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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重审和再审案件审判组织的规定2021年12月24日修正《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2款规定的第二审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的情形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审判员,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这是与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的最大不同点对于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组成人数的问题,本法未作具体规定在实践中,第二审合议庭一般由三位审判员组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议庭的人数可以增加,具体人数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确定,但必须为单数本条第2款系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是新增加的内容,规定了第二审民事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制的情形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1]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之一,也是根据《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进行试点工作的经验总结本条第3款规定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根据本法第177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第4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重审案件的合议庭与第一审合议庭组成方式相同,既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但是,组成人员不能相同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得再由原来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也不能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本条第4款对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作了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决定再审再审的案件可能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也可能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对于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原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是,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也可以直接提审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不能再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即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第一审是独任制审判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不能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且原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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