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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租房租赁合同电子版(3篇)简单租房租赁合同电子版(精选3篇)简单租房租赁合同电子版篇1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物流仓库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计一个月
二、本仓库年租金为人民币按—结算已付定金,其余的在年月日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仓库租赁期为五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50%的违约金;
五、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仓库;不得改变仓库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仓库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金10倍的赔偿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有权向房产主管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第二十六条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乙方须按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某一月份的欠租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欠租违约金二欠租金额」0%_逾期月数第二十七条租赁期满乙方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或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甲方将按《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九章免责事项第二十八条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第三十条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申请期间,可按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签约日期年月日简单租房租赁合同电子版篇3甲方(出租方)身份证乙方(承租方)身份证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租房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以下房屋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条乙方租用甲方坐落在县金龙镇木金路房租一套,租用期间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条甲方提供乙方六楼套房一套第四条甲乙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方已向甲方交付租房保证金捌万元,承租期满后,甲方应—月内将保证金退还乙方,否则乙方继续对房屋有使用权在承租期内,除房屋保证金外,房租费用为零除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强拆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提前终止合约视为违约;乙方在承租期内不满期限提前要求结束租赁视为违约甲方如有违约,违约金为每年一万元,乙方如有违约,违约金为每年5000元第五条房屋租用期间,涉及房屋应交的一切税务(包括水电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因违约违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第六条甲方将完好的房屋交给乙方管理使用,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第七条甲方出租给乙方全家使用,在合同期间转租给第三人,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即日生效甲方签名乙方签名方均有权向宣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七、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0简单租房租赁合同电子版篇2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廉租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房屋的座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房屋座落房屋面积建筑面积(M2)使用面积M2租金类型计租面积M2租金标准元/M2月租金元/月配租标准超过配租标准月租金合计支付方式银行代扣,银行收取的代扣手续费标准为每户每月
0.60元,甲乙双方各承担50%银行帐号租赁期限其他事项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双方自政府文件规定的调租之日起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第二章租金结算约定第三条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帐户,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中扣划租金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房管所开具正式缴租发票第四条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帐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款帐户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第五条按月结算,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结清月租金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第三章房屋的交付与回收第六条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第七条租赁期满一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向原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批的,依据《年审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南宁市廉租住房年审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一年;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第八条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日内交还甲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物品第四章房屋维修约定第九条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第十条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第十一条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乙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一)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第十二条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第十三条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五章房屋安全约定第十四条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十五条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第十六条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四)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五)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第十七条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八条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章物业管理约定第十九条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二十条甲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第二十一条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有变动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其家族成员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2、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3、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4、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未经批准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含3个月);
8、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含六个月);
9、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0、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11、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现前,可先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甲方在乙方递交《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书》30日内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索赔相当于配租面积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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