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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什么禁止性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这些内容将使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提交符合招标人需求并使招标人能够以客观和公平方式进行比较的投标,从而体现招标程序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这就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规格,必须符合公平竞争性的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或其他内容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或商号、设计或型号、具体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不得有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但无法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而已在招标文件内注明诸如“相当于”或“或同等品”字样的,不在此限所谓专利,就是特定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创造发明而独自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谓商标,就是区别一个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和其他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的一种标记,我国法律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所谓商号,是指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所谓型号,是指机械或其他工业制品的性能、规格和大小所谓原产地,是指表示某商品“原产于哪里”或“来源于哪里”的某一国家名(如“法国白葡萄洒”)或某一国家的某一地区名(如“景德镇瓷器”),并且该商品与该地理名称(无论大小)在质量、功能或其他特征上密切相关可见,对上述特定专利、商标等专有权或特定设计、型号、原产地或厂家的提及,实际上是明示只有这特定的厂家或产品符合招标人的意愿,其他厂家或产品则不在其列,这显然限制和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所谓“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内容”,就是虽然没有指明特定的厂家或产品,但招标文件特别是其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内容,暗含有利于或排斥特定的潜在投标人这也是针对和利于特定的厂家或产品,而限制和排斥其他的厂家或产品的做法,因而也是应该禁止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活的基本原则各国立法及国际惯例普遍确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例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中规定“本指南的原则是充分竞争,程序公开,机会均等,公平一律地对待所有投标人,并根据事先公布的标准将合同授予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在立法宗旨中写道“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为供应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竞争,规定给予所有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促使采购过程诚实、公平,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所谓“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通告,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鉴于“三公”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招标投标法》始终以其为主线,在总则及分则的各个条款中予以具体体现所谓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条原则的含义是,招标投标当事人应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持双方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彼此都有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耍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这一原则出发,《招标标活动》规定了不得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转包合同等诸多义务,要求当事人遵守,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第五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8)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重点解析注意掌握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记住两个数字,即五人以上”和“三分之二;但对于前者千万不要忘了“单数”!
二、评标
(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点解析此处作废标处理的情形很重要,必须要认真对待此处尤其需要注意L”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这句话强调的是若认定是废标,必须是该标书上既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参见书中案例
4.《招标投标法》第42条需要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重点解析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T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解析
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
2、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
3.我们要注意到上文中的“上述各类”这几个字这几个字的意义在于只有符合上面的“招标范围”又达到了下列标准的项目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就是说,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二级建造之开标和开标程序开标亦称揭标,是指招标人按照自己既定的时间、地点,在投标人出席的情况,当众开启各份有效投标书(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的且手续符合规定的投标书),宣布各投标人所报的标价、工期及其他主要内容的一种活动开标应该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单位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单位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是为了让全体投标人了解各家的投标报价以及最低的投标报价.联合体投标能否“取长补短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越来越多地出现联合体的面孔,《政府采购法》对联合体投标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但是,相对供应商单个个体投标而言,联合体投标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显得比较复杂遇到的难题在工作中,专家们发现对联合体投标很难评审,面对多项评标要素,联合体各方尽量规避自己的“弱项”,悉数将各自的“强项”展示在投标文件中针对联合体投标文件的实际状况,专家们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坚持取“强项”,认为既然是联合体投标,本身就存在一个优势互补的问题,取联合体各方的“强项”作为评标依据是理所当然的事与之相对立的观点认为,应取联合体各方的“弱项”,因为按照管理学中的“木桶理论”,决定木桶储水量的并非最长的木块,而是最短的木块,如在评审时取联合体各方的“强项”资质材料作为评审依据,联合体可能在每一项评标要素中都能做到“最强”,势必会产生不平等竞争,所以取“弱项”较合理取“强项”还是“弱项”对于评审中的“强项论和“弱项论”之争,笔者认为不能一边倒,不可盲目地选择,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关键是要恰到好处地有针对性适用在资格性条件评审上可以取“强项”法律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意即只要联合体各方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一方符合招标项目的特定条件即可,符合上述条件的联合体投标在资格性审查中应获通过因联合体内所有成员并非都具备特定条件,因此在资格性条件尤其是特定条件的评审上应取各方的“强项”,否则就可能成为无效投标,这与法律规定相悖在非资格性条件评审上取“弱项”联合体的非资格性评标要素应就低不就高,目的是防止联合体以优等资质获得采购项目,再由低级资质的参与方履行合同为确保对联合体投标评审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招标文件应对联合体投标作出如下规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内所有成员供应商均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要素提供各自的评标依据,一起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如未按此规定提供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二级建造法规之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对于联合体投标可作如下理解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工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关于联合体资质的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考试|大|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上学吧为您提供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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