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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为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合作社及组员口勺合法权益,增进本合作社的发展,I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合作社的名称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第二条合作社住所上海市青浦区XXXXXXXXXXXX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三条合作社业务范围XXXXXXXXXXXXXo(依法须经同意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同意的项目的应当在I,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第三章组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业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可以运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可以成为本合作社的组员不过,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形除外第五条本合作社的组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组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组员总数二十人如下口勺可以有•种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组员;组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员不得超过组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第六条新组员入社,需向本社理事长提交入社申请,经理事长审核同意后,应当向合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组员退社手续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派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组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行清算组发现合作社日勺财产局限性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四十六条清算组组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给本社组员及债权人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公告事项及公布方式第四十七条本社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事项的I应当予以公告第四十八条本社需要向组员公告的事项,采用书面方式公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用书面方式公布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第五十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全体设置人签名、盖章年月日20XX XX XX作社缴纳出资额,并依法签订书面入社协议第七条合作社组员有退社自由合作社组员规定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组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第八条合作社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社
(一)作为合作社组员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且无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勺继承人或有符合条件日勺继承人但该继承人不乐意入社的;H J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个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作为合作社组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员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布破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合作社组员必须具有有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作社组员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的,对该组员在合作社中日勺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该继承人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且乐意加入本社的,可以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在履行完本章程所规定入社程序后,获得该组员的组员资格第九条合作社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决策,予以除名.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策,不履行组员义务;
1.不按本社日勺技术指导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为本社信誉、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2.其他有损本社利益勺行为3H应当抵达组员总数或组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组员或组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对组员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第十条退社及被除名组员日勺组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十一条组员资格终止的,合作社应当在当年财务年度终了后30日内,退还记载在该组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组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派盈余,按组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派盈余的XXXXX o合作社亏损的,资格终止的组员应当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资格终止前其应当承担的亏损资格终止的组员对给合作社导致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对应扣减其应当赔偿日勺数额第四章组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组员享有如下权利.参与组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优先参与本社组织日勺各项活动,优先享有本社提供的多种服务,优先运用本社设施;
2.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组员大会(组员代表大会)决策分享盈余;
3、对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派等提出提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4.查阅本社的章程、组员名册、组员大会或者组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策、监事5会会议决策、财务会计汇报和会议账簿;.提议召开临时组员大会;
6、本社规定的其他权利7第十三条组员有下列义务、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1•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2.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3.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4.积极参与本社活动,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爱惜本社设施;
5.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规定组织生产经营,履行协议(协议),认真完毕本社安排的生产6经营等任务;、发扬互相合作精神,群策群力,共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7、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组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8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日勺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组员的债务;、本社规定日勺其他义务9第五章组织机构及产生措施、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第十四条本社设置组员大会、理事会第十五条组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组员大会由全体组员构成当组员数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设置组员代表大会组员代表大会履行组员大会除选举组员代表以外的所有职权组员代表由组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XX第十六条组员大会行使如下权力.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1.选举或罢职理事长;
2.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日勺其他重大事项;
3.同意年度业务汇报、盈余分派方案、亏损处理方案、提取公积金的方案;4J.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策;
5.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6、听取理事长有关组员变动状况的汇报;
7、审议通过理事长;
8、审查同意本社的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9、审查同意对本社工作人员日勺聘任、奖励、惩罚及酬劳原则;10审议决定组员除名;
11..选举组员代表;12对合作社名称、住所、组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日勺变更事项作出决13策第十七条组员大会或者组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组员或组员代表提议;
1.理事长提议;2第十八条组员大会或者组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组员大会或者组员代表大会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组员或者组员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召开组员大会或者组员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时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告知各组员第二十条组员大会或者组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组员、理事长、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员或组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组员因故不能参与组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组员代理第二十二条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选举或者做出决策,应当由本社组员或组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策应当由本社组员或组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组员代表的,应当召开组员大会,决策由本社组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三条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第二十四条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决策对全体组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组员大会或者组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任期年,可连选连任XX合作社设理事会,对组员大会负责,由名组员构成,理事会组员任期年,可以连任XXXX合作社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二十六条理事长的I职责如下.组织召开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并向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其他需要1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在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社的领导工作;执行组员大会或组员2代表大会口勺决策;.制度本社的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3.管理本社的财务和资产;
4.聘任或解雇本社经理或工作人员,并制定奖励、惩罚措施和酬劳原则;
5、对组员进行技能培训,组织组员开展多种互相协作活动;
6、本社章程和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授予日勺其他权力7第六章组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二十七条组员的出资方式有XX o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由全体组员评估作价第二十八条组员的出资总额为:XX万元人民币第七章财务管理和盈余分派、亏损处理第二十九条本社的财产包括如下几项.组员出资;
1.公积金;
2.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3.他人捐赠;4合法获得欧其他资产所形成欧财产5I I第三十条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会计制度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第三十一条理事长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汇报、盈余分派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汇报,于组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组员查阅第三十二条本社为每个组员设置组员账户,重要记载下列内容:该组员的出资额;L.量化为该组员的公积金份额;
6.该组员与本社欧交易量(额)7J第三十三条本社按照组员大会决策或者组员代表大会决策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组员出资第三十四条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组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额的份额,依比例折算化为每个组员所有的份额,记入组员的账户第三十五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派盈余第三十六条本社应当从当年可分派盈余中提取百分之5的份额作为风险金,用于弥补组员生产经营中遭遇时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第三十七条提取风险金后的当年可分派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派组员.按组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派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1.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组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2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组员的份额,按比例分派给本社组员第三十八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派剩余资产分派给组员,处置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措施处置第三十九条本社与其组员的交易与运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组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第四十条组员大会或者组员代表大会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第八章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第四十一条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组员大会决策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因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组员大会推举组员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构成清算组的,组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组员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理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知组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阐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四十四条本社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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