体餐信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安装了税控收款机同年7月中旬,地税局发现该餐馆在6月初后行改造了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纳税,导致少缴6月份税款2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对其自行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偷税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请问税务机关对其自行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有无道理答税务机关对该餐馆自行改动了税控装置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案例七某税务师事务所于2011年5月受托对某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4月份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查审,发现如下问题1从农民手中收购小麦50000公斤,用自制内部收购凭证未经税务机关核准注明收购价60000元,按13%计提进项税额2某工厂开冬季运动会,从食品厂购进一批运动会用面包,经对方财会人员要求,食品厂会计以原材料名义开具增值会专用发票一张,以便对方能将支付的增值税作进项税处理3小规模纳税人甲企业一次从该厂购买价值1万元的面包,要求食品厂会计以甲企业客户乙的名义作购买方,开具给乙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4从市百货大楼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货运定额发票10张,共计500元,依7%计提进项税额35元要求分析该食品厂在发票使用和抵扣上有什么问题1食品厂从农民手中收购小麦属于购进免税农业产品业务,按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以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因该厂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计提了进项税,不符合税法规定建议企业应将该部分进项税剔除,调增材料账面成本、调减进项税额2将面包卖给工厂开运动会,不能以原料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建议企业在对方未入账的情况下索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并杜绝以后发生类似开票情形3食品厂替甲企业开具给乙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行为属于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的行为,且食品厂会计开具“大头小尾”的专用发票,给乙方虚增成本和进项税金提供便利,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企业尽可能索回开出的专用发票,并按实向甲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以免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4食品厂外购货物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不属于合法扣税凭证,企业据此多计提进项税,应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除固定资产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建议企业今后要注意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以免企业既得利益受损案例八临时经营茶叶的商贩魏某,于2008年4月16日将收购的约2500斤茶叶,运到菜市场大门口批发销售国税分局的两名税务人员来到了魏某的货车旁,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后,决定对魏某征收3600元的增值税魏某不服,说茶叶属于免税农产品,税务局不应该征税无论税务人员怎样解释,魏某就是不愿缴税无奈,税务人员只好当场向其开具了专用收据,扣押了魏某75斤茶叶(按市场价每斤50元左右15月10日,经过分局局长的批准,税务人员将茶叶在市场上变卖了3850元现金,扣除3600元的应纳增值税后,退还给魏某250元现金,并给魏某开具了一份3600元增值税的完税证2008年5月15日,魏某向国税分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某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他认为分局没有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对不该征税的农产品进行征税是违法行为同时,税务机关在扣押其货物前,未履行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等法律程序,且扣押的货物价值超过核定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扣押货物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故申请撤销国税分局的征税决定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款同时要求分局给予其3000元的精神赔偿损失答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茶叶应该属于农产品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只有当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业产品时,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于临时收购农产品并对外进行销售的,则应该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依照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国税分局对魏某贩卖的茶叶进行征税是完全合法的其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当场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只要有两名行使职务的税务人员在场,不需要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不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也不必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就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简易程序,直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至于扣押的茶叶变卖后,扣除应缴纳的增值税款还剩余200元,应该视为扣押的货物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因为扣押货物时总会有一定的差额,可能多一点,也可能少一点,这应该是法律允许的因此,税务人员有权核定魏某应缴纳的税款当魏某拒绝缴纳时,则不需经分局局长批准就可以扣押他的部分茶叶,税务人员的执法程序是合法的至于魏某要求税务机关给予其3000元的精神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查封、扣押、冻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在这个案件中,税务机关既没有违法行使扣押,也没有对魏某的财产造成损害,再说精神赔偿”也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市国税局不可能支持魏某要求赔偿的主张案例九甲企业与该企业职工李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将某车间租给李某生产经营,由李某按期付租金给甲企业李某承租该车间后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以甲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2009年1月,其主管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李某一年来的账册进行了检查,发现此间李某共偷逃税款计125670元,遂于2月15日对李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李某接到决定书后,将资金和货物转移后出逃,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税款4月5日,该县国税局对甲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缴纳李某欠缴的125670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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