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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惩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661999年2月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行政惩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惩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惩罚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惩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托付执法资格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惩罚工作的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惩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罚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惩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其次章管辖第五条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惩罚权第六条执法机关发觉应惩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须要托付其他机关或组织行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惩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托付机关或组织办理托付手续第三章行政惩罚程序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觉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觉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刚好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九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惩罚的依据第十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备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第十二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状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需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第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状况、违法事实、惩罚依据、惩罚建议等第十四条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第十五条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详细人员负责核审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状况是否清晰;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精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惩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第十六条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接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看法
(一)对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定性精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看法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惩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行人员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订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第十七条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看法,执法人员应予接受第十八条执法机关法律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样看法时,赐予较轻惩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确定;赐予较重惩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探讨确定或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探讨确定第十九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必需制作行政惩罚确定书行政惩罚确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惩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惩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惩罚确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惩罚确定的机关和日期行政惩罚确定书必需盖有作出惩罚机关的印章其次十条行政惩罚确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惩罚确定确有错误须要变更或修改的,应由原执法机关撤销原惩罚确定,重新作出惩罚确定其次节听证程序其次十一条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听证范围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二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实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其次十三条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实行听证的日期、地点;听证一般由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规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惩罚法>的规定制定第三节简易程序其次十四条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惩罚,可以当场作出惩罚确定其次十五条当场作出惩罚确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惩罚确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其次十六条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确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惩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第四章送达其次十七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惩罚确定书或有关文书,应干脆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需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惩罚确定书或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土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惩罚确定书或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其次十八条不能干脆送达或干脆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入签收;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因数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其次十九条行政惩罚确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惩罚确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条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惩罚确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惩罚确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行政惩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刚好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行政惩罚确定书和执行状况记录等材料立卷归档上级交办的行政惩罚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刚好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第三十二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从事执法活动;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惩罚无效第三十三条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对当场作出的惩罚确定,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将当场惩罚确定书向所属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指定机构备案执法机关作出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惩罚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机关作出的惩罚确定的案件进行逐月统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月底以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的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执法统计报表和执法工作总结第三十五条上级执法机关发觉下级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理确定确有错误,可责令其限期订正对矩不订正的,上级机关可以依据职权,作出变更或撤销行政惩罚的确定第三十六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于无理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单位或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摄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六章附则蟹三十八条建设行政惩罚的有关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说明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
一、违反工程招标接标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不招标
1.依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供应保证的运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全部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全部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平安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别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外,都必需实行招标发包违反该规定的,为违规行为依据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
2.依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在必需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届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般投资的工程,必需实行公开招标违反该规定的,为违规行为不依据规定的工程范围和审批权限实行议标:依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
3.理的规定〉,在必需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涉及专利权爱护、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元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别要求的极少数工程,可实行议标的方式实行议标方式的工程,必需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地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为违规行为
二、转包行为依据〈建筑法〉其次十八条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平安、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绘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绘他人的,均届转包行为转让勘察、设计、监理业务的行为,是指与项目法人未解除合同关系,并未经项目法人同意,将承接的勘察、设计或监理业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绘他人的行为
三、违法分包行为依据〈建筑法〉其次十九条的规定,凡分包工程未在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以及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均为违法分包行为
四、挂靠行为依据〈建筑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凡转让、出错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先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任务,包括天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其判定条件是
(一)有无资产的产权(包括全部权、运用权、处分权、受益权等)连系,即其资产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划转现单位,并经公证;
(二)有元统一的财务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
(三)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兔和调动、聘用手续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定为挂靠行为
五、同一管理单位的涵义本单位中所称的同一管理单位,是指隶属于同一个法人单位,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干脆领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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