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8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种草”营销的社会现状调查报告
一、调查对象、时间、方法本次调查对象是社会大众,通过了解他们对“种草”营销的认知程度,以及“种草”营销的现状分析“种草”营销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应的一些对策及建议调查时间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20日调查方法问卷调查
二、调查目的及背景本次社会实践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探讨依托互联网而发展起来的“种草”营销模式存在的一些问题,辩证地分析“种草”营销的利与弊,要一分为二地看待问题对于“种草”这一新兴词语,不了解的人依然占多数,本次调查的目的一是让更多的人了解“种草”营销,对于“种草”有清楚的认识;二是对于“种草”营销产生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及看法;三是能够从法律层面上探讨“种草”营销模式下,“种草”者的角色定位以及责任范围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之上的网络购物模式,一方面冲击了线下实体店铺,产生了新的消费模式,另一方面又催生了有别于传统广告营销的新的营销模式一一“种草”营销关于“种草”营销,我们可以认为它是口碑营销场景沉浸营销的一种,一般来自网络红人、直播平台传播出来的内容宣传简单来说就是指KOL KeyOpinion Leader在各种社交平台上生产原创内容来吸引用户,引发用户主动购买产品的一种营销方法这种营销方法称之为“种草”,与传统广告相比,这种营销模式下,广告主体不再是商家,而是来自他人有意或无意的观点影响或经验分享,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人际互动的信息传播模式,同时,它改变了原本广而泛之,全面撒网的广告传播形式,使得广告投放更加精准化,目标用户群体更加明确化,受众更加忠诚“种草营销”对于产品品牌来说可以更加直接地反馈产品的销售状态,缩短品牌或产品的营销宣传周期,减少了营业费用;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可以让那些无法体验产品的消费者从中获取产品的各项有用信息,更有利于其消费的选择从此种意义上讲,“种草”营销是一个双赢的营销模式
14、您认为“种草”者对“种草”商品有没有责任?(多选题*必劄口有责任□没有责任□不知道
15、关于“种草”营销模式,您有什么看法?(填空题*必答)
三、“种草”营销存在的问题然而,在基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种草”营销,也不可避免着存在着一些新问题,对于这些新问题,法律往往存在着一些缺陷,尚未能有效地将其纳入法律规制中这些问题有如下几点
(一)网络服务平台监管乏力甚至无监管“种草”营销是基于网络服务平台的一种营销模式“种草”者利用自己的网络影响力,制作有趣优质的视频、文字或是声音等作品投放给网络服务平台,进而吸引受众,达到产品的推广以及个性的展示在此种方式下,网络服务平台为“种草”者和被“种草”者搭建了沟通的桥梁,一方面,“种草”者分享其消费经验,另一方面,“被种草”者通过“种草”者的经验分享获取有关产品信息,作出自己的合理判断,使得消费更加“简洁”这里所称的“简洁”,指的是“种草”者在传播消费经验及看法之前,提前过滤了一些自己认为不好或是不适合的产品,使得“被种草”者在做消费选择时,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相比起自己在购物时耗时耗力地精挑细选然而,这种模式下,“种草”者的“种草”内容需要有更高的要求,它必须真实、有效、无害,然而,谁来做这个公平、公正的“把关者”?在我看来,网络服务平台无疑是最佳的选择就网络服务平台而言,它有责任也有能力去对“种草”者的“种草”行为进行监管,究其原因,一是网络服务平台是“种草”者和“被种草”者双向互动的平台,“种草”者和“被种草”者都是此网络服务平台的用户,因而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天然的中立性,它能够不偏不倚地作出判断,对双方行为进行管理监督;二是网络服务平台的天然责任,网络服务平台有责任对此平台负责,保证平台上的内容信息合法合规,而不是平台监管不尽责甚至无监管,导致信息肆虐,良莠不齐,成为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损害其他用户的合法利益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网络服务平台如小红书、b站等热门APP,在美妆、医美方面问题尤为严重,小红书App正成为黑医美产业的“集散地”,借“种草”卖人胎素等违禁药,推荐“血液净化”医美项目,推广微整形速成班这些不合法甚至违法的信息,就这样通过所谓的KOL(网络红人)传播给他的目标用户,误导或者是诱导其消费,致其他人的生命健康等权利于不顾
(二)“种草”者不诚信现今社会,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新事物层出不穷,曾经商业宣传多是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手段传播,不过,在大数据背景下,也出现了新的商业营销模式一一借助KOL宣传产品或品牌,并且由于KOL具有特定的黏性强的受众,产品更能获得极高的认可度,并且,同一产品或品牌也可能会借助多个不限于一个的KOL去宣传,这样,一方面,可以用较低的成本获得利益最大化,这是与传统的广告代言人相比,传统的广告代言人多为明星、演员,他们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受众面更广,按理说应是具有极大的潜在客户空间,但是高额的代言费以及受代言人的名誉影响波动,产品或品牌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一旦其代言人名誉受损,轻则导致产品销量不佳,重则影响整个企业的形象;另一方面,借助多个KOL的影响,产品或品牌往往会形成一个固定的受众,可能是某个年龄段的群体,也可能是因为共同的喜好形成的团体,或是由于受某种文化的影响而聚集在一起的受众,等等在大数据、云计算的基础上,使得现在的广告投放更加精准,目标群体更加明确,用户的接受度也越高但是,此种模式下,“种草”者就是连接产品品牌与受众的至关重要的一环,他一是要对产品品牌负责;二是要对受众诚信现实生活中,“种草”者往往很难做到对受众(被种草者)诚信所谓的“诚信”,亦即诚实守信,“种草”者通过网络传播个人色彩浓厚的信息,他面向的人不再是传统意义上自己身边的人(如朋友、家人),而是在互联网上活动的每个人,这里的每个人的范围远大于传统意义上身边人,因而为了确保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种草”者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对自己传播的信息的真实性、产品的无害性承担责任不过,就目前情形来看,小红书、b站等APP上的博主准入门槛低,“种草”行为真假参半,有些,,种草”者往往无视诚信原则,为了追求利益,接受一些非法产品宣传,甚至宣传某些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产品,利用消费者(“被种草”者)的跟风、盲目心理欺骗消费者另外,女性在美妆服饰的消费占比极大,“种草”者几乎都瞄准了这一潜在市场美妆服饰区可谓是“种草”者的必争之地,但是市场逐利,利益驱动下,也产生了一些不诚信现象,经常会有多个网络红人(如b站上的Up主)在连续某一段时期内或是近似的时间推荐同一件商品或是同一家店铺,他们是否是真的因为自己的切身体验而推荐还是因为接了所谓的“软广”“硬广”,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
(三)“种草”行业入行门槛低手机、电脑的普及,发达的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拓展了个人的影响力,现在一部手机、一台电脑、一个人,就有可能变现,“种草”营销的兴起并非没有缘由“种草”,就目前来看,有形成新行业的趋势,当然,“种草”营销的火爆脱离不开线上购物这一消费模式比起线下购物,线上购物更加方便,更加快捷,消费者也可以有更多的选择,但是,线上购物也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消费者线上购物不能实际接触商品,无法评定商品的质量以及是否适合自己,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导致商品退换货以及后续消费者的一系列麻烦“种草”者正是抓住了消费者这一点,因为“种草”者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人,“种草”者既是消费者也是广告主,作为消费者,“种草”者具有天然的亲和力,他能够让其他消费者产生一种认同感,其他消费者愿意去相信他以及认同他所推荐的商品或品牌;作为广告主,“种草”者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是因为自己的切身体验,推荐商品宣传品牌;另一类则是因为商家给付金钱,“种草”者提供服务,即宣传商品或品牌相比起第一类来说,第二类“种草”者更像是一位职业工作者,因此目前大多数“种草”者更愿意去做第二类,把“种草”当成一份工作商家利用“种草”营销宣传商品品牌,而“种草”者通过“种草”行为获取报酬,双方都从“种草”营销这一营销模式中获取了利益,但是消费者却不一定能够获取利润小红书、b站等应用上现在“种草”者泛滥,涌入了大量的人,他们都想成为知名的Up主,拥有众多粉丝,进而将其变现,“种草”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宰割“种草”者的粉丝“种草”者的泛滥,“种草”行为的不负责,“种草”内容的不合法,这些归根到底就是“种草”者将种草当作一份牟利的工作,而“被种草”者却依旧认为“种草”者只是因为自己的切身体验和喜好去做这件事,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
四、规制“种草”营销的法律依据作为一种营销模式,“种草”营销可以说是很成功的,“种草”者推荐的商品或品牌往往都能获得其粉丝或者其他人的关注,并且不乏愿意去购买的人,至于这部分人究竟是因为“种草”者的“种草”行为却购买,还是审慎抉择,理性消费的结果这一问题我们是难以回答的,暂不考虑但是对于“种草”者的“种草”行为,也就是“种草”营销最关键的一环,法律是可以规制的首先,“种草”者的“种草”行为如何定性?第一种观点本人认为“种草”者与商家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种草”者接受商家的委托,为商家代理某种商品或品牌,依靠“种草”者的个人影响力,促成商家与第三人(即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种草”者虽未直接以本人的名义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但是“种草”者的“种草”行为实际上导致了客观结果的发生,即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这一情形又类似与“居间合同”,通俗讲即中介服务合同,居间人(即“种草”者)根据委托人(即商家)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即消费者)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但是,居间合同的特征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这一点不同于“种草”者的“种草”行为,商家向“种草”者给付报酬并不因“种草”者的“种草”行为实际产生有效结果为前提,“种草”者的“种草”行为也是在接受了商家的委托后才实施的行为,“种草”者实际上是商家的代理人,而不是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第二种观点“种草”者的“种草”行为实质是广告宣传,因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制,“种草”者既是接受广告主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同时又是广告发布者,“种草”者通过网络服务平台这一媒介,制作广告并发布广告,“种草”者的行为并非仅是对关注他的粉丝,而是包括整个网络服务平台的用户,以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种草”行为也是“种草”者付出了一定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结果,往往以精心制作的视频、图像或是文字等多种形式呈现出来比较两种观点,第二种观点更为适宜,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一些新问题,这是第二种观点无法解释的就b站而言,美妆服饰区的Up主在推荐某款商品时,往往会附赠一条“好消息”,在他所推荐的这款商品指定店铺购买,联系客服报上Up主的名字,往往会有10元、20元或50元价格不等的优惠,这一行为又不同于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仅是为了完成广告主的的委托,向大众发布有关商品或者品牌的信息,受众根据广告内容自我选择,是否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种草”者所谓的优惠却是有条件的
五、规制“种草”营销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管力度网络服务平台应对平台用户加以监管,网络空间不是法外空间,无论是在网络空间还是现实世界人们都应受法律的规范,但是法律并非唯一手段,法律须与道德、纪律等相结合,因而规范“种草”行为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管也能有效规范“种草”行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网络服务平台作为监管者,应该切实履行其职责,对于其平台内用户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一方面,保障网络用户的自由,另一方面防止网络活动违法侵权现象的发生要改善网络服务平台无监管以及监管无力的现象,要求网络服务平台必须有所作为
(二)制定“种草”行业规范“种草”营销使得“种草”者逐渐增多,也衍生了新行业一一“种草”行业,“种草”者也应该制定行业规范,依靠行业自律,规范“种草”行为“种草”营销是商家的一种营销创新模式,但是“种草”行为主要是依靠“种草”者的活动,“种草”者自发形成“种草”团体,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以及在网络服务平台监管不到的情况下,应该形成行业性自律规范由行业自律规范对本行业内“种草”者的行为予以规制行业性自律规范一是要对“种草”行为予以规范,保证“种草”者向大众传递的信息以及内容是合法的、健康的、积极向上的,对于“黑医美”此类信息应该予以惩戒,诸如“羊胎素”之类不应向大众传播的应该予以禁止同时,“种草”者应该遵守相关行业性自律规范,谨守道德底线,自觉守法,对于商家的信息应该真实地向大众披露,不能唯利是图,发布误导大众的信息以及虚假信息
(三)限制“种草”营销渠道“种草”营销本质上也是商业广告,但是由于网络的迅速发达,以及技术的不断进步,比起传统的电视、广播、媒体、报刊等广告宣传途径,“种草”营销的传播渠道更加多元,“种草”营销主要依赖于网络服务平台,但是网络服务平台的多样性,比如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小红书、b站、百度贴吧,网络服务平台质量残次不齐,有些非正规的网络服务平台也是存在的,这些网络服务平台有些甚至无监管,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但是因为法律的缺陷导致不能有效地对这些问题予以解决,因而会被一些人利用,商家通过这些非正规的网络服务平台宣传某些非法商品甚至提供一些不合法的服务,而有些“种草”者缺乏道德底线,置法律于不顾,接受不良商家的委托,传递一些不良信息甚至是有害信息对此类现象,有效的措施是对“种草”营销渠道予以限制,对于非正规的不合法的网络服务平台应该予以禁止,“种草”营销应该在正规的合法的网络服务平台内进行,这样一是有利于法律对这些网络服务平台予以监管,另一方面这些正规的网络服务平台往往也对平台内的活动予以有效监管,法律和平台规范二者相结合,能够对“种草”者的种草行为产生强有力的规范作用,保障网络空间的健康安全,使得网络用户能够在一个无害有保障的环境内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以及防止侵权违法现象的产生
六、结论技术的进步会导致许多新的社会治理问题出现,法律有时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但是我们不能因此禁止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传统的广告宣传在技术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进步,“种草”营销正是在新的自媒体用户兴起的时代诞生的,它的产生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商家抓住了这一发展时机,有些品牌例如HFP、完美日记正是在“种草”营销这一新型营销模式下爆火的,可以说“种草”营销使得这些品牌迎来了新的发展,成就了品牌通过此次实践调查,发现“种草”营销这一营销模式仍然不是众所周知,青年群体对此较为了解,但是有些年龄较大的人们仍然不知晓,“种草”这一词也是近几年新兴的,有关法律也是相对匮乏的另外,虽有学者称“种草”实质上是广告的一种,应受《广告法》的规范,但是2018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并未提及“种草”行为,因此在法律层面上,“种草”营销找不到依据,对因“种草”营销而遭受侵权或利益受损的消费者,应向谁追责;“种草”者是否属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消费者如果因“种草”行为利益受损,能否要求“种草”者承担责任,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予以明确此次调查报告仅仅是本人对此的一些建议及看法,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关于“种草”营销的社会调查您好,我是西安财经大学的一名学生,正在进行一项关于“种草”营销的社会调查,想邀请您用几分钟时间帮忙填答这份问卷本问卷实行匿名制,所有数据仅用于统计分析,请您放心填写题目选项无对错之分,请您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感谢您的帮助!
1、您的性别(单选题*必答)O男O女
2、您的年龄(单选题*必答)O18岁以下O18〜25岁O25〜45岁O45岁以上
3、您有没有被“种草”的经历?(多选题*必答)□有□没有
4、您是否了解“种草”营销?(单选题*必答)O非常了解O比较了解O了解一点O完全不了解
5、您认为“种草”营销是否可行?(单选题*必答)O可行O不可行O不确定
6、您购物时倾向于(单选题*必答)O根据自己的喜好和判断标准,决定买什么O喜欢听朋友家人的建议,决定购买什么O自己喜欢的明星推荐什么,买什么O根据网络博主的推荐,买什么O其他
7、您曾在哪些应用中被“种草”过?(多选题*必答)口微博□微信朋友圈□小红书口b站□其他□没被“种草”过
8、您是否信任“种草”商品?(单选题*必答)O完全不信任O很信任O不太信任
9、您购买“种草”商品比较多的是(多选题*必答)□零食食品□美妆□服饰口电子产品□其他
10、您对于被“种草”后购买的商品,是否满意?(单选题*必答)O很满意O不太满意O完全不满意
11、当您对于被“种草”后购买的商品不满意时,您的做法是(多选题*必答)□退货退款□吐槽商品□自认倒霉,不采取措施□吐槽“种草”者
12、您认为“种草”营销是否合法?(单选题*必答)O合法O不合法O不确定
13、您觉得“种草”营销是否需要法律规制?(多选题*必答)□需要□不需要□不确定。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