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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海人社察理告字[]第号2023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21MA26GKC71U海安帝格纳家具经营部:注册地址海安市城东镇东部大道76号经营地址海安市城东镇桃源路6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丽霞案由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根据2023年6月12日何浩本人投诉要求发放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工资49685元,7月1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限期改正指令书》(海人社察令字[2023]第029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此指令书起三日内支付何浩的工资报酬49685元的整改,但截止8月18日你单位未能按照指令书要求作出整改,亦未作出具体情况说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支付何浩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工资报酬49685元行政处理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书面或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地址海安市长江东路号联系人张本宏电话)10889215332023年8月18B注本文书一式两份分为正、副本,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留存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的公告海安帝格纳家具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丽霞2023年6月12日何浩投诉要求你单位发放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工资49685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理,因你单位目前无法直接送达,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海人社察理告字[2023]第007号海安帝格纳家具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21MA26GKC71U注册地址海安市城东镇东部大道76号经营地址海安市城东镇桃源路6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丽霞案由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根据2023年6月12日何浩本人投诉要求发放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工资49685元,7月1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限期改正指令书》(海人社察令字[2023]第029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此指令书起三日内支付何浩的工资报酬49685元的整改,但截止8月18日你单位未能按照指令书要求作出整改,亦未作出具体情况说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支付何浩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工资报酬49685元行政处理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书面或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地址海安市长江东路10号联系人张本宏电话88921533)注本文书一式两份分为正、副本,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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