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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第一部分(协议的标的一一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假如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加工协议,协议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评析,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2.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规定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我方可以接受吗?假如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评析,这是一笔外商规定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假如有,则不能接受假如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协议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假如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导致市场混乱
3.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AA级茶叶,交货期是2023年12月1日,但到了交货时,仓库没有AA级茶叶了,只有BB级的茶叶,但是BB级的茶叶质量比AA级的质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级的茶叶贵很多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好的BB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AA级的茶叶同样货品到达乙公司以后,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请问买方拒绝接受是否合理?评析,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品必须与协议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与协议不符合,买方仍有也许拒绝接受出现本题这种情况,我方应采用积极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均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但是需要注意无论采用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要征得买方批准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协议纠纷
4.我方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手套,协议上规定每箱60双,共100箱但货品运抵深圳海关以后,经检查发现外商把它改为每箱50双,共计120箱请问我方若拒此提出拒绝接受或索赔是否合理?评析,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品必须与协议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
(2)卖方损失的100万元由自己承担责任,本案中协议性质已经不属于CIF协议了,因当时河流被封锁,只能绕道而行,比规定的时间晚了几小时,属于以外事故,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12.我方以CFR条件出口一批水泥,协议规定的装运期间为4月15日之前我方备妥货品,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碰到星期日休息,我方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告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品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所有烧毁问货品的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评析,货品损失由我方承担,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在货品装运后必须向买方发出装船告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假如货品在运送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告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去责任
13.我公司出口一批货品给英国,对外报价每吨2500英镑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我方于10月16日收到买方装运告知,为了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品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品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所有灭失,请问
(1)货品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妥之处?评析,
(1)货品损失由我公司承担,由于FOB价格术语的风险是越过船舷发生转移,现在货品还没有装船,货品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所以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
(2)我方做法不妥之处有,我方不应当选择FOB价格术语,而应选择FCA价格术语成交采用集装箱运送,若采用FCA价格术语,比采用FOB价格术语成交具有以下好处,可以提前转移风险,可以提早取得运送单据,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周转率,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这样,我方不仅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得运送单据,提早交单结汇所以,本案应FCA术语成交比较好
14.交易双方在签定协议时使用了CIF价格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品到达目的地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结果,货品在途中碰到海难,没有按照协议规定到达目的地问买方拒绝支付货款是否合理?评析,有道理,本案中协议性质已经不属于CIF协议,理由是CIF协议是装运协议,即按照此类协议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协议规定的装运期内完毕装运但是无须保证准时到货在本案中,又约定“以货品到达目的地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就已经改变了CIF协议的性质
15.我某公司按照CIP条件进口一批货品,先经海洋运送,到达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送,我方受领货品之后,卖方规定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请问卖方的规定是否合理?评析,卖方的规定不合理理由是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规定承担保险费和运费,并且是货品至目的地的运费,而不仅仅是海洋运费,应当是全程运送费用
16.我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货品,公司按期将货品交给指定的承运人,但是运送中由于天气因素延期了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请问此项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评析,损失应当由买方来承担理由是以CPT条件成交时,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将货品交给指定承运人,风险就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
17、有一份CFR协议,甲公司出口小麦1000公吨,小麦都是混装的这1000公吨中有400公吨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货品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给乙公司400公吨在航行途中碰到恶劣气候,有500公吨被冲入大海,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0公吨小麦已在运送中所有损失,并且认为这批损失是发生在运送途中,甲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规定其补偿损失请问甲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评析,应当由甲公司来承担责任本案是关于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中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协议是按照CFR贸易术语订立的CFR价格术语的风险越过船舷发生转移,货品在运送中遭受风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但是在本案中,1000公吨小麦是混装的,在到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给乙公司400公吨,由此可见,在运送途中,协议项下属于乙公司的400公吨货品尚未从卖方的其他货品中划拨出来,因此它不具有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因此,即使货品已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但是风险仍不发生转移,在航行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
18、我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品的准备,但却于协议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才收到货品,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到达因此,该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6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该公司以此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评析,该公司的行为是合理的理由是DES条件成交,协议是属于到达协议,卖方要承担义务,保证货品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运达目的港这里,于是协议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才运达目的港,违反了协议,应当补偿买方的损失第三部分(国际货品运送)有一批茶叶交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口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叶有异味,后经查实,船公司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问,该船公司对该批茶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评析,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例中,提单已写明,承运的货品是茶叶,承运人对货品的安装、堆放、保管、卸装、交货等环节,负有谨慎解决的责任,而茶叶这种商品极易变味,这是普通常识,作为承运人对这一点必须是了解的既然船公司忽视了这一点,将茶叶与有臭味的生牛皮混装在一起,引起茶叶有异味,这是由于承运人未做到谨慎解决,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因此,船方应当补偿损失
2.船公司在5月18日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但在6月3日在该提单上又加注6月3日装船,船名为“珍珠号”,并署名假设信用证规定该批货品应于6月10日之前装船,并应提交“已装船提单”,问,上述提单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评析,上述提单是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的理由,在装船以后,由于承运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在备运提单上,注明船名及装船日期并署名证实,备运提单也就成为已装船提单
3.某年1月18日,A公司委托B公司办理一批参与巴拿马国际博览会展品出口运送,并向其提交了一份出口货品托运单1月22日,B公司签发了一份多式联运提单,提单载明,海运船舶为驶往巴拿马的定期班轮,货品由汽车运往中国香港装上轮船,半途曾被卸下,由他船转运至巴拿马当货品到达巴拿马时;已超过协议约定的期限,未能参展这样,A公司指出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B公司擅自转船,导致错过参展日期,规定其补偿经济损失问,B公司是否应当向A公司补偿经济损失?评析,B公司应当向A公司补偿经济损失国际多式联运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品运送的全程负责,本案中,B公司擅自将承运人的货品转船运送是导致货品延期运抵的主线因素,而B公司不能证明有转船的必要,因此应当承担不合理转船导致货品延误的责任
4.有一加拿大商人欲以每公吨800加元CIF魁北克购我某公司的商品协议规定,12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问,“12月装船”这一条件是否可以接受?评析“12月装船”这一条件不可以接受理由,魁北克在加拿大的东岸,属于季节性封冻港口,因此,在12月装船不可以接受
5.马来西亚某进口公司从中国进口茶叶1000公吨协议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公吨,分10批交货J中国公司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在买方收到第五批交的货品时,发现茶叶品质有霉变于是,买方提出以后各批都应撤消请问,买方有无该项权利?评析,买方没有该项权利由于一个分批交货协议,各批交货都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协议,第五批茶叶的确有品质不符,买方可以就这一批提出索赔,但是没有主张撤消以后各批交货的权利
6.有一批货品共100箱,由广州装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
①5箱欠交,
②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品已散失50%,
③4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品有短缺试分析上述三种情况中,哪些应属船方或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评析
①5箱欠交由船方承担责任,由于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数量为1箱,到港后发现少了5箱,说明承运人在运送中管理货品出现了过失,所以应承担责任
②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品已损失50%,由船方承担责任,由于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装货时表白货品表面状况良好,无损坏,到港后发现包装严重破损,说明承运人在运送中管理货品出现了过失,所以应承担责任
③4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品有短缺,船方不承担责任、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协议和信用证均7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品装上“喜庆”号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23箱装上“飞雁”号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品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号轮运往旧金山港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评析我方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绝付款由于根据《UCP500》第40条规定,”运送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一运送工具并经同一运送路线运送的,即使运送单据注明装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受监督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送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品装上“喜庆”号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23箱装上“飞雁”号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品均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但是向银行提交的是分别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提单,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所以,银行可以单证不符合为由拒绝付款
8、某公司以CIF马赛条件成交一批冻品,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期和议付期均为10月31日,不准转船出口方预计中远公司某船于10月下旬到港,10月29日开始装船,11月2日才干装完,于是以保函向船方预借10月31日以装船提单并于当天向银行议付通过议付行审核无误,即送开证行索偿不料此船于装完这批货品后,冷冻机于11月4日损坏,不得不将该批货品卸下由中远公司另完安排船只运送,因此而耽误了大约一个月,至11月30日才运出货品到马赛时已经超过圣诞节客护以实际到货船名与结汇单据船名不符合,同时以货品不适本地迟交影响市场为由,规定补偿30万元请问,
(1)什么叫做预借提单?
(2)本案例中银行是否付款?
(3)卖方应如何解决?评析
(1)预借提单是指货品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托运人为了及时结汇而向承运人预先借用的“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的出现是由于信用证或买卖协议规定的装运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已到,托运人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品或由于船期延误,货品还没有装船或没有装船完毕,为了及时结汇而采用的一种变通办法这种做法既违约又违法,由于隐瞒了迟期交货的责任违反了协议的“诚实信用”这一原则,通常被称为欺诈一旦使第三者蒙受损害,签发预借提单的船公司或承运人就要承担补偿责任签发预借提单比签发倒签提单的风险大,由于货品还没有装船或还没有装船完毕,货品能否安全装船,是否所有装船,将在什么时间装船,货品装船时的状况都不得而知,但是提单已经签发,对提单善意持有人的交付义务已经存在
(2)信用证的业务,银行只管单据而不管货品,并且只管单据的表面,即银行仅以拟定单据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准所以,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银行就应当无条件付款因此,虽然本案的受益人提供的提单是不合法的,但其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银行就应当付款
(3)以上分析了预借提单的问题,再来看关于“转船”的问题,船公司在提单背面条款中均列有“自由转船条款”,由于合理转船而导致的风险损失,船方不负责任对于卖方解决此案时,一方面要明确以下两点,第
一、假如买方向卖方索赔,卖方可以按照CIF贸易术语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卖方的责任是在装运港将货品装上船并提交货运单据就算完毕了交货任务,至于货品延误到港的责任问题,应由收货人向承运人进行索赔第
二、假如收货人向船方提出索赔,而船方出示发货人保函规定免责的话,收货人即可以承运人与托运人串通欺骗第三者为理由,向本地法院控告并规定法院扣船在此情况下,船方就不得不服从法院判决作出补偿但应注意,问题到此并未主线解决,由于船方持有托运人的保函当他依法向收货人作出补偿后,可以根据保函所提保证条件向托运人进行索赔,以求得补偿这样托运人就无法推卸责任所以说,这种以保函方式预借提单的做法,其风险最终还是会落到托运人的头上基于以上分析,卖方在具体解决此案时,可以分两头同时进行第
一、假如我方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则应请议付行促使开证行如期付款第
二、立即去函向客户说明CIF条件下卖方的责任同时说明载货船只临时发生故障不得不转船装运这一实际情况,以争取对方原谅对于货品迟到,销售季节已过,知识致使对方遭受损失这一事实,表达可以理解,建议协商解决第
三、立即设法通过国外其他渠道了解该商品现在的市场行情,以及圣诞节期间的市场价格,做到心中有数,作为与对方协商时的基础这样,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总之,这个问题由于我方存在预借提单这一点,拒绝补偿或不补偿是不也许的,只能尽量争取少补偿
9、1993年,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批货品出口协议五六月之间,该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了两批货品,交单议付后顺利结汇10月,有陆续出口几批货品,考虑到前几次货品出口收汇情况良好,选择了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结算但代收行多次催促,国外客户也不付款赎单1994年3月,该公司得知货品已被客户凭副本提单提货了,于是规定银行退回单据4月,该公司凭已退回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交涉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提单为记名提单,按照本地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后来公司货款两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问,1什么是记名提单?其性质如何?2从本案中应吸取什么经验?评析记名提单是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具体写明了收货人的名称,只能由该人提取货品,不能背书转让的提单它是货品的收据、运送协议的证明,不是物权凭证,不能代表货品进行流通转让,所以称为不可转让的提单按照有些国家的惯例,收或人可以不瓶正本提单提货而只需要证明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即可2从本案中吸取的经验教训重要有,第
一、不重视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做国际贸易的风险大,一定要重视客户的资信本案的进商资信不好,经营作风恶劣是导致出口商货款两空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国外不法分子诈骗方式越来越隐蔽,并且往往贸易初期,均采用比较好的合作态度以骗取出口方的信任,然后进行诈骗活动,出口方一定要引起重视第
二、结算方式选择不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与托收是两种重要的结算方式前者属于银行信用,后者属于商业信用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是代理收款,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在对进口商的资信不了解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本案中,该出口商与进口商初次进行贸易往来,尽管在贸易往来初期,采用了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收汇比较顺利,但是在以后的货品出口中,盲目乐观,采用了托收方式,导致了收汇风险第
三、提单的类型选择不妥提单昂首决定了海运提单的性质和物权归属而能否控制物权对于保障出口商货款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本案中,出口商忽视了提单昂首对提单性质的影响,盲目采用记名提单,失去了对物权的控制,使进口商得以既不付款赎单,又不提取货品,从而导师出口商股款两空第四部分(国际货品运送保险)L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某国出口一批海绵,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交货并完毕了议付第二天,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货品所有烧毁,并规定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规定我公司退回所有货款问,对客户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如何解决?为什么?评析对客户的规定我公司不应当理赔,理由,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品在运送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2.有一被保货品一一精密仪器一台,货价为15000美元,运载该货品的海轮,在航行中同另一艘海轮发生互撞事故,由于船身的剧烈震动,而使该台仪器受到损坏事后经专家鉴定,认为该台仪器如修复原状,则需要修理费用16000美元,如拆卸为零件出售,尚可收回5000美元试分析在上述情况下,这台受损仪器应当属于何种损失?保险公司又应当如何解决这一损失案件?评析这台受损仪器应当属于推定全损由于修理费用加上运至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货在目的地的价值保险公司对于发生推定全损的货品,除按保险单的规定给予补偿外,被保险人应当将该货品委任给保险公司,即将该货品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由被保险人签署权利转让证书作为证据,从而使保险公司在赔付之后,可以自行解决该货品的残余部分,并享有该货有关其他权益
3.有一载货海轮在航行中不幸触礁,船身左侧出现裂口,大量海水涌进来,舱内部分货品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上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接着为了起浮又将部分笨重货品抛入海中问这一连串损失都是单独海损吗?假设共同海损共为8万美元问各方面应如何进行分摊?(假设船舶的价值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品,分别为50万美元、3万美元、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评析这一连串损失不都是单独海损在上述损失中只有船体撞裂和部分货品遭浸泡属于单独海损将船只驶上浅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损失均属于共同海损拟定共同海损分摊有两个原则,
①分摊应以实际遭受的合理损失或额外支付的费用为准,
②经分摊后,应使遭受共同海损的一方与未遭受损失的其他关系方处在均等地位标的物价值分摊比例分摊金额由此,对于上述8万美元不管受损的各方或未(万美元)(%0)(万美元)受损的各方均应当按原标的物价值比例分摊现将分摊结果列表如下,有关各方船方
10052.
634.
2105026.
312.104货方,甲乙
3015.
791.263丙
84.
210.337运费方
21.
050.
0841901008.000合计
4.有一批货品已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运载该批货品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碰到暴风雨的袭击,使得该批货品受到部分损失,损失货值为1000元,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使该批货品发生部分损失,损失货值为2023元试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负责补偿?评析关于5月3日的损失,保险公司不用补偿理由,暴风雨的袭击是属于一种自然灾害,在5月3日因该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损失,这不在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内的,只有被保险货品在运送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导致整批货品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才在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不用补偿关于5月8日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补偿理由,触礁事故是一种意外事故,而意外事故导致的所有或部分损失都在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补偿
5.我方按CIF纽约出口泠冻羊肉一批,协议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纽约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货品因港口无法作业不能卸载第二天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泠冻设备停机等到第五天罢工结束,该批泠冻羊肉已经变质问,如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补偿?评析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无理由于投保罢工险,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导致的直接损失负责补偿,对于间接损失不负责补偿例如,由于罢工引起劳力局限性或不能运用,致使堆放码头的货品遭到淋雨日晒而受损、泠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品变质等等均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对于这类损失均不予补偿
6.一份CIF条件的内容,出售大米100公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为止货品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品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品未装运,货品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补偿问,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评析卖方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理由,保险公司在货品装运之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品,所以,保险公司对货品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应给予补偿
7、某一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有一船舱忽然发生火灾,危及到船货的共同安全,于是船长下令灌水将火扑灭事后检查该船舱的货品,原装在该舱内的800包棉花,除被烧毁部分外,剩下部分有严重水渍,只能作为纸浆出售给造纸厂,得价占原货价值得30%,即损失货价70%,原装在该舱内尚有300包大米,经检查这300包大米只有水渍损失,而无烧毁或热熏的损失,经晒干解决后,作为次米出售,的价占原价的40%按照上述情况,棉花损失价值占原的70%,大米损失价值占原价底60%,分析这两种情况的损失是否都属于部分损失?为什么?评析按照保险业务的习惯,对上述棉花的损失则认为是所有损失,而对于大米的损失则认为是部分损失当然这种划分不是由于前者的损失超过50%,而后者没有超过50%在保险业务中,所有损失还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下列三种情况都可视为实际全损,
①货品的实际灭失
②货品虽然没有实际灭失,但已经完全失去使用价值
③货品既没有实际灭失,也没有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但货品本来的用途以完全改变,即已改变为其他用途属于第一种情况,例如,货品所有沉入海底,无法打捞,属于第二种情况,例如,水泥被水浸泡后结成硬块,而本例中的棉花就属于第三种情况,受到严重水渍的棉花,虽然可作为纸浆,削价出售给纸厂,仍有造纸的使用价值,但作为棉花本来具有纺织布等用途已完全丧失因此,尽管货主可以收回30%的价值,但在保险业务中则视作所有损失
8、有一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200辆卡车,航行途中碰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50辆卡车卷入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用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淹没的危险在危急关头,船长下令将其余的150辆卡车所有抛入海中,从而求得船身在风浪中保持平衡试分析,以上各种损失的性质,并指出根据英国伦敦“协会货品条款”需要投保何种险别,才干取得保险公司的补偿?评析50辆卡车卷入海中属于单独海损,150辆卡车危急关头被抛入海中属于共同海损,根据英国伦敦“协会货品条款”,投保协会货品条款(B)险即可取得保险公司补偿
9、有一批货品投保了平安险,该批货品在装船过程中,有8件货品落海,其中5件货品所有损失,而此外3件货品由于打捞及时,,仅导致部分损失问,保险公司应负责补偿几件?评析保险公司应补偿8件因素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中涉及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品落海而导致的所有或部分损失
10、我方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品,根据协议投保了水渍险附加交货不到险但在海运中,因美伊战争船被扣押而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补偿?评析保险公司应当补偿因素是投保人投了交货不到险,只要被保险货品从装上船舶开始,在6个月内不能运抵原定目的地交货所导致的损失,不管是什么因素导致的,都可以获得补偿
1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马来西亚,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轮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不久就被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向马来西亚这次导致的损失有,
①800箱货被火烧毁
②50箱货被水浇湿
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
④拖轮费用
⑤额外增长的燃料和船上员工的工资问,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评析从损失性质看,
①800箱货被火烧毁和
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由于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直接导致的损失
②500箱货被水浇湿、
④拖轮费用和
⑤额外增长的燃料和船上员工的工资属于共同海损,由于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共同的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导致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第五部分(国际货款收付)12•我公司出口一批货品给美国公司,第一次成交,客户坚持要以电汇付款,这样可以节约费用考虑到双方的交情,我公司批准了客户的规定第一笔贸易进行得很顺利,出口公司在完毕装货后收到了提单,即给客户发传真,客户不久将货款汇给了出口公司在以后的几笔交易中也规定以电汇付款,然而,客户在提货后,没有付款而我公司追款,客户以种种理由应付,到最后,客户人去楼空请问我公司应吸取哪些经验教训?评析我公司可以吸取下列经验教训,第
一、不能容易接受以电汇付款,由于它属于商业信用,本案中采用该付块方式是导致损失的重要因素第
二、定电汇结算方去下,在没有收到货款前,不要容易寄物权单据13我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货品,协议规定装运期为2023年6月,以D/P支付方式付款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以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收款单证寄到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品已经到达目的港,且市场行情看好,但是付款期限没有到为了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批准,向代收行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品被火焚烧,付款人又碰到其他债务问题破产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5.我公司出口罐头给美国商人,言明为降价品,美国商人看货后订货但货到三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规定退货,我方是赔还是不赔?评析,不补偿由于我方言明质量不好,但是协议中没有提,并且也没有其他指标,美国商人看货,所以是凭样品买卖,美国商人订货,表达他已经认可质量,所以我方可以不补偿由此可见,能用文字说明的,尽量不要凭样品买卖
6.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协议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5%的增减,所以决定少交40台风扇,即少交4%结果,遭到银行的拒绝付款为什么?评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合用于整件计价的货品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公斤,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7、香港某公司从法国某化工公司进口一批液体化工原料,到货时小部分货品因包装不善有轻微渗漏香港公司发现后未采用任何措施,结果渗漏日益严重,最后导致火灾事后,香港公司以火灾是由于包装不善引起为由,向法国公司索取所有损失的补偿,但是遭到法国公司的拒绝为什么?评析,本案的事故是由法国公司包装不善引起的,但是香港公司收到货品时已经发现渗漏,理应采用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公约》第86条第1款规定,“假如买方已经收到货品,但打算行使协议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品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用合理措施,以保全货品J因此,法国公司仅应对到货时少数渗漏负责,而香港公司未采用合理措施,保全货品,导致损失扩大,应负重要责任法国公司拒绝香港公司的所有补偿规定是合理的
8、某化工出口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协议与信用证均规定使用麻袋包装货品但该公司到装船时才发现只剩下够装450公吨的麻袋,为了保证及时装船,于是决定改用塑料带包装剩下的50公吨货品结果,买方以卖方违反协议包装条款为由拒绝接受货品并索赔,这种做法对吗?评析,卖方未按照协议规定包装货品,应视为违反协议买方以卖方违反协议包装条款为由拒绝接受货品并索赔是合理的但是,买方以此为理由拒绝接受货品是过度的规定,由于《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买方只有在卖方完全不交付货品或不按规定交付货品等于主线违反协议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协议无效J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根据协议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主线违反协议”然而,卖方在交货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及时采用了补救措施,只要所用塑料包装不对货品质量导致影响,这种补救措施可看作是合理的,虽然仍属于违约行为,但是并不构成主线违反协议,买方只能对倒闭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评析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代收行承担责任由于在D/P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在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还没有到的情况下,将提货单据借给买方提货,风险应由代收行承担止匕外,假如说出口人在办理托运申请时指示银行允许进口人在承兑汇票之后可以先行向银行借单据提货,日后,进口人如到期不能付款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3.山东一家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客户签订一协议,出口大蒜协议规定为货到付款方式,由进口商收到货品后电汇至卖方指定的帐户但货到后,日方对货品在规格上的部分不符合提出了异议,同时表达货款不能立即支付中方在比较被动的情况下降价解决请分析卖方风险的承担评析在货到付款这种支付方式中,卖方承担的风险很大由于货品到达后,买方对货品是接受的,买方再付款,假如因种种因素买方不接受,那货到了但是买方不付款,将给卖方带来很大的损失比如,将货品运回需要损失来回的运费,尚有,有也许市场行情下跌等等4•我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改为以见票后90天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以接受请问新加坡商人提出的这项规定的出发点是什么?评析新加坡商人将即期付款交单改为远期付款交单的意图是推迟付款,以利于其资金周转而他指定A银行代收,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得经济补偿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通过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容易批准付款人借单的,但是在半案例中,我们可以推测新加坡商人与A银行之间有既定的融资关系,因而提出要通过A银行代收
5.上海某出口公司对外出口一批货品,协议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请问上海公司最多可以装运多少公吨的货品在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才不会遭到拒绝付款?为什么?评析上海公司在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不会遭到拒绝付款的最多可以装运的数量是180000/180=1公吨理由是在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银行议付是以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为限,否则就会遭到拒付在本案例中,虽然协议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即卖方可以交货900——11公吨,但是由于买方在开过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没有相应规定10%或更大的机动幅度范围,所以我方最多可以装运1000公吨货品
6.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告知并加保我公司在货品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然接到外资银行的告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是可以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受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解决?说明理由评析我方应按照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规定付款由于根据《UCP500》,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和开证行同为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批准,该项保证不得撤消
7、我方某公司进口一批货品,按照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查协议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品后发现货品品质与协议规定不符合,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规定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评析不可以理由是根据《UCP500》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这是一种纯单据业务,有关各方解决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品或服务开证行、议付行均只根据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在本案例中,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并且单据是合格的,所以作为开证行不能拒绝向议付行偿付
8、某出口公司在5月4日将所有货品装船,并取得5月4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因业务比较忙,该出口公司直到5月30日才到银行议付,结果遭到银行的拒绝付款,请问银行拒绝付款有无道理?评析有道理的理由是除特殊规定有效期外,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运送单据出单日期21天以后提交的单据
9、我某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品,协议规定,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协议签订后,买方按照协议规定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批准付款为由拒绝付款,请问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评析付款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在本案例中,信用证的汇票条款中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作为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批准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绝付款是有道理的
10、A与B公司共同对外出口货品一批,双方约定各交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协议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是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告知T A公司,两家公司都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品并以各自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请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评析:A和B两家公司的做法不妥当根据《UCP500》规定,唯有开证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干转让,否则不能转让本案中,B公司收到的不可撤消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则该证是一份不可转让信用证两家公司可根据双方的约定各出50%,但是结汇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以B公司的名义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否则,银行将以单证不符合为由拒绝付款1L我方某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货品一批,协议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规定,我方请中国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协议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告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消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品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告知,“由于开证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请问保兑行的做法是否对的?为什么?对于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解决?评析保兑行的做法是不对的的本案是以不可撤消的信用证方式结汇的一宗业务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银行与开证银行同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其付款依据是只要出口公司在信用蒸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合格单据,保兑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不是在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才付款,因此,只要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保兑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在此情况下,我方应责成保兑行履行付款义务,以保证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12.买卖双方规定买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所有金额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但是以卖方先期提供一份金额为10%的备用信用证卖方按照协议规定准时开出了了备用信用证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因市场行情变化,卖方拒绝向买方交货于是买方根据备用信用证向开证行规定付款请问买方能否获得银行的付款?评析能获得买方的付款理由是在备用信用证下,开证行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也是第一性的只要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签发并提醒申请人的违约声明以及在远期付款情况下签发并提醒汇票,开证行先承兑后,到期付款
13.我某出口公司与美国进口公司有数年的贸易往来,2023年3月双方签订钢材的买卖协议,协议规定,买方于装运月份前30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规定50%发票金额凭即期光票支付,其余50%即期付款交单(D/P)请问这样的支付条款是否妥当?评析不妥当理由是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必须在协议和信用证上注明100%全套货运单据附在托收部分的汇票项下,于买方付完所有发票金额后交单如买方不付清所有发票金额,则货运单据必须由开证行掌握凭卖方指示解决
14.某年7月,中国A公司同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中方业务员主张用人民币计价,而德方公司代表主张用美元作为中介货币,付款时他把德国马克换算为美元付给中方公司,并称这样对双方都有利最后我方业务员接受了结果,到德国公司向中方公司付款时,德国马克美元大幅度升值,导致中国A公司少收了10多万元请谈谈应吸取的经验评析从事外贸工作,要考虑外汇的风险,如在本案例中,当时中方业务员应当查资料并争取对的预测德国马克汇率的变化前景,尽量选择有助于自己的货币作为付款工具
15.我某出口公司与中国香港某公司(在本地的注册资本是170000港元)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货品总价值是225000美元,FOB大连,付款方式是D/A远期120天货品在规定的装运期装运后,该出口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办理托罢手续,中国银行委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向进口公司收款单据到达香港后,香港进口公司即承兑赎单等汇票到事时间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向进口公司催促付款的时候,该公司已经宣布破产最后,我某出口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请问,从本案中可以吸取什么经验教训?评析从本案中可以吸取下列教训,第
一、合理控制交易额,一般不超过进口商的经营能力和信用额度在本案例中,进口公司的注册资本才170000港元,怎么能签订225000美元的贸易呢?第
二、慎做承兑交单,由于在承兑交单方式下,买方可以不先付款即可以提取货运单据,并进行提取货品,在货品转到买方手中,以后买方是否付款,卖方已失去控制的能力第
三、托收中远期付款的期限尽也许短一点为好在本案例中,远期付款的期限120天是在太长
16.有一份CIF协议,买卖一批化工原料协议规定“6月份装运”,“凭不可撤消信用证支付:卖方向银行提交议付的单据中,涉及6月30日已装船提单经银行审核,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内容相符合,银行已经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但是买方收到单据后,发现货品是在7月10日装船,提单的日期是倒签的,因此买方拒绝付款,并规定卖方退回货款请分析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接受货品并规定退回货款的权利?为什么?评析买方虽然已经付款,但是仍有拒收货品和规定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理由是,第
一、倒签提单日期,是伪造单据的违法行为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绝接受货品,并有权规定卖方退回其已经支付的货款倒签提单属于托运人和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受害人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并且可以追究船公司的责任第
二、议付银行和开证银行审核单据时,以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合为根据议付了货款,这种议付也是合法的,尽管买方事后发现单据是伪造的,买方却不能规定银行负责,其只能根据贸易协议和提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卖方或船公司主张权利关于银行的责任,可以参照《UCP500》第13条和第15条的规定
17、我某外贸公司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照CFR中国某港口,即期L/C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协议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品运交我方我开证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L/C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是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本来是小公司,并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已经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和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请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评析我方应从中吸取的教训有,第
一、进口业务,客户资信如何事关重大,并且按照信用证支付方式,开证行仅凭单据付款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更应对对方的资信做进一步的调查和了解,以防止上当被骗第
二、CFR条件是卖方租船订舱,买方办理保险,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一般情况下,应争取按照FOB条件成交,假如不得不采用CFR条件,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
18、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100万美元,购买花岗岩,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列条款,检查证书于货品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查请问该信用证条款是否可以接受?评析该信用证条款不能接受理由是这是“软条款”信用证,“检查证书于货品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查”这一条将使得中国的出口公司处在受制于人的地位,使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大大减弱,使得进口商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或自身资金余缺情况而随意拒绝付款或强行压价
19、我某公司从中国香港一家公司进口一批货品,协议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我某公司按照协议规定开出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告知行寄来的单据,通过审查认为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便及时对外付了款货到后,我某公司发现集装箱内全是垃圾请问作为进口方,通过此事应当吸取什么教训?评析本案例事实上是一起诈骗事件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单据业务,银行只根据卖方所交的整套单据,只要其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合,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同样,买方买的也是单据,买方先买单,才干提货本案例很也许是卖方伪造了全套单据因此,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很重要,在签订买卖协议之前要了解对方的资信,选择与资信良好的伙伴进行贸易往来
20、审核下列信用证,指出:
(1)信用证的当事人;
(2)信用证的种类;3信用证的错误汇丰银行致中国达远进出口公司日期2023年9月8日号码472/6388开证金额USD4250不可撤消信用证本证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告知受益人兹开立以贵行为受益人,以Ban ThongCo.Ltd.为开证申请人,总额为USD4250o由受益人开立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以我行为付款人支取100%发票金额的贷款,并随附下列单据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保险单;以电报副本证明装运下列货品5000公斤棉花每公斤USD
8.5CFR香港不允许分批装运,不许转船交单日期2023年10月8日前装船不迟于2023年10月6日汇丰银行经理评析1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Ban ThongCo.Ltd.开证行一一汇丰银行告知行一一北京中国银行付款行一一汇丰银行受益人一一中国达远进出口公司2信用证的种类远期、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3信用证的错误受益人应为中国达远进出口公司,不为贵行总金额与单价不符,按单价计算总金额是42500美元规定单据难以办到,CFR条件成交,应由买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规定卖方提供保险单是不合理的装船日期与交单日期间隔太短,卖方难于在这期间制作单据进行结汇缺少经理的有效签章
21.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货品给美国进口公司,协议规定8月份装船,后来国外来证将装船日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但8月15日之前没有船去美国,出口公司立即规定进口公司将装船日期顺延至9月15日之前进口公司来电表达批准改证,有效期顺延1个月出口公司9月1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付款手续,但银行拒绝付款,为什么?评析根据信用证国际惯例,不可撤消信用证非经所有当事人批准,不得任意修改和撤消由此可见,假如开证人和受益人双方撇开开证行而对信用证之内容进行修改则无效,当然议付行拒绝议付因此,假如受益人规定修改信用证应先给开证人,开证人批准后再由其给开证行,而后开证行告知告知行向受益人发出修改告知书,这一修改才有效如开证人需要修改信用证,也应先给开证行,然后由开证行将修改内容告知告知行转受益人假如受益人批准,则修改成立,不批准则不能修改第六部分(协议的磋商与签订)
1.经常会有一些动机不好的外商,很容易地下订单,并且言明在收到样品后才肯开信用证当我方寄出样品后,外商却销声匿迹了,我方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样品白白被骗请问碰到这种情况我方应如何解决?评析,一是在寄样品之前应做好调查工作,特别是客户的资信二是可以对样品内收取一定的费用
2.请分析下列情况,试问A与B之间的协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1)11月1日,A邮寄一份实盘给B
(2)11月8日,A邮寄一份撤回告知给B
(3)11月11日,B收到A的实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告知
(4)11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函,确认他于11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
(5)11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告知事后双方对该项协议是否成立,发生纠纷评析:A与B之间的协议已经成立理由,一方面,11月1日A邮寄的实盘于11月11日送达B处时已经生效,B于当天就发出有效的接受告知根据一方发出实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协议成立的原则,A与B之间的协议已经成立另一方面,A在寄出实盘以后,又于11月8日寄出一份撤回告知但是实盘已于11月11日送达B处而生效由于撤回告知于11月20日才送达B处,即发盘告知到达在先,撤回告知到达在后,因此该项撤回告知没有撤回的效力
3.买方发盘规定卖方凭买方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规定了有效期为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自己是否能按所提供的条件生产供应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寻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也许性和成本核算两周后,忽然买方告知,由于资金因素,决定不再订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消发盘此时,卖方已因设计、寻购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问,卖方能否提出异议?评析卖方可以提出异议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协议之前,发盘得予撤消,假如告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告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消,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的方式表达发盘是不可以撤消的,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并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据此,买方的发盘不能任意撤消,由于本案中的发盘具有一项有效发盘的必备条件,它规定了1个月的有效期,该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发盘,且卖方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卖方假如认为按买方发盘条件达成交易有利可图,可以拒绝买方撤消发盘,并在期限内表达接受订立协议,如买方坚持撤消发盘,卖方可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加上假如达成协议可望获得的合理利润向买方提出损害补偿规定
4.我某外贸公司向国外购买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减少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映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情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达批准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评析此项交易未能达成由于我方3月22日去电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失效,同时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出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达接受,据此不能达成交易
5.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没公吨25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3天后,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品感爱好,但是要进一步考虑2天后,B公司再次来电,规定将货品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3天后我公司将此批谷物卖给了另一位外商,并在第10天复电B公司,告知货已经售出但该外商坚持要我方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规定补偿试问,我方是否该补偿为什么?评析我方不用补偿由于2天后,B公司两次来电,规定将货品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这是还盘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就已经失去效力即使在源发盘的有效期内,源发盘者可以解决货品,喜欢卖给谁就卖给谁
6、我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的发盘是“兹可供普通包装机100台,每台500美元CIF上海,6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问,协议是否已经成立?评析协议已经成立理由,凡对货品的价格、付款、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补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添加、限制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而在本案中,我方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表达不批准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有效力,也就是协议成立并且协议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在接受中所作的变更为准
7、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达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价上涨,8月26日对方忽然来电规定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问我方是否应当发货?为什么?评析我方不应当发货由于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达接受对方发盘,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这样双方之间没有协议关系在市场行情上涨的情况下,我方应继续寻找买家,争取以较高的价格销售
8、我出口公司根据美商询盘规定,发盘销售某项货品,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美商于4日发电报表达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告知于6日上午才送达我公司此时,我方鉴于市场价格已经上升,当即回电拒绝但美商认为接受告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协议尚有效成立问,你是如何看待这件事情的?评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品消暑协议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逾期接受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好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告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在接到该项逾期接受,立即回电拒绝,应认为协议未成立但假如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应认为协议有效成立
9、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请纺织品的出口协议,协议规定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协议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告知银行,并经告知银行转交给我出口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货品装运期限和不允许转运的规定与双方签订的协议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品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规定开证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告知书寄交我方问,我方的做法也许会产生什么后果?评析对的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卖方审证一一函电规定买方修改一一买方告知开证行改证一一开证行改证并转交告知行一一告知行再将改证转交卖方我方的做法也许会产生以下后果,1因有关方面不批准修改信用证或迟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2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告知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最后无法凭证结汇
10、某公司出口一批货品,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大米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运该公司审证后致电进口方,规定将信用证中的“大米10吨”改为“大米10公吨、经进口方修改,信用证变成,大米1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不准分运公司认为“不准分运”条款不符合协议规定,仍按照原计划分批装运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评析该公司的做法不合理理由,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对同一修改告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在本案中,该公司只接受“大米10公吨”的修改而不认可有关装运条款的修改这样,该公司在规定议付时会遭到银行拒绝
1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牛肉一批,协议规定,每箱净重
16.6公斤,共1500塑料包装导致的运送、储存、装卸等方面的不便而发生的损失提出索赔,而不能拒绝接受货品
9、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协议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
2.5%在成交O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品与样品相似当货品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品与样品不符合,并出示相应的检查证书证明货品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规定我方补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评析,协议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
2.5%,从协议内容上看,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达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检查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买卖,只要我方所交的货品符合协议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协议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品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是属于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品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品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10、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所有出现“釉裂”,只能削解决销售,因此规定我方按成交价补偿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我方因如何解决?评析货品与样品关系货品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自身与加工不妥所导致买方收到货品时无法发现,要通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交的货品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补偿
11.青岛某纺织厂向加拿大出口一批绣花被罩,国外规定花锈在被罩的横面但是协议签订后,该厂在加工时,认为花纹应锈在被罩的竖面才较明显,便自己决定改变改变了绣花部位货品出到国外后,买方以布局与协议不符为由,规定所有退货请问我方应如何解决较为妥当?评析在进出口业务中,假如卖方所交的货品品质与协议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品或提出索赔规定因此,在上述案件中我方不能拒绝对方的退货规定但是从我方利益看,由于货品已经生产出来并已运到国外,假如接受对方的退货规定,并将货品运回国内,将使我出口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为了减少我方的损箱,合
24.9公吨.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检查,每箱净重并非
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合计3公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问这将会出现何种后果?评析一国海关对进口货品的监督都很严格,所以公司在进行报关时应当如实申报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此外,若遇上本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势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规定减少价格,或规定多交之货不再补钱
12.某公司收到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开来的即期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证中规定卖方不得迟于2023年2月15日装运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于2月6日电请买方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2月10日结买方来电称,“批准你2月6日电,将装运期改为不得迟于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样延展1个月J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出运,于3月12日装船完毕并于15日备齐全套结汇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问,银行的拒收是否有理?为什么?评析银行拒绝收单是道理的理由,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的批准,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消在本案例中,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向买方提出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的规定得到买方的批准,但我方未征得开证行的批准及收到信用证修改告知书就装运,银行有权拒绝收单
13.某年6月,,买卖双方签订了FOB为贸易方式的协议,规定装运期为7月份进口方在租船过程中,恰遇7月份船只紧张,没有订到船问,进口方应当怎么解决?评析根据FOB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义务的规定,进口方负责租船订舱在没有订到船只的情况下,买方应当如实告诉对方,并且与卖方协商好,修改信用证,推迟装运期限或者在运费由买方承担的情况下请求卖方能否协助租船
14.甲于9月5日向乙发出要约,乙于9月8日发出告知说乐意接受甲的条件乙发出的告知于9月14日到达甲,但此时甲不在家,16日才回来发现请问双方协议什么时候成立?评析,9月14日那天成立
15.甲于9月5日向乙发出出售钢材的告知,9月7日乙收到以后说“价格太贵了,能否减少点”,9月8日甲接到乙的告知说“好吧,减少一点”,于是两人成交To
(1)请问协议什么时候成立?什么时候生效?地点在哪里?
(2)假如9月8日甲说“不行,不能减少价格”,则协议成立了吗?评析
(1)协议9月8日协议成立和生效地点在甲处
(2)假如9月8日甲说“不行,不能减少价格”,则协议不成立,由于是反要约(还盘)
16.请看下列一组电文,A与B之间的协议是否成立?为什么?A于星期三向B发出电报;“中国松香W级,100吨,香港仓库交货,每吨500美元,现货钞票交易,星期五电复有效”B于星期四电复“中国松香W级,100吨,香港仓库交货,每吨500美元,你能否批准两个月内交货JB于星期五下午,在没有接到A的复电的情况下,立即发出接受电报“中国松香W级,100吨,香港仓库交货,每吨500美元,钞票现货交易,我接受J评析:A和B之间的协议已经成立由于
(1)A发出的盘是一项实盘,而B于星期五下午发出的接受也是有效的接受按照《公约》的规定,一方的发盘被另一方有效接受后,双方的协议关系即成立
(2)本例也许发生争议的问题,在于上述第二封电报,即B星期四给A的复电,究竟是一项还盘还是一项请求或盼望?假如这封电报是一项还盘,就导致远发盘失效那么,B于星期五发出的接受也是无效的,双方之间的协议不能成立反之,假如这封电报仅仅是收盘人提出的一项请求或希望,根据有关法律或判例的解释,是不会导致原发盘失效的只要受盘人在发盘人的有效期间作出有效的接受,协议仍然成立而本例正是属于后一种情况
17、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A在发盘中注有“不可撤消”的字样,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告知,该告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B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邮寄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的告知事后双方对协议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问A与B的协议是否成立?为什么?评析:A和B之间的协议不能成立根据《公约》第15条的规定,
(1)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2)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消的,也可以撤回,假如撤回告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J本例发盘人A对B发出的盘虽然是实盘,并注有不可撤消的字样,但是这个盘是2月17日用航空信发出的,2月19日才送到B处A在2月17日上午用空邮发出实盘后,又于当天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告知,这项告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由于A的实盘尚未送达B处,即在该项实盘生效之前,A的撤回告知已送达B处当B于2月19日收到实盘时,该项实盘已经失效尽管B立即发出接受电报,协议仍是不能成立
18、甲与乙订有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4天内答复假如卖方在14天内没有答复,则看作已经接受订单”2月1日卖方甲收到买方乙的订单,订购1000打服装但直到2月25日卖方甲才告知买方乙他不能供应1000打服装买方乙提出反对,他认为协议已经成立,假如卖方甲不能履行交货义务,他规定损害补偿问双方的协议是否成立?评析根据双方订立的长期协议的规定,上述1000打服装的协议已经成立假如卖方甲不能履行交货义务,那么买方乙有权规定补偿由于,
(1)在一般情况下,协议必须由一方发出实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成立接受的告知必须送达发盘人,《公约》第18条明确规定“受盘人以声明或作出其他的行为表达批准一项发盘,即为接受沉默或不行动自身不等于接受J但是,本例的情况,在双方的长期协议中,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4天内答复,假如卖方在4天之内未答复,应当视为已经接受订单J这项条文就名切规定了卖方在一定的条件下,放弃对接受的传达本例中,卖方甲是在2月1日收到买方乙的订单的,但直至2月25日才告知说“不能供应”,显然卖方甲的答复已超过14天,故买方乙有理由相信卖方甲早已接受了他的订单因此,这1000打服装的协议,应视为有效成立
(2)假如卖方甲不能履行这1000打服装的交货义务,买方乙有权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向卖方甲规定损害补偿这种补偿,可根据买方乙因不能收到这100打服装而引起的损失(涉及利润)而定
19、我国某外商公司于6月1日向美国商人发盘,并限于6月8日复到有效我国某外商公司于6月3日收到美国商人的答复称“接受,但请减少价格2%”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在我国公司还没有对美国商人来电作出答复的情况下,美国商人又于6月5日来电表达“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传真协议:在此案中,协议是否成立?评析协议没有成立由于美国商人的答复是还盘,按照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失效而美国商人又于6月5日来电表达“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是对已经失效的发盘表达接受,所以不能达成交易,协议不成立
20、英国A商于5月3日向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上午答复A商,表达完全批准要约内容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上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规定撤消其要约A商收到B商承诺告知时间是5月8日上午请问,
(1)假如按照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消要约的规定是否合法?
(2)假如此案合用《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协议关系?评析,
(1)假如按照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消要约的规定不合法英国法律规定,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本案B商5月6日上午作出承诺,A.B两商之间的协议已经成立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A、B双方存在协议关系按照《公约》规定,一项发价在被发价人发出承诺告知前告知被发价人,发价可以撤消,但是本案A商作出撤消要约告知前,B商已经作出承诺,A商撤消不能成立,B商承诺于5月8日下午到达A商时成效,协议成立
21.中国某公司从美国某汽车厂商进口该厂生产的某型号汽车1000辆,交货期为2023年12月底,该厂没有存货8月份,工厂准备生产,因资金一时困难,未购进钢材与发动机,9月份工厂工人开始规定增长工资,随后罢工2个月按照该厂生产能力,在余下的时间里显然不能生产这些汽车请问,美方不能准时交货应负什么责任?中方应如何解决?评析,美方不能准时交货应负违约责任中方解决方法有三种,第
一、假如中方要货迫切,可以再给予一段合理时间允许美方继续履行交货,但应规定补偿损失,第
二、假如我方不急需要货,可以解除协议,规定对方补偿违约损失,第
三、如考虑到此后的业务发展,鉴于美方的实际困难,我方可以批准延期交货,不规定补偿第七部分(争议的解决)第八部分(国际贸易方式)1•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协议,指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在中国大独家代理不久,甲公司推出指定产品的改善产品,并指定丙公司作为其改善产品的独家代理甲有没有这种权利?评析,甲公司没有这种权利,由于他已经和乙公司签订了该产品的独家代理协议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应理解为该类产品涉及将来改善的同类产品的独家代理权均给了乙公司但是不久,甲公司推出指定产品的改善产品,并指定丙公司作为其改善产品的独家代理,这就违反与乙公司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假如甲公司不取消与丙公司的独家代理协议,乙公司有权请求补偿,所以代理协议中应明确代理商品的改善对协议是否合用若未明确,易引起争议但是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第
一、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甲公司推出指定产品的改善产品不涉及在本协议代理产品之内;第
二、甲公司推出指定产品的改善产品属于另一类产品,与协议所代理的产品性质有区别
2.我国甲公司以寄售方式向法国的乙公司出口一批积压商品货到目的地后,虽经代售人努力推销,货品还是无法售出,最后只能再装运回国请分析甲公司有何不妥之处?评析,应选择适销对路的商品作为寄售商品寄售方式下,代售商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
3.我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定一份独家经销协议,甲公司把该公司经营的草制品在美国的独家经营权(购买权)授予乙公司,期限为一年一年来,由于乙公司销售不力,致使甲公司蒙受很大的损失请分析甲公司蒙受损失的因素评析,因素也许有1)乙公司还经营其他出口公司的商品,不能专心经营甲公司的商品;2)乙公司的经营能力较差,虽努力仍不能完毕甚至远远不能完毕协议规定的最低限额;3)乙公司经商作风不正、居心不良,凭借专营权压低价格或保而不销;4)签订的包销协议有漏掉,没有在包销协议中规定中止条款或索赔条款;5)出口商对包销协议管理不善,对协议执行情况不做定期检查,没有对协议中规定的最低限额完毕进度缓慢及时作出解决关键在于1)选择恰当的包销商(资信良好;业务内行;其承担包销、代理的商品不太多)2)包销的地区范围与包销商的经营能力相适应;3)妥善签订包销协议;4)加强对包销协议的管理
4.某贸易商于7月与一农场订立远期协议,购进10000单位玉米,10月交货,价格为每单位
4.3美元该商紧张11月新玉米收获时时常价格下跌,于是以每单位
4.5美元买入11月的期货协议两份,每份5000单位,11月,该商将购进的玉米所有转售,因新货上市,只售得没单位
4.2美元,亏损1000美元而此时期货价格有下降,由于交货期到,无奈将两份期货协议买出对冲,价格为没单位
4.2美元,连同佣金100美元,在交易中亏损3100美元加上现货市场的亏损,总计亏损4100美元请分析该商在以上经营活动中有何不妥?评析该商为了转移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应采用套期保值的做法,期货市场上应与现货时常同时逆向操作,否则不行该商在订立远期收购协议后,假如想锁定收益,应当看准时机在期货市场卖出,即自己已经是多头的情况下,及时做空当然假如该商这样做,万一发生自然灾害导致玉米歉收而使玉米价格高时,如每单位
4.80美元,他就可以在期货交易中赚2900美元,在现货交易中赚5000美元
5.我国某公司和外商洽谈一笔补偿贸易协议,外商提出以信贷方式向我方提供一套设备,并表达乐意为我方代销产品是否为补偿贸易?评析不是补偿贸易补偿贸易应具有两个特性一是提供信贷;二是出口设备方必须同时承诺回购产品的义务由于对方提出的是代销,事实上没有承诺购买产品,所以不是真正的补偿贸易
6.我公司从日本进口一艘渔轮,其具体做法是先出口鱼品积存外汇,达成一定金额后,用以购买渔轮该公司报请主管部门给予补偿贸易的优惠待遇,遭到拒绝为什么?请加以评论评析公司的做法为两笔独立的交易出口鱼品,进口渔轮,不属于补偿贸易补偿贸易以设备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信贷为前提,只能是先进口设备,后补偿产品所以该公司报请主管部门给予补偿贸易的优惠待遇,遭到了拒绝
7、一招标机构接受委托,以国际公开招标形式采购一批机电产品招标文献规定投标人制作两份投标文献,开标时,先开规格标,对符合条件者,再定期开价格标,拟定中标者共有12家公司投标到了开标期,先开规格标,通过选择,初步选择7家,告知他们对规格标进行澄清,并规定将投标有效期延长2个月7家中,有4家澄清函并批准延长有效期另3家提出若延长有效期,将提高报价10%或更多,否则将撤消投标招标机构拒绝了后3家的规定到了价格标的开标日期,对仅有的4家开标后,却发现4家报价均过高,超过招标机构预订标底30%以上无奈,招标机构只得依法宣布本次招标作废,重新招标请分析失败的因素评析物质采购的国际招标,通常应将规格和价格合在一起采用一次性开标的方法比较好,本题采用分开的方式容易导致招标失败
8、1996年2月,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达成来料加工协议,又A方向B方购买面料,加工成产品后,再由B方所有包销,中方购货协议涉及金额
38.24万美元,由A方开立见票后12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支付,销售协议涉及金额
95.94万美元由B方在首批产品装运前40天即3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支付签约后,A方向B方开出了信用证3月,B方发来的面料到港,通过检查,部分面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规格与协议不符A方问B方,B方答复,此交易为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A方只管加工,无须考虑进料质量问题于是A方按照约定进行加工,可临近第一批交货期,B方信用证还是没有开出经交涉,A方将自己已经开出的信用证展至8月底,并继续催促B方开证面对A方的多次催证,B方找出种种借口拒开B方提交了中韩两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份报告均证明A方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A方通过调查,证明两份检测报告均为捏造通过假报告一事,A方意识到B方主线无诚意做此交易,其目的仅在推销劣质原料经多次交涉未果,在A方开出的信用证到期前,A方于8月22日将案件提交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仲裁1997年2月,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第
一、解除该笔进料加工的销售协议,第
二、B方向A方支付因其违约给A方导致的经济损失B方拒绝补偿,A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分析此案例中A方的教训评析1要注意对客户资信的调查,一定选择资信好的客户,协议中,应订立保护性条款,以把风险控制在最低点2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通常采用对开信用证方式,即加工方开出的支付来料、来件的信用证需要等到委托方开出的支付产品的信用证开出并经审核接受时,两证才干同时生效
9、1998年10月2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委托代销某种产品的协议协议规定,代销产品的价格由A公司拟定,开具B公司发票,每季度结算一次,代销费6%,未售出的货品可以退货,协议期限为一年,因当时该产品的销路比较好,货品不久销售完1999年9月4日,B公司与A公司又签订了一份经销协议该协议规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2023单位产品,单价为86美元,货到付款,10与底之前交货签约后不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该产品由畅销变为滞销B公司收到货款后迟迟不付款,A公司多次催要,B公司以货未售出为由迟延付款,并规定将存货退回A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A公司能胜诉吗?评析在本案中,B公司在第二份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由于第二份协议在性质上不属于第一份协议第一份协议属于寄售协议,货品售出后,由代销人与寄售人结算,未售出的货品可以退回而第二份协议属于经销协议,A公司将货品卖断给B公司,B公司要自己承担风险,自负盈亏,对于未售出的货品在不能退回B公司届时不能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法院判决A公司胜诉
10、1990年3月,我国内地某乡镇公司通过本地贸易公司介绍,急忙与香港某厂商签订了加工生产某产品的补偿贸易协议协议规定,由港商提供生产设备,某乡镇公司用该设备生产的产品返销给港商,以补偿设备价款补偿期为5年协议未明确规定设备的型号、产地、生产年代以及技术性能等方面的指标后港商按期运到设备,但是通过检查,该设备是20世纪70年代末的产品,并且是二手货由于协议对此未加规定,该乡镇公司只得接受并进行加工生产五年之后,补偿期满,但是设备已经接近报废,该公司受到了巨大的损失请问该乡镇公司存在哪些方面的失误?应吸取什么教训?评析本案中,该乡镇公司存在两方面的失误,一是选择客户不妥补偿贸易属于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对贸易伙伴的选择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这项业务的成败从本案情况看,该公司对于别人介绍的港商事先并不了解,事实证明,这位港商资欣很差,运用内地公司缺少经验和协议上的漏洞,提供以次充好的设备,坑害对方二是协议条款订立不妥协议是确立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献,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绝不可草率从事,特别在补偿贸易协议的情况下,对于引进设备的具体规定更是关系重大为了保证返销产品的质量和维护该乡镇公司的切身利益,对于所引进设备的型号、产地、生产年代以及技术性能指标等,都必须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并且还应约定违约条款此外,补偿期限不能过长,否则,不仅会增长引进方的利息承担,并且有也许导致设备款偿还完毕之日即设备报废之时的不良后果本案事实表白,该乡镇公司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特别是应通过本案吸取下列教训,一是每笔交易一方面从调查研究入手,特别是对客户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应当了解清楚,防止满目从事,二是要增强法律保护意识,约定好协议条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上当被骗1L某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物资公司的委托,与其指定的香港公司签订了进口钢材的协议,价格、价格、交货期、开证时间、开证保证金、代理费等重要内容均在代理协议中一一明确在收到物资公司的开证保证金后,外贸公司通过本地中国银行对外开出了远期信用证,外商通过银行不久寄来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根据代理协议规定,外贸公司将全套单据复印件交物资公司审核并由其确认之后,外贸公司向银行承兑并取得了提单当外贸公司规定支付余款时,物资公司称资金一时周转困难,规定外贸公司予以宽限,并保证在外贸公司对外正式付款前付清余款,外贸公司于是将提单交给物资公司,可承兑期满后,物资公司分文未付,而外贸公司却不得不对外支付信用证金额等回过来找物资公司时,却已经是人去楼空通过了解,该公司欠下巨额外债,而外商是与其有数年关系的朋友,他们的“合作”使得外贸公司遭到了巨大的损失请问银行是否付款?外贸公司为防范风险,可采用什么对策?评析银行必须付款由于信用证一经开出便独立于协议,只要单单、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诈骗者之所以选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于承兑期与付款期之间有时间差,通过承兑,便可以拿到提单,获得货权一旦将提单交给委托人,自由处分权就完全掌握在委托人手中因此,对于办理进口委托业务,为了防范风险,外贸公司可以采用以下对策,1)必须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2)调研进口货品的市场行情和合理价位,3)必须将物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以减少风险,4)尽也许在信用证中设立一些掌握积极权的条款,5)如发现进口物资有严重问题,应立即采用司法救助手段,设法阻止银行对外付款(如能掌握诈骗的确切证据,法院可以采用保全措施)
12.某工厂与一港商订约为美国一家公司生产一种价值几万美元的特殊规格的积习用品,该厂按照协议规定立即投入生产可是,接近竣工时,港商来电告知,由于美国客户撤消订单,协议无法履行该厂立即电告港商,生产已接近竣工,协议必须执行最后,该案递交仲裁,在仲裁过程中,港商表达乐意承担责任,但是调查结果,其注册资本只有几千港元,主线无法做出补偿,从本案中可以吸取哪些教训?评析1)签订协议,必须明确协议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该案中,港商是做为美国公司的代理人来该厂订立协议的这三者的法律关系是,美国公司是本人,港商是其代理人,中国工厂是第三人按照代理关系,协议订立后,代理人即可以退出,协议应由本人和第三人来履行但这必须具有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必须要有本人的委托,通常以本人交给代理人的委托书作为凭证,二是代理人必须在本人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本案在交易洽商开始时,由于业务人员缺少业务知识,即没有批露美国公司的商号和地址,也没有规定港商出示委托书,只认为产品可以进入国际市场,于是就草率签了协议案发后,该厂才规定港商披露美国公司的商号,可是当向该美国公司追索时,美国公司否认与港商存在代理关系,并说当时只向港商发过一个询盘,主线没有委托其为之订立协议因此,这样就失去了规定美国公司作为本人为违约承担法律责任的也许性2)签订协议,不可草率从事,急于求成,而是要做好资信调查根据惯例,没有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约后,只要本人没有出现,代理人就不能退出,仍应对第三人负责,所以本案的港商不得不认可自己的责任可是他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责任仅以注册资本为限,只能补偿几千港元,主线无法填补所导致的几万美元的经济损失该厂的业务员在签订协议前,未对港商的资信进行调查,这是一大失误最后,只能自己蒙受这笔经济损失第九部分(商品检查)我某出口公司出口货品给加拿大某客商,货品到达加拿大后,加拿大客商发现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他们没有请有关部门对货品进行复验,而将货品转手给英国的其他客商问,在转手之后,加拿大客商是否有权规定我出口公司补偿?
1、评析,在转手之后,加拿大客商是无权规定我出口公司补偿的理由,在收到货品之后,如买方没有运用合理的机会对货品进行检查,就是放弃了检查权,因此,在其转手之后是不能规定我出口公司补偿的某公司从国外采购一批特殊器材,该器材指定有国外某家检查机构负责检合格后才干收货,后接到此检查机构的报告,报告称质量合格,但在其报告附注内说明,此项报告的部分检查记录由制造商提供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能否以质量合格而接受货品?评析、买方不能以质量合格而接受货品,理由,商检机构对其签发的检查证书负有保证其真实性的责任在本案例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查证书,尽管说明了质量合格,但又言明部分检查记录由制造商提供,这说明商检机构未进到自己的责任,对买方来说,接受这种检查证书风险很大因此,买方不能接受该商检证书,也不能凭此证书接受货品
3、买卖双方以CIF贸易术语达成一笔交易,协议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每件15美元,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商品检查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品检查局出具的检查证书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卖方在办理装运、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并办理完结汇手续以后,收到了买方因货品质量与协议规定不符而向卖方提出索赔的电传告知及目的港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问,卖方的见解是否对的?为什么?失,我方应当争取在我方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条件下使买方接受货品,或者将出口改为由买方法代卖在买方拒绝上面两项建议的情况下,也要积极寻找其他的买方或代卖商
12.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吨大豆的协议,协议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公斤,价格为每吨200美元CIF热那亚我方交单收款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品扣除皮重后,局限性500吨,规定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请问对方的规定是否合理?评析对方的规定是合理的按照国际惯例,协议中未规定商品重量的计算方法时,应按净重计算因此,对于用重量计量的低值商品,可以在协议数量条款中规定“以毛作净二
13.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协议中规定,数量为100吨,可有5%的伸缩,多交部分按协议价格计价商品的价格为1500美元/吨FOB广州现在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请问,1)卖方根据协议的规定最多和最少可以交多少吨货品?2)此案例中,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为什么?评析1)卖方根据协议的规定对多可以交105吨,最少可以交95吨2)此案中,卖方应少交5吨的货品由于当时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卖方完全可以依据协议的规定少交货品,将少交的货品出售给出价较高的买者
13.我某进口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批进口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的协议,结果买方收到货品后,经检查发现部分制造工序是机械制造,于是我某公司规定退货并规定损害补偿,请问,我某公司的规定是否合理?评析我某公司的规定是合理的,由于买方要进口的货品的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是一种以制作工艺命名的商品,而实际收到的货品经检查有部分制造工序是机械制造,卖方所交货品与协议规定不符合,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品并规定卖方补偿
14.我某公司与美国签订了一份出口协议,商品名称为“熊猫”,结果在出口报关时受阻,海关没有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由于熊猫是国家的珍稀动物,受到国家的管制然而,我方想出口的真正货品是“玩具熊猫后来,通过周转,买卖双方重新修改有关的单据,最后顺利通关请问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评析我们可以吸取的教训有,第
一、在买卖协议中,对商品的名称的约定要实事求是,要反映实际情况,第
二、商品名称的选择要结合贸易管制的规定,考虑是否可以顺利通关评析,卖方的见解不对的,在本案例中,商品检查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品检查局出具的检查证书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这说明出口国商品检查局出具的检查证明并不是拟定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而仅仅是议付的依据,若收到货品后,经复检货品质量与协议规定不符,买方对卖方可以提出索赔
4、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向法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协议规定货到目的港30天内检查,买方与权凭检查结果提出索赔我某公司按期发货,法国客户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一年之后,我某公司收到法国客户的索赔文献,称其进口的小五金有80%已经生锈,并附有法国某地的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证书问,“法国客户的索赔有无道理?
5.我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商人出口散装甜菜粕,CIF马赛,按发票价值110%投保一切险、战争险货到马赛后,买方又陆运转运至巴黎,经检查,发现货品在船舱因通风不良而引起的水汽疑结,货品受潮、受热问,保险公司是否要理赔?
6、港商以CIF香港条件从青岛进口一批货品后,转售新加坡货品如期到达香港后,港商发现货品品质与协议不完全相符,且短量短重,因时间紧迫,港商将货品原封转船运至新加坡之后,港商在协议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新加坡尚检机构签发的检查证书向我方提出索赔请问,我方应如何解决这一商检纠纷?理由是什么?
7、我国一家大型公司与德国一外商签订协议进口10台施工机械设备,每台8万美元协议规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美元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出口方表达只能交货8台另据调查市场行情看涨,每台市价已达
8.3万美元出口方规定赔付违约金2万元后解除协议请问,试评论此案例
3、我国某出口公司凭样品成交后,收到进口方关于1000个阀门低质量的索赔请问,我方应规定对方出具哪些索赔证据?我方应承担哪些费用?提出替换货等哪些具体措施才干不影响双方的业务关系第十部分(不可抗力)
1.中国某公司从阿根廷某公司进口普通豆饼3万公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货地点发生一百年难得一与遇的洪水,收获计划落空阿商规定按不可抗力条款免去交货责任,问,阿商的规定是否合理?评析,阿商的规定不合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公约》,阿方发生的事件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是不可克服的,而在本案中,豆饼属于种类货,可以替代,协议不规定特定的产地,阿商应从其他地区或国家购买货品交货,特别是从发生洪水到交货尚有4个月的时间可供阿商购买货品阿商如拒不交货,中方可在阿方交货时从国际市场上补进,然后向阿商索取差价和损害补偿金
2.有一份协议,卖方A工厂出售一批原料给买方B工厂,协议规定6月份交货但5月10日A工厂失火,生产设备及仓库所有烧毁到7月1日B未见来货,便向A查问,并催促交货这时A才把失火的情况告知B,并以不可抗力为由,撤消协议B由于急需原料生产,于是立即从市场补进替代物根据市场价格资料表白,5月15日至6月15日的时价与协议价接近,此后市场价格逐步上涨,到了7月1日,市场价格比协议价上涨4%,试问买方B在补进替代品后,能否规定A补偿损失?评析、买方B在补进替代品后,可以规定A补偿损失本例应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本来卖方A可以免去履约责任,主张撤消协议但是由于A未及时把事故情况告知买方B,因此而使B无法避免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故A应承担补偿差价损失的责任
3.我某出口公司以CIF纽约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100套家具的出口协议,协议规定在2023年的7月份交货,6月底,我出口公司的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问,被烧毁的家具是否可以看作是不可抗力导致的?
4.我方按FOB条件进口商品一批,协议规定交货期为5月份4月8日接对方来电称,因洪水冲毁公路(附有证明),规定将交货期推至7月份我方接信后,认为既然有证明因洪水冲毁公路,推迟交货期应没有问题,但因广交会期间工作比较忙,我方一直未给对方答复
6.7月份船期较紧,我方于8月份才派船前往装运港接货因货品置于码头仓库产生了巨额的舱租、保管等费用,对方便规定我方承担有关的费用问,我方可否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为什么?
5、我国上海某外贸公司按FOB鹿特丹条件从荷兰进口一批货品在我方派船前往鹿特丹接获途中,突发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锁我方船舶只好绕道好望角航行,增长航程近万公里,致使船舶到达鹿特丹港时已通过了装船期对此,荷兰商人规定我方补偿因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和利息请问,s试对此案例进行评论第十一部分(索赔)
1.我方向西欧某国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品进行检查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用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入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当理赔?为什么?评析、我方不用补偿理由,
1.索赔的证据局限性,当时购买的是布匹,而应当拿检查机构出具的对布匹的检查证书,不是拿已经制成的衣服作依据
2.索赔的时间超过索赔期限本案例中,在收到货品之后的数月后,这不是合理时间
2.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1000公吨大米,协议规定为一级大米,每公吨300美元,共3000000美元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的品质为二级大米按订约时的市场价格,二级大米每公吨250美元问
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的规定,此案例中,买方可以主张何种权利?
②若买方索赔,其提出的索赔规定可涉及哪些损失?
3.中国A公司向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某种工业精密仪器的协议,协议规定,若货品与协议不符,买方应当在货到目的港后的30天内提出索赔此外,协议中尚有货到目的港后12个月内品质保证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经检查,货品品质与协议规定不符买方遂于货到目的港后的第45天书面告知德国B公司,提出索赔请求问,买方是否可以在活到目的港后超过30天但在品质保证期内向卖方索赔?第十二部分(仲裁)
1.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订立了一项出口协议,在协议中规定了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中国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对方法院发来了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问,我公司是否应当去参与应诉?
2.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出口某种货品的买卖协议一份,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批准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乙方提出甲方所交的货品品质与协议规定不符,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规定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第十三部分(国际贸易纠纷的防止和解决)P
2111.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近期信用证付款,货品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受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检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品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
(3)有15箱货品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品共短少60公斤评析、
(1)应当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品有内在缺陷
(2)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他就要在目的港如数交足
(3)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货品短少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但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局限性,也可向卖方索赔
2.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协议,按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数量为10000公斤,总值为25000美元协议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品,卖方于10月1日已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也付清了货款但是买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走货品,于是卖方将货品搬移至另一不适当的地方存放由于茶叶与牛皮合存在同一地方,当买方与11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1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在上述情况下,各方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评析、按照本例的情况,买卖双方都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各方都应各付其责卖方应对10%的茶叶负责,而买方应对因延迟15天提货而用去的额外费用负责由于,1买方未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提货,这是买方的违约行为但是,买方在10月1日已付清货款,也拿了有效的提单,这10000公斤茶叶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但在买方尚未提走货品之前,该批茶叶继续放在卖方仓库,那么这批茶叶仍然在卖方占有之下,因此卖方对该批茶叶负与保全货品和防止损失的责任《公约》第85条规定“假如买方推迟收取货品,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品应同时履行时,买方美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品或控制这些货品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用合理措施,已保全货品他有权保有这些货品,直至买方偿还他所付的合理费用为止”按本案例的情况,应属于《公约》所讲的“假如买方推迟收取货品”的情况,因此卖方有保全货品和防止损失的责任由于卖方对货品未尽保全和防止损失之责,买方对一串味的茶叶有规定补偿损害的权利2但是,买方延迟15天收取货品,这是买方违反协议行为因此,15天的仓租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其他额外支出,也理应由买方负责因此,卖方可以主张损害补偿总之,在本案例中,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各有各的帐,应按照协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各负其责3,有一产地交货协议,出售新鲜荔枝10吨,总值150000美元协议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品卖方虽多方催促对方派车,但直至6月7日均未见对方派车接受货品于是卖方不得不在6月8日把这批货品卖给另已新买方,得价只有100000美元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可有何种权利?为什么?评析、按照产地交货的协议,双方应在约定的产地和协议规定的时间交接货品,本例的买方显然违反了协议在通常情况下,买方延迟收取货品时,卖方是不得任意另行再售该批货品的,但在本案例中,由于买卖的标的是鲜活商品,假如买方过迟收取货品,该批货品就有腐烂变质的危险对属于这种特殊情况,在法律和贸易惯例中,为了保全货品和防止损失扩大,又允许当事人享有再售权因此,在本案例中的卖方,在买方超过协议规定的收获时间,并在一再催促派车的一段合理时间后,为了防止荔枝腐烂变质而采用另行再售的措施,是完全合理的所以由此而导致的差价损失和一切额外费用支出,理应由买方负责
4.有一份协议,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0000吨协议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10批交货J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撤消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评析、按照本案例的情况,买方没有这种权利由于,
(1)该协议是一份分批交货的协议,虽然卖方第五次交货违反了协议,但并不影响以后各批次交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惯例的规定,一个分批交货的协议,各批交货都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协议某一批交货的协议有违约,但对其他个批交货的协议,并不发生连带影响,除非所有货品是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的关系事实上各批大米是可以分开的,并没有互相的关系因此,卖方第五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协议规定,买方不能单方面取消以后各批交货的协议
(2)卖方第五批货,因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该批货品的交货构成主线违反协议,买方有权拒收货品,并主张撤消该批协议本案例卖方在第五批交货的情况,适合《公约》的有关规定,因此买方仅对第五批货品有上述权利
5、P149商订立一份大豆出口协议,订约后由于该年我国出现巨大洪水涝灾,致使大豆严重减产,出口货源的采集碰到了困难,纵使努力收集,也难以按期履约试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能否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规定外商免去交货责任?评析、我方不能规定外商免去交货责任,但可延期交货这是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如导致协议所有或部分不能履行时,有关当事人可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的有关规定并提供证明,是可以免去交货或延期交货的但只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限度是全局性的或主线性的,以致采购不到出口货品导致无力履约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免责规定方可成立就本案例而言,虽然我国发生了自然灾害,但其影响限度并非是主线性的,其影响亦未到达全局的限度,只是采集碰到了困难,我国《涉外经济协议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的,在事件的后果影响连续的期间内,免去其迟延履行的责任”《公约》也规定,“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由此可见,我方可延期交货而不承担补偿责任
6、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协议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评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约,因协议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由于协议是索赔的依据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由于他们之间的协议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o、某公司以CIF条件从美国进口一套设备,协议总价款为800万美元协议中规定,7假如协议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1200万美元的违约金协议订立后,我公司在索赔期限内向美方提出索赔,而美方却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美方法院将如何判决?评析、美国法院也许判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为罚金,并宣布对协议规定的1200万美元的违约金规定不认可因素是,1美国属英美法系的国家,而英美法系把违约金严格地区分为“罚金”和“预约补偿金”认为前者是无效的,不可强制执行,后者是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至于两者之间如何区分,要以当事人订立协议时的真实意图而定假如当事人的意图是要惩戒或防止违约的发生,则违约金就是“罚金”,假如当事人是为减少将来计算违约损害的麻烦而规定的,即属于“预约补偿金”2就本案例而言,由于协议只简朴订明假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易让人理解为这是为了防止违约而制定的此外,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额较高,超过协议价款的一半,也易让人理解为这笔违约金具有惩戒性质,即为“罚金”假如我方公司不能提供自己因卖方延迟交货而遭受损失与这1200万美元的违约金大体一致的充足证明,法院就会因其过高而将此违约金鉴定为“罚金”而不予认可
15.我某出口公司出口比目鱼,协议商品名称为“HALIBUT,但是实际货品的包装上却使用“FLOUNDER”(也是比目鱼)卖方按照“HALIBUT”作为商品名称制单,货品到达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请问我方对此是否负责?评析我方对此应当负一定责任理由是交货的实际名称一定要和单据中商品的名称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无法顺利通关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术语)
1.有一批货品以CIF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船未到伦敦之前,船方获悉伦敦港口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所以将货品卸到伦敦的另一个港口后来罢工结束,货品又从港口运往伦敦,增长运费2500英镑,请问这笔费用应由谁负责?并说明理由评析,这笔费用应由进口人自己承担,由于按CIF价格,出口人在货品装运后,交单即交货,已经完毕交货任务,可不负责承运人按提单背面条款大都规定如因罢工而使船舶及货品不能安全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承运人有权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货品,运送协议应认为已经履行保险公司对罢工险负责的损失只限于直接的损失,间接的损失不赔而因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在原定目的港卸货,转至另一个港口卸货所引起增长的运送费用属于间接费用
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品一批,协议中的贸易术语是CIF巴黎,卖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淹没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规定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协议中规定的货品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请问我方该如何解决?评析,本案买卖双方订立的是CIF协议CIF协议的含义是卖方承担货品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2023通则CIF解释中的第B5款规定,“买方承担货品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后一切货损货差的风险”因此,货船在途中淹没导致的货品损失应由买方承担,买方应接受所有单据并且按协议规定支付所有货款在接受单据后,买方可以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的承保人(保险公司)索赔,通常可以获得相称于货品价值(CIF价)
1.1倍的补偿
3.有一份FOB协议协议规定“2023年3月装船,假如买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品,卖方批准保存28天,但买方应承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结果,在卖方反复催促下,买方所派船只于5月5口才到达指定装运港,卖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索取涉及28天的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内的损失请问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吗?评析,FOB的含义由买方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派船并到达指定装运港.2023通则关于FOB解释的第B5款指出“假如他(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按期到达或无法载货……则应承担从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间届满的日期起,货品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品已被适本地拨归于本协议,即已被清楚地分开,或已以其他方式被拟定为本协议的货品为限,”本案买方未按协议规定期间派船,理应补偿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即使协议中不作规定也应如此当然,买方有权追究卖方有无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将货品存入指定的码头仓库或在卖方自己的仓库内指定了一批符合协议规定的货品作为等待装船的货品若卖方没有这种履行协议的行为,买方则无补偿的必要假如卖方在4月28日前已将货品售出,买方也无需补偿
4.有一份CIF协议,货品已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轮船离港4小时后触礁淹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规定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品已所有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规定买方付款?为什么?评析,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规定买方付款理由,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品在运送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5•某公司按FOB条件出口一批一级大米,共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查,符合协议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经及时发出装船告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品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由于卖方补偿差价损失,请问卖方对此差价损失是否负责?评析,卖方对次项差价损失不需要负责由于按照国际商会《INC0TERNS2023》的解释“FOB是指当货品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毕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承担一切费用好货品灭失或损坏的风险J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将货品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租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品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送途中部分大米受到海水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事实上,货品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协议规定的条件的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6.有一份CIF协议,出售一批小麦协议规定“CIF纽约,卖方必须提交提单、保险单和商品检查证书三项单据,买方凭单付款J事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了上述三项单据,但买方发现提单和检查证书有涂改的痕迹,买方提出异议并暂停付款事后查明,涂改的是配舱的舱位号,并且是在单据签字之前涂改的,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坚持拒绝接受单据和拒绝付款?为什么?1评析,本案的情况有两种也许,因此要作出两项回答,在CIF协议中,卖方负有两项重要义务,一是必须按照协议发规定交付货品,二是必须按照协议的规定提供单据相对来说,买方享有两项拒绝权,一是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货品,二是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单据按照这种解释,本案中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有擦改痕迹的单据但是,事后查明,擦改是改正货品配舱的舱位号码,并非擦改重大项目的,同时又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的假如买方自己是收货人,此项擦改过的单据,对买方的权利并无重大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不能拒受单据,假如此项擦改给他带来不便或其他额外支出,他可向卖方提出损害补偿这是第一种情况但是,假如买方不是货品的直接受货人,他在卖方提交单据后,拟将这批货品转交给第三者,他是准备通过转交单据进行交割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单句有瑕疵,将给他转让单据带来重大困难因此,他拒受这种有瑕疵的单据是有充足根据的正如施米拖夫所说“从商业观点来看,可以说,CIF协议的目的不是货品自身的买卖,而是与货品有关单据的买卖”假如本例买方的目的不是买卖货品自身,而是以转让单据而获得利益,那么,这种有瑕疵的单据与他的目的直接相违反尽管这种擦改的单据不是重大的擦改,但对于他转让单据却带来重大的障碍因此,他主张拒受单据又是合理的,在法律上也是有依据这是第二情况
7、有一份CFR协议,买卖一批蜡烛,货品装船时,经公证人检查合格,符合协议规定规定货品到达目的地后,发现蜡烛有15%的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但卖方拒绝,其理由是货品在装船时,品质是符合协议规定的事后又查明因素是货品在交给承运人后,他把该批货品装在靠近机房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很高而导致的请问卖方拒绝补偿有理由吗?为什么?评析,卖方对次项损失,不负补偿责任由于,
(1)在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对交货的品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也许发生争议由于国际贸易在交货过程中,需要通过几个环节,产生品质和数量不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例如,卖方在交货时货品的品质和数量如何,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途中,承运人在保管、堆放和装卸货品等项工作上,是否烙尽职责,在货品交接过程中,有无因风险事故而对货品品质和数量有影响从上述三种也许出现的情况来看,发生品质数量不符,不一定是卖方卖方的责任只有上述第一种情况属于卖方违反协议的行为,买方有权索赔,这种索赔称为贸易索赔上述第二情况是承运人位按照提单的规定,烙尽职责保全货品而导致的,此项损失应当按提单的规定,由承运人负责补偿,这种索赔称为运送索赔上述第三种情况属于风险范围,假如已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可凭保险单并按保险单承保的范围,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索赔成为保险索赔因此,买卖双方对叫货品质和数量发生争执时,并不一定都是由买方负责的,只有属于贸易索赔的情况,卖方才承担补偿责任
(2)按本例的情况,双方是按照FOB条件成交,货品的风险损失发生在装船以后,次项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事实证明,卖方在装船时,货品经由公证人检查,证明其品质完全符合协议的规定,因此卖方已履行FOB协议规定的交货义务至于货品到达目的港以后,有20%的蜡烛发生弯曲现象,显然与卖方交货无关,事实查明,是存放的船舱温度过高,致使白蜡烛软化而弯曲,是由于承运人没有按照商品的特性保管货品而导致的根据提单的规定,承运人应承担在保全货品方面未烙尽职责的责任,收货人则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因此,本例的情况应属于运送索赔,与卖方无关
(3)本例协议是按FOB条件成交,即使上述损失属于风险范围,也只能由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与卖方也是无关的
8、以CIF出口货品,保险已由卖方向A保险公司投保,运费也已付,而船只在启运前先遭到扣押,买方等待货品,规定卖方将货品另行洽船运送,出口方以运费已付清为由向买方另索再次发生的运费请问
(1)卖方的规定是否合理?
(2)买方为急需货品不得以照付暂时解决问题,买方所产生的损失应如何解决?评析,
(1)按《INC0TERMS2023》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卖方负责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本例的卖方已将出口货品装上了船,付清运费并已取得装船提单,卖方的责任已经解除,风险已转移给了买方,所以由该船遭扣押另行转船的一切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2)第二次运费可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要买方可依据《海商法》海上保险之委付,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投保金额,但应当以货品装船已过4个月不能成行或尚未交付收货人为限
9、甲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苹果协议签定后接到买方来电,称他租船较困难,于是委托我方帮他租船,有关费用由他承担为了方便协议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规定但到了装运期限我方还是没有租到船,且买方又不乐意改变装运港口因此,到装运期了,还没有找到合适的船只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电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协议请问我方该如何解决?评析,我方应拒绝买方撤消协议的无理规定按照FOB条件成交的协议,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是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来说,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批准改变装运港口,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有不能因此规定撤消协议
10、我方以CIF伦敦条件出口一批货品货品顺利到达了伦敦,买方收到了货品,卖方也到银行拿到了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在伦敦港口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规定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请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评析,我方应承担卸货费用,不需要承担进口报关费用由于本案中我方按照CIF条件出口,它是主运费已付价格术语,但在以这种贸易术语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承担因此,我方承担卸货费而不应承担进口报关费1L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出口一批货品,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买方必须于8月底之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卖方保证货品于11月12日运到目的地,若迟于11月12日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协议卖方在买方如期开来信用证后,于10月18日租船将货品运出因当时河流被封锁,只能绕道而行比规定的时间晚了几小时,结果货品被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无奈之下,只得将货品就地抛售,总共损失了100万美元请问
(1)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品?为什么?
(2)卖方损失的100万元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评析,(D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品本案中协议性质已经不属于CIF协议,理由是CIF协议是装运协议,即按照此类协议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协议规定的装运期内完毕装运但是无须保证准时到货本案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买方必须于8月底之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卖方保证货品于11月12日运到目的地,若迟于11月12日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协议这就改变了装运协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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