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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经营管理章程(3篇)汽车租赁经营管理章程(精选3篇)汽车租赁经营管理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人共同出资设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住所楼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客运汽车租赁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其它出租方应有的权利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合法妥善安全使用车辆,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在租赁期间,乙方应每天负责对车辆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甲方联系如因乙方疏忽未作上述常规检查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确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先取得出租方的许可
3、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改装,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不得将车辆交付与本合同不符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在租赁期间,乙方承担车辆租赁期的燃油费(须使用93#以上无铅汽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包括灯泡、轮胎、门锁、收音机以及因客户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等)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及其它费用
5、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并通知甲方报保险公司,乙方先期支付由于交通事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医疗和相关费用以及车辆的维修费用(乙方不得自行修理车辆),后将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裁决证明及种种有关的证明票据交于甲方,甲方据此向保险机关办理定损事宜,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包赔所有损失,乙方必须承担之间差额由于交通违章事故造成租赁车辆扣押及维修期间,乙方除租金外必须按照租赁车辆累计租赁总金额60%支付甲方停驶租金因乙方使用车辆发生伤亡事故全部由乙方或担保人承担乙方在租赁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损失,乙方应负担车辆损失之日起至甲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6、在租赁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停止计算租赁费用后,如租期未满且乙方向甲方指定修理厂交付了定额的20%车损金后,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替换车,替换车不保证与原租车辆为同种车辆,如遇法定节假日,甲方不能保证及时提供替换车
7、保险公司险种赔偿之外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仅就乙方或甲方书面允许的驾驶人员发生的保险索赔事宜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8、在租赁期间,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乙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20%,如乙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乙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9、在租赁期间,乙方车辆如需驾离(地区),甲方提供必要证件,三日起租
10、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牌照丢失或损毁造成车辆不能继续使用,乙方除及时协助甲方办理补领手续外,还应在合同终止之前向甲方交纳补领牌照期间的租金和验车费换牌费350元在租赁期间,如发生行驶证丢失或损毁造成车辆不能继续使用,乙方除及时协助甲方办理补领手续外,还应在合同终止前向甲方交纳补领行驶证所用费用及罚金共计人民币1000元整
11、在租赁期间,车辆正常行驶中发生异常情况有可能造成车辆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将车送回本公司检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乙方在租车期间不能随意拆除、更换汽车配件,一经发现,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所使用车辆按4s店修理金额全额赔付,与保险无关
12、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人为碰撞,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保险不理赔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支付,还需对甲方的车辆加速折旧进行补偿(按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用的20%)o
13、乙方在租车期满后把所租车辆还回公司,办理还车事宜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如查询无违章后退还押金总额如有违章甲方通知乙方处理违章事宜,乙方出据交通违章罚款单据到甲方处退还押金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赔偿乙方受到的损失
2、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赔偿甲方受到的损失,还应承担自身损失部分第六条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各持正本一份《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单》、《租赁车辆价格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天通知对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住所: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照号码:证照号码:担保人(签章):住所:__________住所:________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地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年—月―H月一日签订时间汽车租赁经营管理章程篇3担保人(签章):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租赁车辆状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交纳抵押金并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租金;如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则需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应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抵押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驾驶人员,承租方不用交纳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赁登记表》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赁登记表》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个月)的车辆租金的%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一%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本合同所指经济损失,均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由市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及附件《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检验报告》、《汽车租赁结算单》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姓名身份证号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身份证号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3、姓名身份证号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情况金额单位万元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十二)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张永义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人选及其报酬事项,报股东审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股东决定由马仲虎担任第十八条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人选及其报酬事项,报股东审批;
(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马由布担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二十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并依法登记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公司因前款第
(一)、
(二)、
(四)、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20—年H■■一月二十日康乐县恒瑞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聘任经理决定经20—年n月20日全体股东会议研究决定聘任马仲虎同志为康乐县恒瑞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汽车租赁经营管理章程篇2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租车期限甲方将牌汽车壹辆,车牌号码,从年月日时起租,至年月日时止还回,租赁期共年月日如需要续租车辆,以实际还车日期为本合同终止日期第二条租金、押金标准及交纳期限
1、每天(月)租金元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支票()现金(),乙方接收车辆时向出租方付清
2、乙方接收车辆时向出租方预交车辆押金人民币元(大写),支票()现金()o
3、乙方租期在一个月以上的,每月按合同签订日期向甲方预付下月租金;如未按期交付,收取滞纳金200元;如长期拖欠,以每10日为计算单位,加倍收取滞纳金乙方应按合同签订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如提前还车,预付租金余款不予退还
4、乙方所租车辆,每天(24小时)行驶不得超过200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按规定加收超驶费,超驶费的收取根据车型而定(后附明细及标准)租赁时间超出合同所签定时间,4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4小时以上按全天计算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车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2、负责办理乙方租赁车辆的车损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
3、负责乙方所租赁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4、应协助乙方处理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和其它事故
5、车辆发生故障,甲方提供区路内免费救援
6、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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