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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芜湖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评价类型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口项目完成结果评价口项目名称国家赔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单位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评价方式部门(单位)绩效自评评价机构部门(单位)评价组报告日期2020年10月10日芜湖市财政局(制)
一、项目基本概况联系电项目负责人李强国话项目地址芜湖市天门山西路25号邮编241000项目起止时间2019年1月起至2019年12月止结余计划安排资金(万实际到位资金(万
204.
4204.
4204.40元)元)实际支出(万元)(万元)其中:中其中中央其中中央财政其中中央财政央财政财政省财政省财政省财政省财政市财政
204.4市财政
204.4市财政
204.4市财政0县市区县市区财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财政政其它其它其它其它
二、项目支出明细情况支出内容实际支出数会计凭证号备注
(2018)皖02法赔1号
24.05JZ-03-0053
(2018)皖02法赔2号
30.97JZ-03-0055
(2018)皖02法赔3号
149.38JZ-04-0036支出合计
204.4
三、项目绩效自评情况预期目标实际完成项目绩效定性目标及实施计按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支付赔偿金全部完成划完成情况指标(目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内容实际完成值支付3件赔偿案件数量指标100100赔偿金质量指标足额支付100100项目产出指标在国家赔偿法规时效指标100100项目绩效定量定的期限支付目标(指标)成本指标本级财政投入100100及完成情况无经济效益指标体现公平正义100100社会效益指标项目效益指标无生态效益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赔偿申请人是否满100100标意绩效自评综合得分100评价等次优秀
四、评价人员姓名职称/职务单位签字李强国分管副院长院长室汪万荣庭长行政庭陈勇法官助理行政庭冯晓雯主任监察室评价组组长(签字):项目单位意见:项目单位负责人(签章)年月日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章)年月日主管部门意见: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意见: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负责人(签章)年月日填报人(签名):联系电话:
五、评价报告综述(文字部分)
(一)项目基本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1、2019年项目预算资金
204.4万元,由市财政全额保障
2、2019年项目支出
204.4万元,支出执行率为100%
3、项目实际支出与项目计划投入资金的用途相符,资金的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存在超标列支相关费用,基本做到了专款专用,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2019年,本院根据已生效的三件国家赔偿案件依法向市财政申请支付国家赔偿金共计
204.4万元,该三件案件的赔偿请求人均已收到赔偿金,对此表示满意
(四)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本次综合评价自评值100分,评价等次为优秀
(五)项目主要绩效情况分析2019年发放的两件案件国家赔偿金,均能依法及时申请资金、及时拨付、及时足额支付,各项指标绩效较好
(六)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存在的问题是因国家赔偿案件是否决定给予赔偿每件都存在不特定性,均是等有给予赔偿的决定生效后才申请财政预算,故赔偿金的支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建议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七)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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