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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的审查要点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应当由当事人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借助于现代科技手段,视听资料既容易形成,但也容易被人为伪造或篡改因此,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视听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原始载体对于证明视听资料的客观真实具有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确实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情况要严格把握当事人应当说明未提交的原因,人民法院对其说明应当审查是否确属于正当理由如属于正当理由,可允许当事人提交复制件,再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来认定事实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提供原始载体,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应当审查辨别视听资料的真伪视听资料在现代科技的帮助下很容易被裁剪、截取、修改、刻意删除、伪造等因此,对于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应当借助于科技、信息手段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查以辨别其真伪对于一些专业性质的篡改或者当事人异议较大的内容,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寻求司法鉴定,让专业人员对视听资料内容进行甄别但对于视听资料存在的一些无关内容的删减以及不影响内容的特效处理,应不影响对其内容的审查
三、应当注意审查视听资料取证的合法性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视听资料,应当要求其说明录制或制作视听资料的环境、过程等要注意审查视听资料的制作是否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是否存在采取非法手段通过特殊设备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一般而言,未经被录制人同意的私录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一是对于录制的是自己与对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谈话、行为等活动,如未侵犯对方隐私或商业秘密等,无论对方是否同意,一般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二是对于录制的内容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是对民事活动的客观再现,且并未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一般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三是要判断被录制人是否存在被胁迫、诱导等情形,即录制内容是否属于未在外界力量干预下的自由表达
四、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人民法院在认定相关事实时,除视听资料外,还应当根据本案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对视听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只有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视听资料,人民法院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此外,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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