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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调研报告随着道路和交通事业的发展,车辆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出行的代步工具,俨然已成为社会大众的最基本生活资料车辆具有社会性,该特性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事故损失虽具有可诉性,但有关机动车碰撞产生的车辆贬值损害应否赔偿及赔偿数额,各法院却聚讼不已
一、难题索引车辆贬值损失争论的提出及裁判现状A BC案例一河南省郑州市的车与车、车发生连环相撞,经交警A BC大队认定车负事故全责,车和车无责任,三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B17500议一审法院判决赔偿车修理费元,驳回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22014557失的诉请参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荥民初字第]2B号案;二审法院认为,车在购置半年时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且车辆贬值司法鉴定书说明车辆在修复过程中,车身原有预应力分配,原有设计意图均已发生改变,故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车辆30000[32014贬值损失元的诉请参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135K3郑民一终字第号案D ED案例二江苏省常州市的车与车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车负E事故全责,双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判决赔偿车含修理费8480712000[4的各项损失元、车辆贬值费元参见江苏省常州市武201604124883]4进区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案;二审问题的加剧在此背景下,侵权法中的过时概念局限尤为明显,难以全面概括风险社会中风险制造、利益分享与责任分管的三方之间的合理关系因此,在过错责任原则之外,无过错责任、限额赔偿等大量新规则应运而生本文研究的车辆,恰处于特殊的风险场域,针对特殊风险规律和要求,很多国家探索以倾向于保护弱者为特征的特殊侵权责任体系和责任保险制度等化解方式,这些方式不仅衡平了风险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也相对合理地分配了行人、非机动车及机动车车主等不同参与者的利益与风险通过不同司法实践效果的比对,我们发现,在道路交通这一风险场域,侵权责任规则不能机械套用民法统一的理论与规则,而应更多的考虑风险制造、利益享受与责任分配之间的合理配置同样,针对车辆贬值损失,我们已不能机械的套用全面赔偿、过错赔偿等传统原则,试图以〃全陪或不陪主义〃达到消解或抑制车辆贬值损失难题的目的正确的解决难题的进路是正视风险社会的特殊规律,主张公共道路平等共享、共担风险的基本原理
三、区分验证车辆贬值损失限额赔偿的合理性阐释从我国立法来看,限额赔偿原则在《海商法》《邮政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文本中均建立了从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德国的《道路交通法》已经明确在交通事故中确定限额赔偿制度,统一车辆贬值损失的演算方式建立限额赔偿原则的均是风险场域,由此可见,赔偿限额制度是风险社会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现实基础限额赔偿制度的建立,目的在于实现惩戒和预防不法行为,形成利益与责任的正比格局,即社会成员享受风险活动带来的便利,也需承担其带来的副作用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道路交通风险的副产品,对其赔偿标准采取限额,辅之以梯度赔偿和极端事件为例外的原则,合理平衡风险控制与权力救济之间的关系,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合理统一性本文主要就限额赔偿原则在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上的合理性进行阐释-限额赔偿原则与损失因果关系的内在逻辑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可分为事实因果与法律因果两个层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而言,事实因果关系已由交管部门认定,不再赘述;而厘清法律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做出适当的政策性判断,以避免加害人因社会生活因果关系链条的无限延伸而承担过重的责任[Q81980“风险社会概念由年代贝克等西方社会科学家提出风险不仅改变了社会,而且改变的人类思维逻辑和行为方式,甚至从制度和18文化上改变了传统社会的运行逻辑]车辆贬值损失客观上是有过错方的行为引起,但不代表过错行为与贬值损失之间存在正比因果关系尤其在高档车的贬值损失个案中,实际上是扩大了过错行为的承担责任范围因此,其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存在何种程度的法律因果关系,都需要政策层面的审慎考量从损害理论上看,“损害有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表现在财产损失[Q9上,也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江平《民法学》,中国政2016354719法大学出版社年第版,第页]直接损害又称积极损失,指由于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所造成的财产损[
(20)害,或者受害人为了补救民事权益所谓的必要支出张新宝:《侵2010232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第版,第
(20)页]间接财产损失,亦称消极损失,包括附带经济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前者指侵害行为持续作用于受害人财产所产生的损害;后者独立于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被侵害而产生的财产上的损失映射在车辆贬值问题中,车辆维修费属于有形损害范畴,而用益物权贬值、功能性贬值则属于附带经济损失有形、附带经济及纯粹经济三项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远淡近浓(见图一),三者的赔偿尺度由宽到严故附带经济损失处于因果关系链中间,应予以赔偿,但其数额也应有所限制
(二)限额赔偿原则与对等分配法则的内在逻辑机动车公共道路是具有公共性和风险性的场域,每个机动车车主都是风险的制造者、便利交通的受益者及不利风险的承担者当机动车公共车道里行驶的车辆价值相同时,则每个车主享受的利益和承担的损害风险均等,这种假设情景下,车辆贬值损失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侵权方的x违法驾驶行为,车辆贬值数额也都为确定的固定值以内(见图二)但现实生活中,每辆车的价值不可能均同,虽然车辆价值较高的车主并无法理上的过错,但这类高档车进入公共道路行驶时,其车主享受的风险利益必高于普通车,而普通车的车主必承担超过自身享受的风险利益更高的不利风险,这显然已打破收益与风险”的平衡格局这就显然与可预见性原则相悖,侵权人无需赔偿作为其行为之偶然副产品的损害,除非它会造成某种可预见性损害[21201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12]21,年第版,第页即高档车的巨额贬值损失,由与之碰撞的普通车的过错行为造成,还由高档车本身进入公共道路消费的行为导致x故,高档车全球限量古董车等与普通车碰撞时,对于超出限额那部分风险应由高档车车主自行承担,这是风险社会收益与风险对等分配x法则的应然体现,即普通车主对于高档车的贬值损失仅以为赔偿上限三限额赔偿规则对贬值附加险种的法理支撑社会中,有论者呼吁,车辆贬值损失应通过保险制度加以解决,将[22损失风险予以分散〃石莉姝《机动车辆贬值损失催生20151]22〃机动车保值现》,载《中国保险》年第期杨立新教授也主张,保护交通事故中车主利益的办法除了侵权人赔偿之外,就是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增加’车辆贬值损失’这类险种,让整个社会来分摊[23这种风险杨立新《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和人格权编专6家研讨综述》,载于《民法判决研究与适用》第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29323年版,第页]这种观点要以车辆贬值损失限额赔偿原则为基础车辆贬值损失作为直接损失,假设保险公司入保不违反相关规定,但如果不设置限额赔偿规则,保险的收益与风险将出现倒挂,保险产品发展将难以为继;并且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大都是采取高额保费策略,以抑制投保人的积极性,这种情况下,该保险产品消费群体有限,难以普及何况车辆贬值赔偿来源于全体车主缴纳的保险费,若不设置限额赔偿,有效析出侵权人制造的风险,则该类保险实质上是将巨额的贬值损失赔偿风险转嫁给了全体车主因此,如果缺乏限额赔偿规则作为支撑,对高档车的风险控制很难把握,直接抑制保险公司开发该险种的积极性,使车辆贬值损失得到赔偿再陷僵局四限额赔偿规则对民法价值均衡取向的体现从当下司法实践来看,对车辆贬值损失全赔或不赔〃主义均不能体现民法中的价值均衡取向原因在于,若完全不予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可能一定程度上助涨违章违法驾驶行为,也不利于与遵章守纪车主权利的保护,不符合民法权利救济的基本要求;若全面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则社会参与道路交通的经济风险大增,尤其是普通车主的遭遇的不利风险与享受的风险利益形成倒挂,而且在舆论已经对飙车、炫富车极度忍受的当下,还增加劫贫济富〃、路权不公的舆论焦点,无疑是激化社会矛盾、损害法律权威的高风险点概而言之,车辆贬值损失限额赔偿规则既能彰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惩戒作用,合理填平或补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又兼具良好的社会引导功能,合理控制普通车车主正常驾驶的经济风险,避免侵权人承担过高赔偿责任
四、匹配方案车辆贬值损失限额赔偿制度的具体设计限额赔偿可能会对受害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因其是对侵权人赔偿责任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审慎处理其操作方法、演算标准等-限额赔偿制度运行的法律背景和操作依据因各省法院有权出台关于审理……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可变相的以自行裁量的方式统一省内各中、基层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的审理依据但要建立限额损失赔偿制度,就必须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道交法司法解释》进行个别条款的修改,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作出专门规定当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在短期内又不可能修改,但出台《道交法解释二》也是一条解决难题的进路,但须特别注意其法理支撑和后台《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24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单行本》,法律出版社第年23]24版,第页明确规定了限额赔偿原则的适用范围,而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显然不在其中,考虑到《侵权责任法》又是司法解释的上位阶法,因此,要特别注意的是,车辆贬值限额赔偿解释的法理依据,是一般侵权责任规则以及因果关系与损害理论二限额赔偿规则应明确排除故意侵权行为限额赔偿规则主要适用于无过错责任,与目的保护原则相适应,即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保护域须符合侵权法的保护目的,满足权利主体、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都必须是法律规则预设的类型故因过错引起的车辆贬值损失,包含了难以避免的社会风险因素,也必须纳入限额赔偿的范围之内但车辆贬值损失之诉的原告必须属于规则预设的类型,赔偿的权利主体须是法律保护的权利人笔者利用排除法,排除三种限额赔偿制度不予保护的特殊情形,其余的均应得到赔偿析出的三种特殊情形为违法车辆不予保护,如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走私车、套牌车等,由于其所有权客体不合法,故车主无权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严重违法行为不予保护如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滥用精神药品驾驶等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行为的,对其车辆贬值损失不予保护;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企图骗保的,其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三车辆贬值损失限额赔偿的演算与操作方法前文已述,车辆贬值损失系间接损害,在因果关系链条上,与侵权行为的关系疏远,在具体数额确定上可采取最佳效用原则,对数额进行一定的政策性干预,即限额赔偿为主,梯度赔偿为辅助,极端事件为例外补充因此,对具体数额的演算应结合司法实践,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政策性限定,防止侵权行为造成的附带经济、纯粹经济损失都全面计入赔偿范围,产生认定过于宽泛的后果,导致当事人收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间的严重失衡
1.以限额赔偿为主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国家中,〃德国对车辆的10%-30%”新旧程度未做区分,统一规定车辆贬值损失数额为修理费的[25[德]马格努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一损害与损害赔偿》,谢2015U2]25鸿飞译,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在我国具体司法实务中,可以采取两种体系,即以车为基准,限定每台受损车贬值损失的数额;亦或者以人为基准,限定每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数额对比两种演算模式,第二种在多车连环相撞或一个侵权人造成多车损害的情况中,对赔偿数额比例较难确定,而第一种演算模式只需根据多个侵权人的过错原因划分具体赔偿数额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演算模式只有将侵权人制造的风险有效析出,才能确定车辆贬值损失的限额在推演中,我们可以用中等车价格为演算基础,具体计算方法是以中等车V)a,的价格为基准(假设其价格为,乘以其可能的最大贬值率即x=v*a25目前,中等车的价格在万左右,以前文真实案例的贬值率约20%5来计算,车辆的贬值损失上限为万元这个金额大体相当于一个拥有普通车辆的个人一年纯收入,如果要求其赔偿,既可以起到侵权责任法的惩戒目的,也不至于使有过失的个人倾家荡产,数额适中
2.以梯度赔偿为辅车辆经济价值越大,车主自行承担风险系数越大在确定车辆贬值赔偿数额时,必须有效析出车主承担风险的部分,在整个数额中予以扣除,即车辆贬值数额=法官采信的鉴定评估贬值数额1*(-风险系数)风险系数以上一年度本地新车交易市场中间价为基,2016,x x15,15础如年市新车交易市场中间价为万元则万元15—50以下的车辆贬值不考虑风险系数;新车市场交易价在万元区间)5%;50(中档车,风险系数固定为万元以上(偏高档车),新车交101%易价每增加万,风险系数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假设鉴定评估认10100定车辆贬值损失为万,该型号车辆新车定价为万,则车主自行承
5.8(10x58%)
4.2担贬值损失的金额为万万,侵权人赔偿万贬值费该原则以限额赔偿为先行原则,也即是说车辆价值越高,车主自行负担的风险越高,风险与收益衡平
3.以极端事件为例外在审理限量版古董车、豪车被撞的案件时,要达到既不引起社会负面舆情,又实现过罚相当,体现公平原则的标准,可参考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法官汉德(Learned Hand)B PL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二车辆预防责任B P,L,B为,发生碰撞且产生贬值损失的概率为损失数额为则公式为PL P1/1000二设与普通车发生碰撞且产生贬值损失的概率为,则车辆1000010贬值损失数额为元,预防责任为元;而与古董车等豪车发生P1/100000L碰撞的概率显然低于与普通车相撞的概率,设为,则为10000000B10010元,为元,高出普通车辆预防责任的倍,而这并不是侵权人应该承担的风险,故在这类例外案件中,侵权人仅承担限额赔偿,不应承担实际贬值赔偿
(四)车辆贬值损失范围认定司法解释建议稿XX第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X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经营车辆经过必要维修后仍无法恢复原状,交易价格或使用价值明显贬损,受害人可以向有过错侵权人要求车辆贬值损失前款车辆贬值损失,人民法院应结合事故对车辆使用性能和交易价格的影响、车辆使用年限综合考量,参考鉴定结论确定车辆贬值赔偿额5每台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额最高不超过万,侵权人故意除外结语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更在于实践从应然的角度分析风险社会视野下,车辆贬值与事故之间的因果联系,各地法院频致该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差异性机理,以及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法律依据和现实需求,推导出实然性的演算方案和匹配制度,即在车辆贬值损失难题中”艮额赔偿既未固守民法的形式逻辑,也未单纯强调社会效果,背离法律理性,而是将逻辑与经验巧妙结合,且适度处理了民事权利救济与社会风险控制之间的衡平关系,是破解车辆贬值损失难题的实践进路之一201704法院维持原判[⑸参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1173民终号案⑸F GF案例三浙江省温州市的车与车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车负G11758事故全责,双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判决赔偿车元[6修理费,驳回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和租车费的诉请参见浙江省温州201603046832]6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浙民初号;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属于自备车,《道交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将涉案车辆贬值损失纳入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据此维持原判〃[7207031837]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民终号70三个案例的争议焦点是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与车辆碰撞侵权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若贬值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实际发生,具体数额应如何计算才能衡平损失与赔偿之间的博弈为进一步说明车辆贬值损失存在同案不同判之虞,笔者收集了多84地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贬值损失纠纷的个案列案例列表附后,时2013120175[8201212间跨度从年月至年月选取样本均为年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853的解释》实施以后的案例,其中一审案例件,支持车辆贬值242931损失诉请的件,不支持的件;二审案件件,支持车辆贬值损1417PASS失诉请的件,不支持的件,通过量表分析如下上述案例中,对车辆贬值损失持肯定和反对态度的各占一半,但细察之,诉讼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例中,车辆多为价值较高或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同时,笔者所在地方法院一般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故而在该类案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很少提起车辆贬值损失诉请针对这一现12象,以本地法院一般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请,笔者采访了名律师在实践中具体的操作模式,总结起来有两种,一是当事人提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时,律师会通过向当事人解释法条和本地案例,协调当事人放弃该项诉请或者给当事人做好心理建设,该项主张得到支持的机率为零;二是当事人没有提出车辆贬值主张的,则根本不会主动向当事人提出该项权利请求关于车辆贬值是否应当赔偿,《道交法司法解释》〃征求稿〃第六条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9括……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的贬值损失……法律图书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2012意见稿》但年最终颁布的《道交法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上仅对车辆施救费用、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合理停运损失等做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而对车辆贬值费用进行了回避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认为,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倾向于原则上不支持赔偿,但遇少数特殊极端情形可适当赔偿由此可见,现有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与否以及如何赔偿,均没有直接、明确、统一的司法尺度正由于此,频致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虽然其中的差异性机理应考虑各地法院对社会效果和个案衡平的视角差异,但主要机理在于对法律条文和司法原则理解的尺度不同透过司法中存在的分歧,我们可提取到的难点,既有司法理念、法律条文适用之难〃,也有公众利益、价值衡平弃取之〃难”因此,对于车辆贬值损失难题的破与立,关键在于将其还原至具体社会背景中去观察和考量,以法律理论为基础分析工具,阐释难题成因,以纯粹、务实、理性的态度寻求解题路径
二、诱因解析车辆贬值存在的逻辑悖论与根源解析在探讨车辆贬值的支持与否前,首先应厘清车辆贬值损失的构架组成涉及车辆的贬值主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技术性贬值,指车辆遭受毁损时,虽加以修复,但在技术上仍遗留有客观上可识别的[Q02016瑕疵杨佳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元照出版社年版,177]10第页所致贬值,如汽车颜色不协调,使用的零部件非原装或者与原先不配套等;第二类为交易性贬值,〃车辆完全修复,仍有心理因素导致其交易价值减少,如一般人不愿意购买出过事故的车辆,此[Q1为交易性贬值杨佳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元照出版社2016177]Q1年版,第页;第三类为附随性贬值,事故车辆保质保修期限的缩短、保修期内部分维修项目免费维修的丧失、保险费用增加[Q2等附随性权利受损所致的贬值损失耿娟《财产贬值损失赔偿问2014题研究——以车辆、房地产贬值损失的赔偿为例》,南开大学年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故而,车辆发生毁损后,存在技术性贬值、交易性贬值和附随性贬值三类隐性损失但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认可与否仍莫衷一是-支持意见实际发生且属于直接财产损失支持车辆贬值赔偿的理由大体相同,主要有以下五点意见
1.车辆贬值损失索赔主张于法有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交易价格低于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同等车辆,这中间的价格差距就是车辆贬19值损失的实际数额,且《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Q3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20166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单行本》,法律出版社第年版,第]13页故车辆贬值损失索赔于法有据o
2.价值减损客观存在且具备量化条件车辆贬值损失自车辆发生碰撞当下就已经客观存在,而非车主主观心理判断或预期利益损失,不应仅以交易的方式来彰显因为车辆贬值鉴定评估机构完全具有评估车辆贬值损失的能力,并形成了以各地物价局价格认定为主导,社会鉴定评估机构为辅助的规范和科学的鉴定评估模式
3.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和全面赔偿原则过错原则是民法正义观的重要体现,车辆遭受毁损时,无过错的受害人不应为过错方的行为承受车辆价值减损和使用中的不便;全面赔偿原则是民法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填平功能,通过修复仍不足以使车辆恢复到事故前的价值与功能时,则应该通过贬值损失赔偿进行补救,这才是公平的
4.有利于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责令侵权方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让其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面可填平或补偿无过错车主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惩罚违法行为,提高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5.外国司法实践已有先例就英美法系而言,英国原则上修理后的汽车贬值可获赔偿,但若汽车已被合格地修理,法官是否接受贬值诉[14请让人怀疑[德]马格努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2015112损害赔偿》,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年版,第]14页美国〃以前的判例不承认赔偿车辆贬值,但晚期的案例倾向o[Q5于赞同[德]马格努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一损害与损害赔偿》,201526215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德国前期的司法实践中,”只有在被损毁之物交易时真的存在减值才支持,但这种立[16场不久即被抛弃,司法实务认可了这种损失应当即时赔偿的观点”[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谟译,法律出•201447016版社年版,第页]此外,还有法国、奥地利、希腊等国司法实践中均支持赔偿车辆贬值二否定意见难以评估且无明确法律依据不支持车辆贬值赔偿的观点,主要有五种意见
1.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当下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判决依据大都源于《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但其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赔偿条款,而各地法院在判决时持不同的判决标准和尺度的首要原因也源自于此
2.车辆贬值数额难以确定目前,虽有车辆贬值鉴定评估师执业,XX但能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评估任务的鉴定机构可选择面太窄,如市作为XX省第二大市,仅两家鉴定机构具有评估车辆贬值损失的能力若当事人提出车辆鉴定申请,将面临选择范围小,进而在鉴定数据中掺杂主观随意性因素的机率增加,可能误导法官对事实的认定
3.属于间接损失且车辆维修或已溢价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赔偿的因果链条上,处于末端,属于预期利益损失,不应纳入赔偿范围;且车辆修理后已恢复了其使用功能,不仅不存在贬值,还可能因为更换性能更好的配件造成溢价
4.可能造成执行难困局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和各地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判决尺度不一的背景下,当事人很容易找到类似案件,当支持赔偿的判决遇上不支持赔偿的判决,当事人很容易在心理和行为上对判决抵制和不执行同时,车辆维修等各项费用计算下来,已较为高昂,若再判决支持贬值损失费用,无疑会加重当事人经济负担,造成执行难题,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5.造成不良社会后果且滋生负面舆情当穷车主〃撞上豪华车”时,大众的敏感神经马上被调动起来,影响案件审判进度若穷车主为豪华车”的巨额贬值损失买单,本身就是风险与利益”之间极度失衡,导致普通车上路的风险增加且难以控制,进而抑制普通车上路的积极性,客观上造成路权的不公
(三)观点解析透过分歧触及真正焦点和本质支持和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理由,亦或都抓住了难题的某些细微线索,但唯有真正触及难题的关键和本质,才能找到破解难题的思路和方法
1.执行、评估难及缺乏法律依据等因素并非关键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脱胎于社会生活毋庸置疑,但如何将法律条文涵摄具体案情,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系民庭法官的主要工作内容在事实清楚、推理正确、结论公正的基础上,《侵权责任法》《道交法司法解释》《关于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中的相关法条,都可为民事法官对案件做出三段论演绎提供法律支撑,因此缺乏法律依据〃并非真正理由同时,对于事故中车辆是否存在车辆贬值及贬值数额的科学确定,所涉问题也并不复杂随着全国二手车市场的兴起,二手车评估鉴定师职业亦趋于普遍,况且该职业还能够得到国务院职业资格认定的保障因此,很多鉴定机构都已经或者正在聘请二手车评估鉴定师,设置车辆贬值损失鉴定项目,以“车辆贬值损失数额难以确定〃为反对理由,显然已不符合时代背景
2.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符合民法理论的形式理性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其功能在于维护民事权利,通过民事义务的履行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均衡所以,无论是全面赔偿原则、过错赔偿原则,还是贬值赔偿数额的差额计算方法,都映射着民法的权利义务均衡、公平公正等观念,也符合民法平等、自由的法律精神故而从源于统一的民法原则、司法理念的法律条款出发展开逻辑演绎,倘若推导出的命题结论周延,则其论证过程本身即无瑕疵或缺陷因此,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观点符合民法原理和思想,更是民法精神形式理性的体现
3.反对车辆贬值是司法实践理性的产物法官在审理案件做出裁判的过程,绝非机械的进行三段论演绎的过程,而是审慎预测裁判即将激发的社会效果,并合理平衡各种社会利益的过程经过实际调查发现,预见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执行难度大〃才是持反对观点的法官最为重视的参考因素,尽管这些理由在法律逻辑上并非正当在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战已打响一年的背景下,执行难”仍未缓解,说明〃执行难”背后暗藏的是社会导向取舍与社会效果优劣的抉择概而言之,维护民法基本原则逻辑的形式理性,与涵摄社会现实需求的实践理性之间存在悖论,车辆贬值损失司法分歧的本质和焦点也正是源于这种悖论对这种悖论的思考,可以得出传统民法理论与当下社会现实之间并不完全匹配的结论四问题根源对风险社会下特殊规律的不适应当下,科技迅猛发展,互联网+快速崛起,在智慧手段的辅助下,传统社会的风险控制机制已然得以优化和完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社会风险的主要来源就是侵权方具有主观过错或其行为具有道义上的可谴责性因此,与社会伦理原则紧密相连的〃过错”概念成为侵权法调控[17传统社会风险的主要思维工具当人们进入“风险社会〃风险社1980会〃概念由年代贝克等西方社会科学家提出风险不仅改变了社会,而且改变的人类思维逻辑和行为方式,甚至从制度和文化上改变了]17传统社会的运行逻辑后,虽可利用风险投资累积大额财富、优化生活环境,但接踵而至的无疑是人身和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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