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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阳原县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任清单
1、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股室备注起草全县文化艺术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文化艺术股贯彻党和国家的文化艺施全县文化艺术人才规划并指导行业培训术、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起草全县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并组作、旅游业、新闻出版的方综合股织实施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人才规划并指导行业培训针、政策和法规,把握正1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并组起草全县旅游业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旅游股织实施全县文化艺术、广县旅游人才规划并指导行业培训;播电影电视、旅游、新闻出版人才规划并指导行业起草全县新闻出版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综合股培训施全县新闻出版人才规划并指导行业培训拟定全县文化艺术、广播拟定文化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电影电视、旅游业、新闻出2文化艺术股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拟订全县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扶持全县戏剧、音乐,舞蹈、美术等艺术门类的创作和指导、管理全县文学艺术生产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3指导、扶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文艺、美术作品文化艺术股产,推动各类艺术的发展,指导、扶持全县艺术职业教育工作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实施全县性舞台艺术及美术的评比、展演、汇演、展览等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营业性演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所有营业性演出,均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进行实地抽样检查,抽查面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娱乐场所事项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许可证的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娱乐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娱乐场所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娱乐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印刷业事项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印刷企业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印刷企业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处理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可以移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六)出版活动事项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许可证的出版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出版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出版单位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出版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处理对出版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单位有无出版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可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七)广播影视类事项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广播影视事项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A)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核查
(二)实地检查
(三)重点检查
(四)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的活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依法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或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该行政许可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如果因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撤销对使得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要依法给予赔偿如果是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后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三)发现被许可人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活动有违法情形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发现获得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五)被许可人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九)对取消审批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项(含备案的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被取消审批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项(含备案的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从事被取消审批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项(含备案的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的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重点抽查
(二)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从事被取消审批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项(含备案事项)的活动有违法情形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被检查人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对属地管理的文物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文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上级文物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文物管理所根据行政部门和上级文物部门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文物管理所根据社会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处理行使文物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股室备注拟订文化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拟订全县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扶持全县戏剧、音乐,舞蹈、美术等艺术门类的创作和生产负责推动全县文化艺术领指导、扶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文艺、美术作品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4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实施全县性舞台艺术及美术的评比、展演、汇演、展览文化艺术股指导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等活动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管理、监督全县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指导、协调县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及成果推广,加强文化科技信息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制定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实施计划拟定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拟订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和传承人保护规划,保护规划,起草有关地方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和普及工作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5文化艺术股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工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作承普及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保护成果编撰出版工作
(五)违反规定采取或者擅自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八)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九)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四)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请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股室备注制定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依法拟订全县文化市场、文化经营活动行政审批的地方标准、文化市场行政执6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行为规范法队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办机构的监管工作协调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受理文化市场举报负责全县文艺类产品网上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网络文化、艺术品市场及法律规定的传播的前置审核工作;负文化企业设立、文化经营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7综合股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组织并监督指导文化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作监管组织推进全县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扶助8农村及老少边贫地区广播指导广播电视科技工作,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发展综合股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监管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负责全县广播电视的管理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进行监督管理9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综合股监管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负责对广播电视广告进行监管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股室备注开展旅游市场调研,制定实施旅游市场营销战略制定全县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做好全县市场营销信息统计工作10旅游股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建立完善的旅游市场营销体系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指导全县旅游工作制定全县旅游资源普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资源的普查、规承担全县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和自助旅游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和协调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承担对口支援工作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状况11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旅游股承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以及旅游发展基金项目申报、监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督管理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负指导设立运营旅游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引导促进旅游产业投融资,指导旅游项目开发、招商引资和建设;协调旅游产业和涉旅产业发展,促进旅游要素融合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全县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指导旅游投诉体系建设,协调和督办旅游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对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车船和温泉企业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监督管理,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12旅游股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协调配合安监、消防、公安、质监、交通、气象等职能部门及务行为;负责旅游安全的涉旅企业的主管单位对旅游企业进行安全综合监管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对旅行社门市部的旅游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股室备注综合管理全县新闻出版、负责全县新闻出版和管理工作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的新闻出版、印刷业、出版依法监督和管理全县各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13物市场;负责调解著作权物的出版、发行;负责印刷企业的日常监管综合股纠纷,组织查处侵权、盗负责管理,调解著作权纠纷版行为,加强对经营许可的审验工作负责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他载体的文献采集收集、整理、保存和传播以图书为主的各种文献信息负责书刊资料和电子文献资源的整理和管理工作14图书馆资源工作;开展图书馆学面向社会免费开放,提供参考咨询和信息服务研究、交流工作负责开展馆际互借、文献传递,馆学交流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保护管理、抢修维护、考古发掘、开发利用、对外宣传工作拟定全县文物、博物事业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盗窃、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督促、检15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文物管理股查全县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导全县文物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报全县文物发掘、保护抢修项目统筹规划全县文物专业人才培训阳原县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任清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保障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网络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月网络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实地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半年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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