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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国有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篇一」出让方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本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3、出让方式协议
4、出让方以现状出让给受让方的宗地位于
5、出让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6、土地用途o
7、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年,自年月日起始计算,至年月日终止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岫勺违约金第三十六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第三十九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第十二章通知第四十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乙方O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5】第四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二、界桩定点
2.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以内
3.3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3.4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3.5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建成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3.6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3.7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区)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4.3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
4.4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5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他项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4.6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5.2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年月日以前建成不少于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5.3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5.4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5.5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⑴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规定的环保措施的项目;⑵为中国政府所禁止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国有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篇四」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商定,甲方愿将位于的个人所有地,有偿出让给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四至界线及面积北至甲方乡村村道为北界,西至邻家住房墙离米为西界,东至现村小路,东西宽米,南北长米,地基面积为平方
二、经协商与邻家留三米小路,共同合使用,各为
1.5米
三、该土地转让费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分三次付款,乙方在双方签定合同之日先付元(大写人民币)二层完工时付元(大写人民币)在瓦面封顶完工后交清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四、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转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五、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对土地进行调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六、乙方有权使用该地基靠北的村公路,甲方有义务在本村内协助乙方完善本土地使用时的配套设施,如路水、电供应等,费用无需甲方支付
七、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要共同遵守以上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另加违约金拾万元给对方
八、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乙方有权向甲方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另加违约金拾万元给对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份,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年—月—日国有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篇五」出让方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受让方_________法定地址(或户口所在地)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本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3、出让方式协议
4、出让方以现状出让给受让方的宗地位于o具体位置见附图
5、出让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6、土地用途
7、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年,自年月日起始计算,至年月日终止
8、地价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方以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次性向出让方交纳土地出让金
9、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出让方向受让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颁发
10、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按照《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可依法附随房屋所有权一同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附随房屋一同继承
11、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
12、土地使用权因出让所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终止手续按《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及《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1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4、双方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本合同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两份,市、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各一份出让方(盖章)受让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附件房屋产权登记表收件号字第号产别登记种类收件日期年月国有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篇六」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范本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为大家分享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范本,一起来看看吧!
8、地价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方以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次性向出让方交纳土地出让金
9、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出让方向受让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颁发
10、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按照《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可依法附随房屋所有权一同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附随房屋一同继承
11、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
12、土地使用权因出让所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终止手续按《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及《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1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4、双方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使用说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定“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款规定的土地条件(-)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通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七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需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一条受让人在该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比例;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该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交给政府1;2;3o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该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始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出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而没有批准续期的,该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三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作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第八章通知和说明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九条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款之规定生效
(一)该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该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受让人(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1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本合同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两份,市、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各一份出让方(盖章)受让方(盖章)年—月―H国有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篇二」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水库管理房以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商定,甲方愿将位于的个人所有地转让给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四至东至黄岭南头水库管理房以东至沟边为东界,西至水库管理房以北、西侧硬化路,南至水库管理房北墙、以及水库管理房东侧南墙南边缘,北至上袁官庄村现有土地(10KV高压线杆以北)东西宽,南北长
二、乙方愿意将甲方现在所种植玉米,以每亩1000市斤的产量,付给乙方当前市值
1.2元/市斤,1200元人民币的包产补偿,乙方并且以自己的壹市亩个人口粮田作为交换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二年月日国有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篇七」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商定,甲方将所有权益有偿出让给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面积
二、价格元,合同签字后叁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在此经营或转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四、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对土地进行调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担任何责任,所得利益归乙方(如政府征收所有补偿归乙方)
五、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要共同遵守以上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将承担赔偿给另一方,土地总价两倍的违约金及其它所有损失
六、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以损失另加违约金给对方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年—月―日国有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篇八」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四、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地块编号为,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见宗地图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乙方对该地块的现状无任何异议本合同签订后,则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
五、本块土地的使用年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六、本块土地用途为O
七、土地利用要求
(一)主体建筑物的性质;
(二)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
(三)建筑覆盖率W%;
(四)建筑容积率W;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通道,不计容积率);
(六)建筑高度不超过米;
(七)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退红线要求用地3-4边退红线距离N米,用地4-
5、5-1边退红线距离三米,其余各边退红线距离2米
(八)市政设施要求
1.车辆出入口路;
2.人行出入口不限;
3.机动车泊位数辆(自用辆公用辆);
4.室外地坪标高根据规划确定;
5.给水接口路或路市政给水管网;
6.雨水接口或市政雨水管网;
7.污水接口经化粪池处理后,接或市政污水管网;
8.中水接口
9.燃气接口
10.电源或市政电力管网;
11.通讯或市政通讯管网;
(九)建筑间距满足建筑间距及消防要求
八、本地块上平方米建筑面积可进入市场销售
九、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小写¥元)整;土地开发金为(人民币)元(小写¥元)整;市政配套设施金为(人民币)元(小写¥元)整;合计(人民币)元(小写¥元)整;
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即(人民币)元(小写¥元)整
十一、乙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成交价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甲方并可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己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甲方所有,甲方还可按成交价款的%向乙方追索违约金
十二、乙方在未交清本地块的成交价款并取得《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及抵押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十三、乙方除向甲方给付本地块的成交价款外,每年还必须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费乙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费登记手续
十四、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销(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十五、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依照法律、法规、深圳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乙方开发、利用、经营受让的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乙方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本地块
十六、本合同规定的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本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也由甲方无偿取得乙方承诺于年月日将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交给甲方,并在年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否则由甲方迳行注销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本地块,可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期,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七、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关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挂号信函或媒体公告的形式送达至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地址
十八、《土地使用规则》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须遵守《土地使用规则》
十九、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二十、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一、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三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关单位
二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书明确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附件土地使用规则为了切实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证深圳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确土地使用者的责任,订立此规则一释义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到的名词,以本规则解释为准宗地图指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标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线和面积的地形图土地使用权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依法将国有土地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它条件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由此获得对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开发、经营、管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和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无偿收回土地指因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建设,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因此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年期届满,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无偿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交回并丧失土地出让合同书一切权利的行为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受让的地块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总年期坐标用测量学方法表示地面上一点位置的有序的一组数本合同中的坐标除非特别指明外,均为深圳独立坐标系统,用直角坐标表示界桩定点在实地确定验明宗地图上所标示的各界桩点的位置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按规定每年支付给政府的土地费用土地临时占用费土地使用者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按规定向国土管理部门支付的租金市政工程城市的基础设施具体包括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讯、路灯、照明、煤气等管、厂、站、场、桥梁或人行天桥及其它工程绿化比率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建筑覆盖率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土地面积比建筑容积率规定的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总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含附属建筑物计算在内),但注明不计算的附属建筑物面积除外总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底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它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主体建筑物由土地用途所限定的主要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主体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办公楼供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事务使用的.建筑物单身公寓供单身职工起居和具备居住用的小型厨、厕的建筑物住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单元式建筑物别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独立式建筑物宿舍供学生、职工等集体性居住的建筑物综合楼多种用途组合一体的多、高层民用建筑厂房可供工业生产使用的建筑物商业用房指为居民提供生活消费及进行商务活动的商铺、饮食、酒店、娱乐、金融、保险、银行、证券等建筑物房地产证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二界桩定点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宗地图所标示坐标各拐点埋设的混凝土界桩,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会同土地使用者实地依图验明界桩定点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事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放,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3、土地使用者同意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附表
一、附表二所列附属工程,并保证在年月日前或与主体工程竣工时间同时竣工并同意附表二所列公益工程免费提供使用,产权归政府所有土地使用者表示同意附表三所列市政工程可在其宗地图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须作任何赔偿
4、因规划需要,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在用地范围内布置公益配套项目及市政管线施工时,土地使用者同意提供用地及通过三设计、施工、竣工
5、土地使用者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交设计方案图纸及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应在接到齐备的图纸和计划后按规定审批
6、宗地图范围内的详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设计要点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由此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负责
7、土地使用者自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起一年内应按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超过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可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罚款拒不纠正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8、土地使用者应在年月日以前竣工(地震、水灾、战争重大影响者除外),土地使用者逾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自出让合同规定的项目竣工提交验收之日起处以罚款逾期六个月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5%的罚款;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罚款;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的罚款;逾期二年后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9、工程竣工提请市政府有关部门质量验收前,土地使用者应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请对建筑物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四建筑维修活动
三、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转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干涉乙方甲、乙双方若因集体土地,或村委会争议等原因,甲方立场不坚定,承认该地块为非甲方所有,则甲方退还乙方所交换的个人口粮田
四、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对土地进行调控及管理(大动地)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担任何责任
五、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要共同遵守以上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将承担赔偿给另一方相关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中证人各执一份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__日国有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1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下列责任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如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宗地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如需临时占用宗地图以外土地,应与该地块土地使用者协商;若属市政府未批出土地,应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临时占用费2土地使用者必须做好土地使用范围内及周围土地的绿化及水土保护,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否则,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承担3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4土地使用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破坏周围的环境5土地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对该地段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11、土地使用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12、在进行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土地使用者必须查明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它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土地使用者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负责
13、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合同期内按规定自行负责或委托管理人负责建成区内所有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及绿地的使用和管理,并应符合物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14、土地使用者应按设计总平面指定地点开设汽车出入口五土地使用权转让
15、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的转让
16、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须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或《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
17、建筑物必须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到市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18、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仍应遵守本规则六给排水、供电
19、土地使用者所需的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应与市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部门签订协议书埋设相应管线设计图应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审批,经批准后实施上述所需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自行负责八接受检查监督
20、在土地使用期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有权对土地使用者地界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土地使用者不得拒绝阻挠
21、土地使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地界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22、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建设
23、土地使用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拆除,拒不执行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可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支付国有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篇九」出让人地址—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受让人—地址—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一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一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一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通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
(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付款时间一年一月一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付款时间一年一月一日之前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比例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一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在出让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一款规定之条件(-)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三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一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第八章通知和说明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O(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图,略)第三十七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生效(-)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人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人案尚需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章土地用途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1X2X3X4X5〉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第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七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十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第二十七条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章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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