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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安全生产预警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行业管理责任,不突破国家下达我省的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预警对象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市州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知
(一)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阶段目标;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可能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地震、泥石流、沙尘暴、强降雨及冰雪等重大自然灾害和极端恶劣天气;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第四条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种
(一)黄色预警总体控制指标未超出阶段目标,一项单项控制指标超出阶段目标的
(二)橙色预警连续2个月受到黄色预警的;总体控制指标未超出阶段目标,两项以上(含两项)单项控制指标超出阶段目标的
(三)红色预警连续2个月受到橙色预警的;总体控制指标超出阶段目标的;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可能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地震、泥石流、沙尘暴、强降雨及冰雪等重大自然灾害和极端恶劣天气的预警,依据地震、国土、气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确定预警级别
(五)其他需要预警的,根据对安全生产工作影响程度确定预警级别第五条安全生产预警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对象、预警事项、预警措施等内容第六条受到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黄色预警的(重大自然灾害和极端恶劣天气的预警除外,下同),被预警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须在十五日内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措施第七条受到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橙色预警的,被预警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须在十五日内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措施,并在季度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说明情况第八条受到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红色预警的,被预警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须在十五日内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措施,主要领导要在季度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说明情况,并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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