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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行使的限制罗马法时期曾有法谚云“任何人不恶用自己的物,乃国家利益之所在世纪末叶以后,各国均以法律或者判例的形式确立T9了权利滥用禁止原则任何人利用自己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不得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从事生产开发,侵害所有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否则,将构成权利滥用,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系对用益物权人课以环境保护义务,对其权利行使施以限制自然资源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殊属性,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属公共物品,是环境要素的一部分,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传统物权多注重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和绝对保护性,其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私人对物的支配和利用而自然资源的公共物品和生态属性,决定资源物权制度设计的最终目的不是实现私人或者团体的利益,而是站在社会的立场上,增进公共利益与公众福祉,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资源的稀缺性、耗竭性和不可再生性等特性决定了资源开发利用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资源利用中冲突的加剧,使得《民法典》物权编必须承担起合理和有序地利用资源的责任,“以使互不相侵而保障物质之安全利用”[l]o与所有权相比,用益物权的行使可能对环境保护有着更多的不利影响主要原因是第一,从人的本性看既然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利用他人所有的财产取得收益,一般不可能像对自己的财产那样从内心里珍惜爱护第二,从经济动因看我国实行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主要涉及用益物权制度由于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是有偿的,用益物权人作为一个“经济人”,在资源利用过程中会千方百计获取利润,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用益物权人往往会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从事生产开发,从而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加之资源的有偿使用一般均有期限的限制,会促使用益物权人在权利期间内利用资源攫取最大利润,这是加剧生态破坏的又一个原因[]因此,《民法典》2在设定用益物权的同时,要求“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以保证用益物权的依法正确行使值得注意的是,除《民法典》外,在我国有关自然资源的单项立法中基本上都设置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例如,《矿产资源法》第条第款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32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渔业法》第条规定其J1立法目的即“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类法律中亦均有俣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相关规定,亦应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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