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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买卖合同集体土地买卖合同「篇一」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所有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受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将位于(包括甲方原有的老宅基地及周边有植被、树木的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全部受让给乙方,土地转让范围和面积以测量为准,并绘有测量平面图,其土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转移以清点为准,并附盘点清单测量平面图、测量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盘点清单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条使用权转让期限共一年,甲方从一年一月一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一年一月一日收回土地一经转让,此块土地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至乙方名下,甲方对此块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甲方无权干涉乙方使用本土地第三条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将土地转让、交付给乙方本土地转让费用总共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支付方式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了判决确认原、被告土地买卖合同《征地协议》无效同时,法院依法定职权向双方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监察机关提出了司法建议由行政机关对双方的私自买卖土地行为进行处罚【法律分析】在上述买卖土地的违法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1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由此可见,朱大与徐某、朱大与常某之间的土地买卖交易,虽然有他们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和《征地协议》,但是比照上述法律条文,显然是违法的因此,他们之间的土地买卖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2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据此提出由行政机关对双方的私自买卖土地行为进行处罚、《合同法》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352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朱大与徐某、朱大与常某之间的征地协议无效、《民法通则》第条中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458约束力”【案例启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也随之升温,由此引发的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多数农民群众认为是在买卖、处置自己的土地,与别人无关要消除这种错误的思想认识误区,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提醒广大农民朋友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要听信他人承诺或怀有侥幸心理买卖或转让农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买卖合同「篇六」在讨论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之前,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⑴一方依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有人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1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52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向农村扩展空间,许多“城市人”向郊区农民购买他们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但随着土地的升值、拆迁等因素带来的利益驱使卖方反悔,于是,以买卖合同无效为诉讼请求向我院起诉的现象屡见不鲜今年上半年,我院民一庭就受理了好几起这类案件一方面是大量的供求市场与客观存在的交易行为,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必将使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打破另一方面,如认定交易行为有效,又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当事人将纠纷提交至法院,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如何处理这一类纠纷,成为司法中的两难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理由为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理由为、虽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1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条第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104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区分,逐款加以规定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法》第条78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暂且不虑及上述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学理解释,单从因为违反法律2的强行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的角度分析,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其前提是合同违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强制规定,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由此可知,由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但是,细观《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条不仅有除外条款,而且也仅是规定“农63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典型的仅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的规定,并未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应当定性为取缔性规定,根据王利明教授“无效一般只限于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的观点推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并不必然无效,只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取缔的范围而已,但此种结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三)我们的观点应当对买卖行为认定无效,但处理时以不适用返还原则、维持交易现状为一般,以适用返还原则、恢复交易前状态为例外,应当区别对待农村村民房屋不能买卖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这几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初立法的背景、宗旨、社会基础均已发生重大变化,户籍管理制度也将逐渐被取消现实中,农村村民房屋向外地农民出售的现象甚多,经过一段时间后,出卖人反悔的也多,导致诉讼量的增加究其根源,主要是土地及房产增值引发的利益驱动,部分出卖人见利行事,试图利用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认定无效,并同时判决返还,必将使诚实信用原则受到侵害,同时,在社会上形成不讲诚信的法律氛围,这对建立诚信社会、法治社会都将产生很大的负面效应返还后,也将滋生一些不利后果,交易安全受到侵犯自不待说,由于返还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法院一般认定买卖双方均有过错,买方在购房后的装修、投资等,由于受到举证责任等因素的影响,其损失时常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但判决有效显然与现行的立法相抵触,因此,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认定买卖行为无效,但依据无效返还中“没有必要返还”的条款规定,应当视具体情况判决不予返还,购房款可被视为对出卖人的折价补偿;在双方利益悬殊过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判决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该房屋增值部分价款的至作为补偿这样既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又维护了公平、1/31/2交易安全、诚实信用的价值取向,是目前解决这一难题的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要求,与现有的社会总体价值观念相契合集体土地买卖合同「篇七」集体土地买卖合同范本集体土地买卖合同范文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甲方;乙方O第二条甲方确保其已合法拥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同意将本合同约定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确认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位置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O第四条土地转让费总额为,大写,甲方同意在一年一月—日前将出让土地交付给乙方土地费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为永久转让,无年期限制第六条双方均应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应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对方实际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第七条如若该合同涉及土地发生归属性纠纷,一切由甲方负责第八条其他未尽事宜及国家政策变化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共同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盖章)经办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集体土地买卖合同范文篇二出卖方买受方出卖方在位于祁阳县城祁山路有一宗(进深米*宽米)国有出让地有意出让,买受人自愿买受卖方该宗门面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真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宗地买卖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宗地概况、该宗地位于祁阳县城龙山街道办事处龙山社区祁山路、宗地是国有出让使12用权、综合用地类型,面积平方米,进深米,面宽米,两壕门面形式,出卖方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国土证号祁国用第号,原国土使用权人为,祁国用第号第二条交易形式、价款及付款方法、双方以土地现状成交,签约付款后,出卖方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给买受方1宗地使用权归买受方,买受人暂不变更使用权让名称,买受人以出卖人名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在宗地上建设房屋、宗地价款万元,签约付万元,余款万元交付土地使用证时一次性付清2第三条其它事项、按第二条交易原则,买受人以出卖人名称在宗地上依法按规建房及合法的产权1经营行为、买受人建房工程款办理相关手续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相关的法律2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与出卖人无关、出卖方必须及时配合买受人办理宗地和宗地上建筑房屋产权证及产权转移手续,3并无偿提供办证时需由出卖方提供的资料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出卖方买受方年月日集体土地买卖合同「篇八」卖方(以下简称甲方)敖山大道号栋室郑俊杰(身份证郑俊翔554301买方(以下简称乙方)野市乡野市大道号邹中才(身份证162)36220xx9690527083xo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集体土地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左邻毕繁荣家,前面是郑地华家,约一百二十一平方米,三室两厅一厨一卫,及地下室四平方米第二条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拾叁万元整乙方一次性在签合同时付清给甲方第三条甲方承诺在八月份交房房后空地再建车库,不得影响该房采光第四条若将来集体土地可转为国有土地,办房产证时一,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费用由乙方出第五条若遇房屋拆迁,集体土地补偿归甲方,房屋补偿归乙方第六条若乙方要转让该房屋,甲方不得干涉,且须保证和第三方重签合同,不得再收费第七条本合同签定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第四条土地转让乙方前,甲方享有对本土地全部权益,保证本土地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和各种费用的.拖欠转让后第三方向乙方主张本土地权利和有关费用的,甲方直接与第三方妥善协商处理,如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双倍赔偿第五条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必须对原有老宅进行拆除运走,对老宅基地进行平整,老宅周边树木及植被保留原状第六条土地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对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使用、等全部处置权利,甲方不得干涉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
1、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2、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日后,甲方有权330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4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5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1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2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3、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4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y Lo、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日书530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60、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6第九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或者反悔,如有违反或反悔,违反或反悔一方必须承担对方投入、以及日后发展及可预期收益等一切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日期集体土地买卖合同「篇二」我国的物权制度向来将土地及其上的不动产看作两个独立的权利客体,而所谓“房地一致”原则即是要求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一同转让、抵押其在立法上的体现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条规定“房地31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47定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36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应当注意到,上述法律调整对象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解决的是在房地不可分的‘物理现象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条规定从形式上看好像也体现了“房地一致”的原则,但仔细分析,该规定只明确了“地随房走”,而且国家土地管理局年月日颁布的《农村集体199591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第十三条规定”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置”由此可见,所谓“地随房走”也是在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实现,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物所有权之间从没有法律规定两者的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并无适用“房地一致”原则的明确要求集体土地买卖合同「篇三」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甲方有座落于旧村改造的房屋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平方米资格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享有座落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平方米(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一切附属设施及房屋前后空基使用权)资格转让给乙方房屋建造及屋数按前案村委统一规划
二、转让价款计人民币元整(¥元)(包括甲方已交付村里的押金、配套设施等费用共元)该安置房屋的位置落实按村委的规定,安置房屋的建筑一切事宜由乙方实施,其一切费用也由乙方负担
三、付款方式年—月一日预付元整(¥元),余额o
四、本协议生效后,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随之转让给乙方,甲方应积极并无条件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的房地产的一切手续,并提供与该房、地产的凭证
五、甲方应在允许办理安置房屋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两证初始登记,甲方办妥两证初始登记后三日内,应将两证交付受买人(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若遇法律政策许可,甲方应在许可办理两证过户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乙方办妥两证变更过户在乙方名下两证变更过户变更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应当全额返还受乙方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同时按乙方已交转让价款从支付之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利率的倍计付利息、,并赔偿受买人损失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继续履行
4、甲方不配合乙方建房或甲方及甲方关系人擅自建筑安置房屋的;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或本合同签订后实施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重复转让,2或以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银行贷款抵押或将所建安置房屋出租第三人的;、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初始登记或迟延、拒绝办理两3证变更过户手续或拒绝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
4、甲方擅自处理安置房屋的;5
(二)受买人的违约责任、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已交房屋价款不予返还,安置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1有;、乙方逾期支付房屋价款的,应按拖欠从拖欠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息银行2利率的倍支付出卖人(甲方)利息4
七、本合同由于政策、法律、规划等原因导致到乙方房产的权益、享受、分摊等问题,均由乙方全权代理享受房屋的使用权永属乙方发生纠纷索赔时,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本合同具备合同主要条款,若甲方人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的,本合同可作为正式合同,对甲方、乙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出卖人(甲方)受买人(乙方)见证人_____________年一月―日集体土地买卖合同「篇四」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区园六号楼房(单元号楼房(建XXX XX XXX XXX XX筑面积米)楼房出卖给乙方XXX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元XXXX XX整;大写肆拾叁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元XX XX
三、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贰万元整,即小写XXXX XXXXXXXX元
四、乙方于年月日第二次付款大写叁万元整,即小写XXXX XXXXXXXXO
五、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将该楼房购房合同及楼房XXXX XXX XX14一并交付给乙方所有,乙方届时将剩余款项一并付给乙方(乙方在付款时,为确保在以后的房产过户顺利,将暂时暂扣叁仟元购房款,小写元,待该楼房的房产证
3000.00顺利过户给乙方时,乙方再把此叁仟元款项付给甲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甲方保证在该楼过户时积极提供协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产权不能过户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年月日xxxx XXxx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
八、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XXXX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XX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经双方确认,年月日前,乙方把剩余购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时,XXXXXXX甲方届时将该楼房及全部楼房钥匙和此楼购楼的售楼合同及购楼收据全部一并交给乙方交付该房产时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
十一、双方违约责任如下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双倍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款项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款项则甲方不予退还购楼订金
十二、附加条款XXX甲方(出卖方)乙方(购买方)签定日期集体土地买卖合同「篇五」【基本案情】朱大系甲组村民,在年月因办加工厂需要土地建厂房,于是,他与相邻的20xx2乙组村民徐某协商以每亩地元的价格,购买徐某承包乙组的亩集体所有的8,
0001.3土地使用权,双方订立了《征地协议》一式三份,并共同请了一位证人在协议书上以见证人的身份签了字这样,朱大未经任何行政机关批准就建了厂房,且该厂一直经营至年月年月,房地产开发商常某找到朱大,同意以每亩人民币万20xx220xx315元的价格购买上列土地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朱大与常某于年月日共同签订20xx315了《土地转让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约定朱大将上列土地转让给常某开发建商品房销售,常某以每亩万的价格付给朱大;双方签字后协议即生效15徐某的妻子武某在得知自家的承包地过去是元一亩卖给朱大,现在朱大以每8000亩万的价格卖给常某时,对朱大从自家的承包地中获得了巨大利益而感到心中不平15年月,武某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朱大,提出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征20xx41地协议》无效;、返还上列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朱大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23法院受理后,被告进行答辩被告认为、在年月双方签订了《征地协120xx2议》书,双方是自愿的,是公平交易;、在当年买卖土地的价格也很公道,且徐某已2经收取了我方的钱款;、双方的土地买卖行为,时间已经过去了年,超过了法定310的诉讼时间规定,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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