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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合伙人企业的协议书合伙人企业的协议书1甲方乙方甲乙各方本着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按《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为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关系,就甲乙各方共同合作经营甲方生产针刺无纺布工厂事宜,经过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制定本协议如下,以便各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经营工作的具体情况;该合作工厂位于经营场所厂房面积平方米主要经营范围为二合作方式
1、由于合理避税,工商执照有作为一人公司成立
2、在合作期限内各方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各方委托某一方全权管理合作工厂的生产事务
三、合作期限暂签二年,本协议始—年—月—日至一年—月—日期满后,各方同意延长合作经营期限的,可另行签订合作工厂协议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五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二十九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三十条退伙人退伙时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三H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分担亏损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财产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三十五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十七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争议解决办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四十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是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第四十二条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第五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企业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合伙人年月曰合伙人年月曰合伙人年月日合伙人企业的协议书3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特色烤猪蹄商铺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宗旨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商铺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合作经营的商铺名为暂定名)经营场所位于区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主要为—,范围包括等第四条合作期限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以—其现有经营中商铺代资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百分之一(—%);乙方以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百分之(一%)o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年—月一日以前交齐,汇到双方确认的个人银行卡上,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合作期0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所持股权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合作人间分工甲方负责,店铺的日常营运和内部员工管理乙方负责,各类财务管理,账务登记和管理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3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双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四、出资方式甲方出资—%,即人民币一万元整;乙方出资%,即人民币一万元整
五、投资比例和利润分配
1、各方按出资金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经营的利润,共同承担投资经营的亏损
2、各方约定每半年为一期限,对合作工厂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
3、经过各方协商合作工厂满三年的、利润,其利润可分配
4、各方利润的资金只能用于合作工厂的开支,如果用于项目投资必须由各方同意方可使用
5、合作期满后,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止乙方取得应得的利润合作期满,可以撤股投资固定资产,重新评估
6、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抽回资金,但可以在现有的双方股东范围内转入股份
7、甲方股份占比一%,乙方股份占比—%
六、生产计划o甲方尽量满足合作工厂的产能,价格由签字确认后,才能生产数量进入财务账册
七、合作工厂的管理方式各方确认合作工厂的生产事务由甲方任命具体人员负责管理,各方可以对工厂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和监督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作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签约时间年月日
八、事务执行
1、合作工厂的设备保养、维修费用及其它的日常费用由合作工厂承担
2、生产产品为甲方的订单,其原材料由甲方负责自行采购,同时向合作工厂支付各方确认的加工费
3、计划订单的安排以利润最大化为原则,特殊情况须具体协商面定
4、合作工厂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为其员工参缴纳社会综合保险,发生任何安全伤亡事故由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厂方负责,其它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只要管理工厂方及时为其员工参缴纳社会综合保险,发生任何安全伤亡事故均参照保险公司赔偿细则,不能赔偿部分由各方共同承担
5、连续或扩大生产的再投资以协商共同投资为原则,后期利润分配须按各方实际追加投资比例作相应的倾斜调整
九、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违约一方应当向其它各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十、合同的解除
1、本协议规定终止之日后没有续签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甲方乙方日期合伙人企业的协议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本协议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名称第五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六条合伙目的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第八条合伙经营的期限为2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开始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第九条合伙人共三个,分别是
1.住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2.住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3.住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如下
1.合伙人以位于土地及地上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合伙人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合伙人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第十条以土地及地上厂房出资的合伙人,其必须保证对该土地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第三人不得向合伙企业就该土地及房屋主张权利第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负担方式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以下方式分配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担第十四条合伙企业每半年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协商确定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六条合伙企业对与其无关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对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成立之前由其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八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第十九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二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二十三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两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八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四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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