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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溪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队设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队案审会),对全队行政执法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应当吸收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参加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队职能范围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下列案件应当提请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个人处以元及以上罚(没)款,对法人或5000其他组织处以万元及以上罚(没)款,作出责令停产停业、5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面积平方米以500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误,需要改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需要集体讨论的处罚案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案审会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第六条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
(一)、
(二)、
(三)项规定,需提请局案审会讨论的案件,由案件办理机构(中队)或局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分管案件承办单位的副主任审核后,由案审会主任确定并召集讨论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
(四)项规定,需提请队案审会讨论的案件,由队法制机构提出,经队案审会副主任审核后,报队案审会主任确定并召集讨论第七条案件集体讨论形式分集体面商和集体会签两种方式确需采取集体面商形式进行讨论的,由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案审会副主任审核,由案审会主任确定并召集讨论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案审会时,由其指定的副主任主持第八条队案审会集体讨论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进行队案审委讨论案件时,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主动要求回避召开集体面商会议的,本案的调查人员应为列席会议人员,主任或副主任根据情况,可以决定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第九条队案审会主要对以下案件内容进行集体讨论:
(一)主体是否适格;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并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处理是否恰当;
(七)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合理;()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A第十条队案审会讨论案件时,办案机构应提交具体书面或电子材料,就案件的有关事实、主要证据、承办机构的分歧焦点等案件情况进行汇报,提出倾向性意见,队法制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后再行决定第十二条队案审会集体讨论案件由队法制机构负责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集体面商讨论记录交各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随卷存档参加案件集体会签的有关人员在案件讨论纪要上签署意见后,随卷存档第十三条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第十四条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内容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以保密,查阅讨论记录,应经案件承办机构或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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