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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执行异议的申请书执行异议的申请书最新1异议人—,男,2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被异议人—,女,20—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公民身份证号码:请求事项裁定中止执行20日开执字第一号裁定书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元现日开商初字第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与理由
一、主体不适格日开商初字第号调解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关系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解
二、违反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号调解书除异议人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申请人与王—已于一年一月一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_年4月9日执行异议的申请书最新6申请人公司注册地市住所市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事实与理由20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申请人于二零零三年初搬迂至,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公司申请日期:该调解过程异议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配合工作”且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离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不同意调解书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签字,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的签收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签收,就已经表明调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
三、事实与证据方面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此致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异议人(签名盖章)一年—月一日执行异议的申请书最新2申请人—,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住—市―区,电话号码:—请求事项—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汽车的保全事实与理由—与—在20_年—月—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一万元,为此把一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申请人自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与—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20__年—月—日执行异议的申请书最新3—县人民法院申请人—与—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法院撤销—法院()_执字第—号及()_执字—号民事裁定书,解除扣押—在—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万元,现申请人决定撤销该执行异议申请书理由如下一年父亲—及母亲—离婚,将位于—县—街一区的‘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字第一号,建筑面积—平米;一房字第一号建筑面积一平米)赠予给申请人这是事实但—年一月—日,房屋还没有办理赠予过户手续时,父母又用该房屋向—抵押借款—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为一年—年该赠予房屋拆迁时,还在抵押期限内,截止一年一月—日,父母的抵押借款本息已偿还一万元,尚余—余万未偿还,依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对拆迁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裁定扣押的行为首先侵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故申请人决定撤销已经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请批准!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一日执行异议的申请书最新4申请人有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公司申请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公司万元的现金,而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公司的借款只是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此致城区法人民院申请人有限开发公司20)第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27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以申请复议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认定复议申请人为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被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被冒名股东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赋予其股东权利,更不能追究其股东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在没有对申请复议人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请复议人是被冒名股东,因此原审裁定复议申请人为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复议申请人与上海镜静物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申请人年月日执行异议的申请书最新5申请人何女,—年—月—日生,住所,现无业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事实和理由柴—诉王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与王一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诉称王—于一年—月一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一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一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向柴一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
一、柴—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一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提供的用来证明王一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
二、柴—与王一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一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
三、即便是王一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一对柴一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一已与—年—月一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与王一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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