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4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最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最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董事长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请公司每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一、重大事项包括
(一)对外事项
1、各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门以及事务办理情况
3、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4、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
1、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2、重大经营决策、技术改造、大宗采购行为
3、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业务系统、网络系统推广运行及升级改造的时间、内容、范围、风险防范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可预见风险以及拟(已)采取的措施;经营期间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流动性比率、资产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不良贷款率、最大十户贷款比例等指标异常变动的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拟(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名称、地点、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对突发事件拟(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情况
(四)各类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发经过、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有关方面拟(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涉案资金追收情况及风险预测,案件发生机构已(拟)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详细情况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当同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第十七条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XX视察工作,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事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属于涉密事项的报告,应当注明保密级别,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XX辖内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并依照《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相关内容,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其辖内金融业重大事项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接到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启动《XX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XX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有关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真实,致使风险处理延误或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XX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重大事项管理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规管理、及时处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XX中心支局报告的重大事项按外汇管理现行制度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报告内容应当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备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XX年3月1日起试行最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四」为保证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正确处理重大事项,树立危患意识,特制订《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容如下第一章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一条上级有关部门来机构检查指导工作;第二条参加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第三条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第四条涉及机构形象或工作的突出事件;第五条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第六条“事务所”接受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赞助的;第七条“事务所”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的;第八条“事务所”工作人员出现人身安全情况的;第九条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第二章报告方式第一条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事务所主任报告;事务所主任向理事会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事务所主任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第二条在逐级报告的同时,事务所主任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第三章奖励与处罚第一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二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上级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最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五」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管理,确保生产经营信息及时、有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严格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第三条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报告人第四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总经理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证明真实、准确,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予以报告
(一)应收账款或存货较上年同比增减10%以上;
(二)占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产品市场价格,与上年同比或与之前3个月相比波动超过5%;
(三)占采购额10%以上的原材料或占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产品的原材料价格,与上年同比或与之前3个月相比波动超过10%;
(四)单一品种、规格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材料)积压时间超过1年且账面价值超过5万元;
(五)单一客户发货金额超过授信额度50%且超过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
(六)因产品质量事故或发货失误等经营行为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
(七)国家安全环保政策及产业部安全环保状况出现变化;
(八)生产过程中发酵水平、提取收率等指标较正常水平出现10%波动以上;
(九)出现设备非正常停产;
(十)因设备检修、生产产品品种轮换等原因出现设备正常停产,应提前2周报告;
(十一)产品质量不合格;
(十二)产品检测工作给生产经营工作造成影响;
(十三)不按照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操作规程,妨碍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有损产品品牌形象;
(十四)重要或核心技术出现泄露;
(十五)重要技术或工艺取得突破;
(十六)项目开发过程中及产业化实施时出现任何异常问题;
(十七)财务出现票据丢失、账款不符等;
(十八)单项费用发生额超过预算;
(十九)同一个部门一个月内连续两人提出辞职;
(二十)发生仲裁、法律纠纷事项;
(二十一)被国家行政或司法部门调查;
(二十二)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第六条发生第五条
(一)至
(四)款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当月月度终了10日内报告;
(五)至
(九)与
(十一)至
(二十一)款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后1日内报告;
(二十二)款事项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报告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除紧急情况外,在报告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书面报告经报告人签字后呈报公司总经理紧急情况下,各部门(车间)可以不履行签字程序先行上报各部门及下属车间原则上通过上一级主管上报,但紧急情况下或下属车间和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第八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履行持续报告义务第九条隐匿或未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而导致不良影响、造成损失的,相关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公司领导对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承担赔偿责任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按本制度规定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应报告的事项;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虚假陈述或存在引人误解之处;
(三)拒绝答复公司总经理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情形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制度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O
4、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5、各部门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报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及下个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6、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
7、影响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上述情况发生后,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三种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董事长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3、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各个主管领导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责任追究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报告董事长,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附件《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最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二」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推进工作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一)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大笔捐款是指捐款数额占年度捐赠总收入的5%以上);
(二)开展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活动;
(三)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四)基金会主要领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五)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六)基金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金会注销登记第二条上述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填写《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专报》,由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第三条基金会每年年度检查时,通过《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情况第四条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涉及基金会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基金会资本运作、重大投资、重大公益项目等事项(重大公益项目是指项目资金占年度捐赠总收入的20%以上);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第五条上述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向理事会报告第六条本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如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理事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情况第七条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第八条本制度由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九条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最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XX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XX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XX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第四条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真实性原则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属地管理原则XX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
(二)机构性质变更;
(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
(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
(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
(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
(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
(三)xx内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
(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
(六)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
(七)本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XX正常营业的情况;
(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
(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
(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第八条金融突发事件
(一)发生挤提事件,包括
1.银行业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要求;
2.证券业客户保证金非正常大规模提取,头寸不能满足客户兑付要求;
3.保险业被保险人非正常大规模退保理赔,或者出现非正常保单引发重大纠纷;
4.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挤提事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三)由于违规经营、高管辞职等原因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威胁的事件;
(四)客户(群众)到金融机构集体上访、示威、请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甚至冲击围攻事件;
(五)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在4小时内难以恢复而影响对外营业的情况;
(六)因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等造成损害或者伤害的,以及保险业机构因此而造成承保财产赔付人民币5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人民币2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各类金融案件
(一)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贪污、贿赂、挪用、侵占等)及资金风险案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发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案件第十条其他报告事项,包括
(一)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xx视察工作;
(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培训等离开岗位10日以上的;
(三)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者调整营业时间的情况;
(四)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三章报告途径和要求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生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附件1)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第十二条报告途径金融机构应区分报告事项内容,按照《XX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的规定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办公室和货币信贷管理科进行报告第十三条报告时限实行事前报告、实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的办法总体要求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等,应当在事前报告总体规划(方案),季度后10日内报告规划(方案)落实情况;
(二)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经营亏损、违规经营、企业上市及辅导、主要经营指标异常变动、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情况以及开展风险压力测试结果等,应当在季度后10日内报告;
(三)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应当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报告,事后还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动态;其他临时有关事项,也应当及时报告第十四条报告方式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以《重大事项报告书》(附件2)形式进行报送紧急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内电话报告,并应当在知晓事件发生后10小时内通过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补报书面材料第十五条报告要素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变更目的及意义、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拟(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机构经营重大事项重大政策与决策调整的目的、依据、内容、出台的时间、实施效应及其对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影响;金融创新业务(产品)的名称、内容、风险控制、业务发展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开展上市企业辅导情况以及上市企业。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