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5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土地开发项目确权申请书土地开发项目确权申请书「篇一」申请人xxx,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关村人被申请人yyy,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事项依法对位于xxx村xxx即申请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请人柿树之间的土地作出使用权确权事实与理由位于申请人现在建房门前至被申请人柿子树下的两块荒坡地,是申请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队村民换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另外,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之间的一分地属于申请人所在村小组所有,申请人经本队队长和集体成员同意,花1000元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以上事实,申请人有三份证据附后现如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设置道路通行,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处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此致签名日期年月日土地开发项目确权申请书「篇二」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请求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人事实与理由1983年8月,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明万、刘光龙、刘应云等人,被申请人使用该土地至今
1987、198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使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20xx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此致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申请人20xx年3月5I土地开发项目确权申请书「篇三」申请人xxx,男,1935年出生,汉族,xxo被申请人xx,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xx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地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与理由20xx年11月下旬,申请人将生长在自家屋后左侧林地的一棵“金弹子树”出售给他人被申请人声称该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土地,以致形成林地权属纠纷申请人的林地地名为“屋后头”四至界线为上齐大路,下齐本人屋,左齐大路,右齐延阶竹地被申请人新屋位于申请人林地(面对林地看)左边中间有一条历史老路相隔其管辖地不可能越过大路而延及申请人林地其旧屋处于被申请人下方(中间还隔着一块土地),其宅基地也不可能延齐申请人屋后被申请人主张“金弹子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管理的土地无事实依据,请政府依照实际情况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申请人日期土地开发项目确权申请书「篇四」申请人郑XX,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生于1974年7月13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土坪镇林溪村上坪组,电话被申请人胡永维,女,汉族,不识字,64岁,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母亲郑继华,42岁,初中文化,系郑继勇之二哥申请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申请人原猪圈所属地基(地名新房子)的使用权属申请人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共四兄弟,截止1987年祖父母,父母共有老房子一间半,新房子四列三间,猪圈三列两间,1987年申请人的二哥郑继华结婚后不久,父母便请窦永良、韩世伦、郑德友等人在场就把家分了由于是四兄弟,老房子的一间半就分给幺弟郑凯,所房子的四列三间分给大哥郑继平各一间半,申请人就没房子只分得猪圈三列两间,为了在价值上予以充平,便把当时的72块大小不等的木板分给申请人,但当时我去拿的时候只有40块,还差32块不知去哪儿了,并由分是房子的三弟兄共同补800元钱和300斤粮食给申请人,钱是兑现了的,粮食没有兑现我都没有追他们要20xx年,幺兄弟郑凯结婚才三天就与发生家庭纠纷,申请人就必须另想办法修房子搬出去他们的房子,按分家时的明确是“今后申请人办房子就由父母给的土地做屋基”但没有去向父母要屋基,便把房子修到了离原住处约1公里的地方(幸福学校旁),房圈都建好后,申请人就拆掉了分家所得的猪圈,现被申请人说那块圈屋基是他们的,不是申请人的,甚至横不讲理,阻碍申请人对该地行使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属于申请人拥有使用权特申请镇人民政府依法确权此致土坪镇人民政府申请人郑XX20xx年9月14H土地开发项目确权申请书「篇五」申请人任XX,男,汉族,约82岁,住剑河县革东镇街上村第6组申请人张xx,男,汉族,63岁,住革东镇街上村第6组申请人张仁顺,男,汉族,岁,住革东镇街上村第6组申请人任正平,男,汉族,45岁,住革东镇街上村第6组被申请人洪德培,男,族,岁,住革东镇街上村第6组被申请人张德文,男,苗族,岁,住革东镇街上村第4组请求事项请求将争议灰包泥土划归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洪德培共同使用事实与理由五个申请与被申请人洪德培在1980年经革东镇街上村第6组同意,共同承包大展留灰包泥土地,四至为上抵水沟,下抵公路(五组土),左抵吴昌军围墙,右抵边坡,面积约8亩1996年租给台江金秋梨公司种果树;约20xx年革东划归剑河县,20xx年剑河县将所有果园地退给原承包人使用,二被申请人不经原承包人及五个申请人同意,侵占申请人承包的大展留、灰包泥、土地造成争议,20xx年6月21日经街道村委会调解未果,争议至今综上所述,大展留、灰泡泥土地属于五个申请人和洪德培家共同承包使用,现洪德培与张德文二人串通侵占五个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特向贵人民政府申请处理,请依法调查处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申请人20xx年8月8日土地开发项目确权申请书「篇六」申请人赵天伦男汉族初中文化56岁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157号被申请人赵天现男汉族初中文化56岁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赵玉村东头桥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东邻赵天现、西邻沟北邻路南邻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住赵玉庄,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和被申请人赵天现的父亲赵金拔是亲兄弟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在世时,因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小时候给姓李的了)XXXX—XXXX年在赵玉村桥西路南烧吊窑,占用赵集寨瞿金佳组的荒地,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
1.7亩,和同村村民赵天山的可耕地(东地大园子)进行调换,赵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赵锦金的可耕地(在赵集寨后)进行调换,赵锦金又和瞿金佳进行调换这样经过四次调整,就把赵集寨瞿金佳组在赵玉村东头的可耕地调到了赵集寨后XXXX年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不烧吊窑时,又把此
1.7亩可耕地,退还给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XXXX年因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块交给被申请人赵天现代耕代种至今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死后,有申请人赵天伦一人出钱出物办的丧事,其他人没有出过一分钱,因为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仍然在世申请人赵天伦并没有主张使用权,因此地块的收入属于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受益,现在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已去世,申请人依法要回此地块的使用权申请人赵天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赵天现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赵天现,以替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看病付过药费(没有任何证明只是口说)和此地块已经曹美荣调到梁庄西头为由拒不把此地块的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赵天伦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王集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自己有诉讼的权利
2、XXXX年地改时赵玉村的地亩册子以证明所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
3、XXXX年XX月XX日赵天现与赵华东签订的合同及被申请人领取租金的证词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赵天现说XXXX年之前已调整为假话此致王集镇人民政府申请人:。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