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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人社罚告字
(2023)000004号被告知人温州奈斯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QCG5B地址787号吹台广场1幢704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3年9月1日,本机关接到投诉称温州奈斯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员工的工资且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温瓯人社监询字〔2023〕40号),要求你单位配合调查,但你单位未按询问通知书的要求予以回复因此,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机关于2023年9月14日对你单位涉嫌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温瓯人社监询字〔2023】40号),要求你单位配合调查,但你单位未按询问通知书的要求予以回复我局于2023年9月1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整改指令书》(温瓯人社监令字c2023】84号),要求你单位按照《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材料,但你单位逾期仍未按要求报送材料并予以回复以上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并出具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该证据证明被告知人的用工主体资格;
2.《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温瓯人社监询字c2023〕40号)执法文书及送达回证及现场照片,证明2023年9月11日我局已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3.《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整改指令书》(温瓯人社监令字〔2023〕84号)执法文书及送达回证及现场照片,证明2023年9月14日我局已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的事实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已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你单位仍未执行,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向本机关要求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不提供陈述或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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