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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应急管理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办法》和《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厅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全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相关处室、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配合参与第三条厅政策法规处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受理、组织对地级市应急管理部门提起的行政复议;
(二)牵头负责对本厅提起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相关工作;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监督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执行;
(五)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涉及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监督、指导全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七)负责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A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的其他工作第四条厅机关各处室应当按照职责,积极配合厅政策法规处开展行政复议审查、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第五条.对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受理
(一)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没有依法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的;
(五)认为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六条对下列事项和行为依法提起的行政复议依法不予受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意见;
(四)发布的公告和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第七条对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已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且受理的,不得受理第八条通过当面、邮寄、传真电话或者口头提出等形式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厅政策法规处应当接收并登记申请书载明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当场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第九条对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于3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决定受理的,于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决定书》,转入答复环节;决定不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于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答复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于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审查厅政策法规处XX相关行业监管处室,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于10日内提出复议意见
(四)集体研究复议意见提请厅务会研究审定
(五)决定复议意见经厅务会审定后,按照会议意见于5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签并用印后,于5日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十条对不属于本厅职责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于复议事项的陈述有争议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之间相互矛盾的;
(三)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材料,足以推翻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形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调查核实,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制作调查核实笔录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审查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本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第十三条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止情形的,行政复议应当中止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终止情形的,行政复议应当终止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第十四条对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适当XX,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可以积极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争议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情节复杂,当事人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
(三)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不适当的;
(五)对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涉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
(七)其他可以调解的案件第十六条行政复议调解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由厅政策法规处主持进行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行政复议调解协议书》予以确认当事人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第十七条对本厅提起的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应当全力配合开展答复工作,认真落实复议决定,并对不利的复议决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对本厅提起的行政诉讼,一般由厅长出庭应诉厅长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领导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执法单位的分管领导代理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厅长应当出庭应诉可以同时委托律师、法律顾问等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第十九条对本厅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行为的处室、单位XX厅法律顾问拟定答辩状,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资料,由厅政策法规处汇总,经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领导审核,报请厅长审签后递交人民法院对本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厅政策法规处XX厅法律顾问拟定答辩状并收集相关资料,经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领导审核,报告厅长审签后递交人民法院第二十条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提出行政诉讼应诉代理人名单,经厅长同意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后代表本厅出庭应诉诉讼代理人应当认真准备代理意见,按时出庭应诉第二十一条本厅不服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或申诉应当经厅长同意第二十二条厅政策法规处在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过程中,发现本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程序报告第二十三条厅政策法规处应当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应当邀请法诉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律顾问全程参加必要时可组织法律专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研究有关问题,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质量第二十五条认真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并及时反馈落实和采纳情况第二十六条一个日历年度内,行政执法行为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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