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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温人社告字[)第号202105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林长春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周*媛,身份证号码330321************,于2014年7月死亡,其亲属未及时前往温州市瓯海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死亡手续,社保待遇发放至2016年9月,目前有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共计11850元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至周*媛瓯海农村合作银行账户,并被其亲属林长春领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的第五条规定,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的第八条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金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综上所述,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拟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于2021年7月30日前到温州市瓯海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地址4号楼东首)办理退费手续,退回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11850元
(二)完成退费手续后办理周宝媛的死亡手续,领取丧葬抚恤金2600元你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联系人诸葛良华、郑莹联系电话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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