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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置有限责任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严禁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题审批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我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四条企业名称第五条住所邮政编码第三章企业经营范)资材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状况阐明表;
(五)利润分派表;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不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10日内,报送企业全体股东第三十一条企业非陪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之百分之就列入企业法定的公益金,企业法定公积金合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第三十二条企业法定公积金局限性以弥补上一年度企业亏损时,在根据前天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三十三条企业提取日勺公益金用于我司职工日勺集体福利第三十四条企业弥补捆孙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派第三十五条企业聘任、辞退惩办企业审计业务的回击师事物所,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第三十六条企业解散事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二)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三)股东会决策解散;
(四)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根据《企业法》第一被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七)期待他解散事由第三十七条企业清算措施企业《企业法》地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状况而解散的I,应当按《企业法》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武官的经营活动企业财产按《企业法》规定清偿剩余财产,企业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派第三十八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第十三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签订,自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第四十条本章程未规定欧I事项,按《企业法》日勺有关规定执行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年月日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法律、法规严禁的I,不经营;应经审批的I,未获同意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时,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物)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第七条企业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八条企业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策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策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出资出资设置时缴一期二期称)、出资方式、数额方式付数额出资额、分期缴资状况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数额期限数额期限(注企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企业设置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他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置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置后一年内缴付其他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置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置之日起三年内所有缴清股东应根据实际状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所有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企业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以货币出资25万元,总认缴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50%2以货币出资25万元,总认缴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50虬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汇报;
(四)对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
(五)规定企业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或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置企业其他股东转让时出资;
(七)企业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有限人缴出资,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八)按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低压所持有的J股权
(九)企业终止,在企业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世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三条股东履行如下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哲人;
(二)遵守企业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时,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如企业在银行开设的I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日勺,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企业名下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I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企业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密企业商业机密;
(七)支持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提议,增进企业业务发展第八章企业的股权转让时抵押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日勺人转让股权,应当通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日勺,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之百分之(半数以上)以上不一样意转让时,不一样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日勺,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I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I,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我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五条股东将其所持有日勺企业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押应当经其他股东70%同意第九章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的更改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工作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的工作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日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日勺方案;
(七)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策;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策;
(十)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日勺人转让出资作出决策第十八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的表决程序除〈〈企业法〉〉有关规定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策,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日勺决策,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初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根据《企业法》有关规定行使权限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分,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但对所议事项目勺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I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一)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二)负责召集的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三)执行股东会的决策;
(四)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定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定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定企业的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拟订企业合并、分离、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九)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酬劳事项;(H^一)制定企业日勺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注第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一)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企业财务;
(三)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I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律、企业章程者或股东会决策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撤职的提议;
(四)当执行懂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日勺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企业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根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策(注本章程设定企业对投资、单项投资、担保的最高限额)第二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担任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第十一章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我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企业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汇报(经会计师事物所审计)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不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汇报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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