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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中对虚假诉讼犯罪的防范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民事诉讼调解是虚假诉讼犯罪的高发领域,因此,调解人员尤其是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上文件或司法解释均对虚假诉讼的甄别、防范和制裁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在调解中,防范虚假诉讼应注意
1.对于虚假诉讼高发的案件类型,予以重点关注、严格审查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均属于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应审慎审理、调解
2.对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行为异常、不符合常理的,应严格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6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1)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3)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4)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5)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6)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7)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8)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3.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4.及时移送处理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由本院指定的专门职能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案件移送函,载明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名称、民事案件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所处民事诉讼阶段、民事案件办理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函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和回执,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后,加盖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公章;移送线索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信息、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事实、法律依据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与民事案件有关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书、答辩状、庭审笔录、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人民法院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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