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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篇一」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四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日内纠正该违约如—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篇三」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市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市人民政府授权与国外交部(以下简称“FM)就建造国驻(地名)领事馆馆舍的土地临时使用权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1.1公司同意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面积为平方米的第号分块基地提供给FM作为建造国领事馆馆舍之用该基地的使用期限为年该基地正确的位置和界线以及有关数据均在附图上标明,该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见附件1)
1.2为使用该基地,FM同意向公司支付地皮处置费每平方米为美元,总计美元FM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后的两个月内将第一笔付款,即上述地皮处置费总额的50%汇给公司(银行帐号,中国银行分行),第二笔付款即另外的%应在该基地交付给FM后的两个月内汇交
1.3公司收到上述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一笔付款之后,应在一个月内按照下述状况向FM交付第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分块基地
(1)拆除一切现有的建筑物和构造物;
(2)按照自然的地形高度用推土机推平第二条
1.1FM对第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分块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该基地只能作为建造国领事馆馆舍之用
2.2在该基地上建造的国领事馆馆舍将是FM的财产
3.3FM只能在获得公司的许可下,方可转让、出租或出售该领事馆馆舍第三条
3.1未经公司的同意,FM不得将该基地供作本合同所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或将该基地出租、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开采、动用或损坏地下资源
3.2FM必须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使用土地,除第五条第二款所述与市政公用主管线的衔接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范围以外的土地第四条
4.1FM建造的领事馆馆舍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见附件2)4-3FM应取得第五条5-1领事馆馆舍的建造费用应由FM承担
5.2FM并应承担该基地范围内的勘察、所有附属设施的建造费用,以及其与用地范围外邻近的市政公用主管线的衔接费用FM应向___________________市有关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按现行规定申请该基地内的管线与市政公用主管线的衔接
5.3该基地范围外的附图所示的公共道路和市政公用主管线应由公司建造和承担费用(见附件3)第六条
6.1FM应尊重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及与关的其他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第七条
7.1FM应在本合同签字之后的一年半内,向_____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提交附有一切必要文件(包括由合格的建筑师和工程师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设计的建筑设计图、施工图、说明书等)的建筑施工执照的申请书FM应在取得建筑施工执照之日起的三年内动工建造领事馆馆舍第八条
1.1在下列情况下,FM可撤销本合同,但无权收回为使用该基地所付的地皮处置费1放弃该基地的使用权;2将领事馆馆舍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者
8.2如果FM未能按本合同第七条所述动工建造领事馆馆舍,公司可以撤销本合同,并毋须将地皮处置费归还给FM
9.3如果公司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条款和期限将该基地交付给FM,FM可以撤销本合同公司应将地皮处置费归还给FM,但不计利息第九条
9.1如果公司未能在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将该基地交付给FM,FM有权向公司要求罚款,每推迟交付一天,按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段规定的地皮处置费的2%o计算罚金
10.2如果FM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向公司汇付地皮处置费,公司有权向FM要求罚款,每推迟一天,按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段规定的应付地皮处置费的2%计算罚金第十条
11.1合同期满后,公司或其继承者、或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如FM需要继续使用该基地,须经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并与公司或其继承者、或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另行议定续签合同如FM不需要继续使用该基地,FM应负责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与公司或继承者、或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协商适当的处理办法
10.2FM使用的土地,在使用期间,如市人民政府因城市规划改变或其他特殊需要时,可以收回,但公司或其继承者、或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应按本合同所指出的条件另行提供给FM一块面积大体相等的土地作为FM建造领事馆馆舍之用在此情况下,公司或其继承者、或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提供的土地是代替收回的土地,FM不再承担地皮处置费在被收回土地上属于FM所有的建筑物和设施,以及与迁居有关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或其继承者、或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和FM视房屋和设施的状况商定合理的补偿费用第十一条
12.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13.2本合同由公司与FM于一九年一月一日在(地点)签订,用英文写成,共4份,公司执1份,FM执2份,另1份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保存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年月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篇四」出让方(甲方)地址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受让方(乙方)地址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土地使用权抵押”指乙方为筹集资金开发全部或部分出让地块向抵押权人(即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物权担保行为
3.“总体规划”指经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4.“成片开发规划”指由开发企业依据总体规划编的,经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5.“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设施
6.“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以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灾、雷电、洪水、台风、爆炸、战争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地块编号为O(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图或地籍图)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颁发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章土地用途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对资企业主为的工业区(综合区)开办和经营重化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亦准许开办一些与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十条在出让期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甲方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土地税费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港元),总额为元人民币(美元、港元)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划向当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第十六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费用美元(港元)与人民币的比价,以付款前一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第十七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户号O甲方银行帐户如有更变,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负责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八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第二十条乙方在作出转让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第二十一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即丧失被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义务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分别办理转让手续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担人使用第二十四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鉴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五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六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第七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九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第二十八条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九条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期限届满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三条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第三十四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三十五条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日内纠正该违约如日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约方应向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第三十七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产生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滞纳金第三十九条乙方在该土地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四十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认定上述延期由无法成立并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第四十一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第十二章通知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法定名称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乙方法定名称__________法定地址邮政编码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四十四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项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四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第四十六条本合同采用中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签订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篇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如下推荐的是一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合同内容具体如下所列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O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房产使用土地位于总用地面积为O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即平方米(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楼层一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为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祝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的—祝即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的条件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年,自起算第五条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O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篇六」沪房地()出让合同第号出让方上海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府士用()号文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依法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条甲方出让给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块,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为,出让年限为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资者,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第四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即年月日前,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元(大写元),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0天内,即年月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元第五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滞纳金;未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未取得同意的、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付清等,应当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
1.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请但未取得同意,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3.经同意延期支付出让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额支付的第六条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的土地条件为以下第项的约定
1.现状土地条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除及动迁,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
3.周边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状况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项,实施该地块动迁补偿安置或支付相应费用
1.乙方必须按照城市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该地块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担相应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与签订《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并依约履行乙方不按《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2.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当与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动迁补偿安置等前期费用,如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第八条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总价后,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九条在土地出让年限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除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与甲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并办理房地产登记第十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及调整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条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权到期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超出《土地使用条件》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仍未开发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土地使用条件》
3.2项的约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甲方有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出让地块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监督检查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设工程时,出让地块房屋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作量应达到《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条件乙方在未达到上款规定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受让人名称和受让人的投资比例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时,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十三条乙方在不改变受让人投资比例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开发建设本地块项目公司的,应当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受让人名称并可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领、换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手续如招标、挂牌、拍卖出让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甲方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第十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二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1X2X3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第十三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十五条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报批对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可根据该地块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等获得适当补偿第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与甲方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乙方未提出续期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或具有相应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第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时一,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违反本合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七条本合同附件《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处理
(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准本合同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提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二十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正式签订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上海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篇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模板通用版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房产使用土地位于—,总用地面积为一.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即平方米—或—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平方米,为—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祝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的—%;即一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第四条土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一年,自一起算第五条—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人民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签字后—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或乙方出租—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房产后—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九条乙方同意从一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月―Ho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第十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名称―银行—分行,账户号—O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一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请续期,须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发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四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日内纠正该违约如一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第十五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十六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十七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项解决
(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一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I•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年月B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篇八」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一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乙方用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一月—日o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账户号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一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一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由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十六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第十七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十八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于年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附件第一条界桩定点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人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
(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乙方法定名称法定名称法定地址法定地址电话号码电话号码传真;传真;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一份,双方各执一份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一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H年一月―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篇九」市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市人民政府授权与国外交部(以下简称“fm)就建造国驻(地名)领事馆馆舍的土地临时使用权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1.1公司同意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面积为平方米的第号分块基地提供给fm作为建造国领事馆馆舍之用该基地的使用期限为年该基地正确的位置和界线以及有关数据均在附图上标明,该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见附件1)
1.2为使用该基地,fm同意向公司支付地皮处置费每平方米为美元,总计美元Ofm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后的两个月内将第一笔付款,即上述地皮处置费总额的50%汇给公司(银行帐号,中国银行分行),第二笔付款即另外的%应在该基地交付给fm后的两个月内汇交
1.3公司收到上述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一笔付款之后,应在一个月内按照下述状况向fm交付第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分块基地1拆除一切现有的建筑物和构造物;2按照自然的地形高度用推土机推平第二条
2.lfm对第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分块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该基地只能作为建造国领事馆馆舍之用
3.2在该基地上建造的国领事馆馆舍将是fm的财产
4.3fm只能在获得公司的许可下,方可转让、出租或出售该领事馆馆舍第三条
5.1未经公司的同意,fm不得将该基地供作本合同所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或将该基地出租、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开采、动用或损坏地下资源
6.2fm必须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使用土地,除第五条第二款所述与市政公用主管线的衔接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范围以外的土地第四条
7.lfm建造的领事馆馆舍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见附件
24.2领事馆馆舍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市房屋建筑、安全、卫生和与建筑有关的其他通用的现行法规的规定
4.3fm应取得市有关主管部门发给的建筑施工执照后方可开工第五条
5.1领事馆馆舍的建造费用应由fm承担
5.2fm并应承担该基地范围内的勘察、所有附属设施的建造费用,以及其与用地范围外邻近的市政公用主管线的衔接费用fm应向市有关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按现行规定申请该基地内的管线与市政公用主管线的衔接
5.3该基地范围外的附图所示的公共道路和市政公用主管线应由公司建造和承担费用(见附件3)第六条
6.Ifm应尊重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及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的其他规定第七条
7.Ifm应在本合同签字之后的一年半内,向市有关主管部门提交附有一切必要文件(包括由合格的建筑师和工程师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设计的建筑设计图、施工图、说明书等)的建筑施工执照的申请书fm应在取得建筑施工执照之日起的三年内动工建造领事馆馆舍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二条土地利用要求
2.1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2附属建筑物;3建筑容积率;4建筑密度;5建筑限高;6绿化比率;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2.2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3.3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筑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o
4.4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前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第三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5.1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的有关规定
6.2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7.3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8.4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第四条建设要求
9.1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的建筑工程量
4.2乙方应在年月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
4.1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5.1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5.2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0.3在土地作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篇二」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0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房产使用土地位于总用地面积为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即平方米(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楼层一层,建筑面积一平方米,为房产总建筑面积的加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的—祝即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的条件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年,自起算第五条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共计一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签字后—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或乙方出租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附氐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双方抵押—房产后—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九条乙方同意从一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第十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户号—0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房产所有人出售(出租;抵押)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本合同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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