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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运输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运输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篇一」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有效治理建筑垃圾、残土(以下简称“渣土”)运输车辆无证运输、超载超限、脱落扬撒、偷倒乱倒等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市区开展渣土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车辆,严禁进行道路运输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是具有运输资质的企业
二、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
三、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进行全遮盖运输,按照交警部门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并统一排放到指定的排放点,严禁带泥上路行驶
四、市交通局牵头负责渣土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负责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密闭及行驶公路管理,对交通道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管;负责渣土运输作业的监控、运输违章的整治和作业污染的治理;负责渣土运输车辆脱落扬撒及行驶公路管理,对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并扣减从业人员信誉考核分值
五、市交警支队负责渣土运输车辆闯禁行路、超载、遗撒载运物等道路违法行为的查处
六、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乱排、乱倒渣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市住建委、各城区政府要加强城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检查督促施工建设单位设置硬覆盖、轮胎冲洗等相应设施,运输车辆离开建筑工地要符合清洁运输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拆迁工地、建筑工地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八、居民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定点排放到建筑垃圾中转点白塔区境内建筑垃圾中转点南环街市农委检测中心东侧待建空地、八一街晟雅格林小区西侧待建空地
九、鼓励群众以多种方式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元举报电话市交通局2268110,市交警支队4127761,市城管执法局3631110,市住建委3124539c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运输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篇二」为有效遏制渣土运输车辆(含土方沙石工程车,下同)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严格准入、规范运输、从严执法、强化监管”的原则,决定在十堰城区范围内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城区渣土运输一律实行公司化运作凡在十堰城区内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经过市城管执法局渣土管理处资质认证的渣土运输公司注册登记,方可从事运输业务从事渣土运输的公司、车主,必须与市交管部门、市渣土管理处签订《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卫生保洁协议书》等,确保净车出入工地,严格执行“四限”(限载、限速、限时、限路线)规定,实施平厢装载,密闭运输
二、严格渣土处置核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与已取得渣土运输资质的运输公司签订渣土运输合同,与交管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报许可后,方可运输、处置渣土擅自将渣土运输发包给个人或未取得渣土运输资质运输公司,拒不改正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渣土装载、运输
三、严格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凡在本市运营的渣土运输车,车厢尺寸、钢板弹簧等必须与车辆注册登记的外观和数据相符渣土运输车辆统一外观颜色,统一编号,统一设置有关标识和密闭装备,必须安装GPS行车记录仪,各运输公司必须建立监控平台,与市交管局、市渣土管理处实施电脑联网车辆运输中必须保持外观整洁和密闭,按照指定的路线、时段运行,并在核准的处置消纳地点卸放
四、严格交通安全管理所有从事渣土运输的驾驶人必须与交管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对超载、超速以及擅自加高货厢栏板、加装钢板弹簧、腰灯等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擅自加高货厢栏板、加装钢板弹簧、腰灯等非法改装的,一律在5月20号以前自行拆除、整改到位否则不得进行渣土装载和上路行驶在此之前发现并自行整改的,不予处罚;在此之后发现的,严格依照“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由城管执法、交管等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拒绝、阻碍、侮辱、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相关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xx年5月7日起施行运输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篇三」
1、运输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厢式货车,必须要安装通风装置和固定装置;
2、运输易燃易爆的专用车,一律配装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3、运输水平放置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专用车,其车厢宽度内部尺寸达不到钢瓶长度尺寸的,要更换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
4、运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用厢式控温专用车;
5、对运输危险货物罐式专用车的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危险货物品名制;
6、使用期限已满七年(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的罐式专用车,其罐体容积、充装介质与核定载质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险货运行列运输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篇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生产及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液氨、液氯、二硫化碳、汽油、电石、炸药、压缩气体、烧碱、浓硫酸等第二章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第三条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全面负责,各公司供销、安全、保卫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四条各公司供销部门在购买危险化学品前,要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化学品销售许可证及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第五条各公司供销部门要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六条各公司保卫部对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查验车辆使用证、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押运人员的操作证等证件,证件不全的车辆,严禁入厂第七条运输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第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严禁入厂第九条进入厂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并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第十条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加强对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抽检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三章附则第九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规定与之不相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条本规定由集团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运输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篇五」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营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有效防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违法超载、抛撒滴漏等造成的扬尘污染,根据《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河南省xx厅住建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工程运输车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公明发(20xx)34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墙(20xx)23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20xx)8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社会车辆,可自愿申请纳入焦作市建筑垃圾特许经营运输企业(焦作市奔骋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和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许经营运输企业),统一实施公司化管理
二、自愿申请纳入特许经营运输企业的社会车辆,必须手续完备、车况良好、年检合格、已加装卫星定位系统且达到全密闭运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特许经营运输企业提出纳入申请
三、向特许经营运输企业提出纳入申请的社会车辆,必须按要求于20xx年7月30日前完成车辆全密闭改装,经市交警部门审核合格备案后,由特许经营运输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接收工作,并到市城管局进行备案登记
四、社会车辆纳入特许经营运输企业后,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五、自20xx年7月31日起,未纳入特许经营运输企业管理的社会车辆,不得在我市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市政府将组织市城管局、交警支队和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城区内非特许经营运输企业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管重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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