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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30万元,先期投入6万元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_年1月1日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投资人签字年月日以上就是对个人独资企业章程修正案范本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篇四
1、章程第一章第三条原为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化工有限公司现修正为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有限公司
2、章程第一章第四条原为经营范围化工产品、胶粘制品、塑胶制品的销售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除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现修正为经营范围化工产品、胶粘制品、塑胶制品、彩晶玻璃的研发及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除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3、章程第二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个1姓名住所______身份证号码2姓名住所______身份证号码3姓名住所______身份证号码现修正为公司股东共个1姓名住所______身份证号码2姓名住所______身份证号码
4、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股东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出资方式
4、出资额(万元)
5、出资比例现修正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股东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出资方式
4、出资额(万元)
5、出资比例全体股东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年月0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篇五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n修改公司章程;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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