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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20篇)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精选20篇)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1被告田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宁夏中宁县人,集体,住田〔刘系银老婆〕与李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判决李归还田—188240元,已进入执行顺序恳求事项裁定中止执行李与田〔刘系银的老婆)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重新提交证据,要求司法机关介入,对田所提供的协议书检验真伪,追求田伪造证据罪,中止对李南环西路40-3-302室房屋进展解冻现实与理由李借田14万元,20_年李向田打了一份欠条,20—年12月1日二人协议,李向田顶车一辆归还借款〔骊威牌小型汽车一辆,20—年新车价值15万元,全体办上去17万〕顶车后,李下欠田三万元,利息再议20_年李与田就基本不看法,并未向田打欠条,只要顶车后下欠田3万元的协议要求司法机关介入,追查田伪造证据罪局并非适格的执行主体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我们在没有收到贵法院委托—市公安局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下,有理由拒绝公安机关的执行,请贵法院立即予以示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文规定,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原则假若该房屋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贵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是否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和其抚养家属满足基本生活的居住房屋和必备品?现在执行异议申请人就只有这一套住房,倘若被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为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这种做法欠妥当,请贵法院予以考虑综上,为了维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代理人请求贵法院充分考虑以上理由,立即停止或延缓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房屋让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有居身之地谢谢此致—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年十月三H一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6异议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联系电话邮编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解除车的扣押,将其直接返还给申请人事实与理由20_年底,异议申请人获知其个人财产车,在被执行人涉及的强制执行案中被当作执行财产予以扣押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申请人认为上述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存在明显错误,理由如下
1、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表明,其归属于异议申请人所有,而并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2、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并不认识,且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或经济纠纷,被执行人对该车辆不享有任何权利综上所述,异议申请人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任何侵犯申请执行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债权,而不是将该车辆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法院予以扣押由于该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明显错误,现异议申请人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并要求将其直接返还给异议申请人,以切实维护申请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核准为盼!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代理人张—律师年月日笔迹鉴定申请书调薪申请书试论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处理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7申请人请求事项申请人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一年—月一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是,人民法院判决,剥夺了我的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事实和理由(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申请人一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820—年李与田就基本不看法,李更不成能与向田打欠条20—年李与倪月君在国度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人协议南环西路40#3-302室归倪月君一切由于田伪造证据,倪月君迟迟不克不及过户,招致损失一切由田承当此案金额过大,因追查田刑事责任提出异议请求人李20_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2申请人有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公司申请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公司万元的现金,而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公司的借款只是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此致申请人20—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3申请人吴女,汉族,无职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系夫妻关系,贵院于一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一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H•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此致申请人吴一20—年7月9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4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全_、朱_、俸—劳动争议一案经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桂林市劳人仲字(20—)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将改制时核定的俸—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支付给三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经审理后作出(20—)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桂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全_、朱_、俸一支付改制时计提的俸—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申请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桂林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20—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的执行通知书,限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人民币43884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58元的义务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_、朱_、俸—的申请并予以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桂林市劳人仲字
(20)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贵院执行该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当中,在申请人提起上诉后,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因企业资本结构等改版导致劳动关系变化引发的纠纷,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由此可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桂林市劳人仲字20—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院执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即便桂林市劳人仲字20—第9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予以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现申请人与全_、朱_、俸—的争议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亦不应予以执行
三、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即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情形外,其余均实行“一裁二审”制度本案当中,双方所争议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的范围因此,如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后,仍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无疑是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将本案的争议置于“一裁终审”的尴尬地位此外,劳动争议双方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而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与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进行判决现贵院将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推定为维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显然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朱、俸的申请,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法院依据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一年一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5执行异议申请人刘_,男,汉族,—年1月20日生,住址,—市宏伟区东方路小区100号委托代理人张_,—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省—市西岗区沈阳路205号,电话-执行异议请求请求—市文圣区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对执行异议申请人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市公安局于近日找到执行异议申请人刘—并告知,现受—市文圣区法院的委托,依据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_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要求刘—予以配合,主动将位于宏伟区美林园小区D1-15号楼的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的住房,交给他们执行若到期不配合,—市公安局将予以强制执行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执行异议申请人并非案件当事人,属于案外人(—)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
(一)—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所涉及的房屋并无证据证明是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实系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用合法收入所购买,当属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可侵犯请贵院予以考虑
二、假设贵法院有证据证明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所有的房屋,属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那么贵法院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人)送达书面执行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但不知为何时至今日,执行异议申请人并未收到贵法院的任何书面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市公安局亦未送达给执行异议申请人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贵法院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请依法予以纠正如果贵法院要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的房屋,请贵法院将相关执行的法律文书手续给予我们
三、假如执行异议申请人的房屋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没收财产应当由一审法院执行,市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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