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协作网络合作协议甲方乙方
一、网络〃合作,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所有相关业务合作按照本协议规范进行
二、协作网络合作,部署系统,实现与甲方协作网络平台系统的对接
三、协作网络平台的合作内容是甲方整合广东省心血管病研究所相关科室医生与乙方心血管相关科室医生开展基于患者病历信息的移动远程协诊业务乙方可向甲方发起疑难病例远程协诊申请,由甲方相关专业的医生利用信息化工具为乙方提供远程协诊建议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远程会诊业务由临床医生主动直接发起,甲方在接到乙方协诊请求后小时内给予答复乙方应按系统要求线上填写远程会诊申请,并推送患者相关病历资料(包48括但不限于门诊住院病历、实验室检查以及影像资料等必要临床信息);甲方接受远程会诊申请后,按时限要求与乙方医生或患者沟通,并按照规范要求提供会诊意见
五、远程会诊业务收费由乙方按远程会诊物价标准向患者收取,甲乙双方的结算比例另行协议约定
六、各方医疗数据共享的唯一合法途径为数据拥有方的授权及主动推送,各方以非合法途径获取的临床数据将被视作违约
七、远程会诊中各方推送的病历信息只供该次会诊业务开展使用,不得在对方未授权情况下挪为他用
八、如会诊后发生转诊,在双方同意并授权的情况下,可通过协作医疗网络将转诊患者的病历数据提供给接收方,接收方有权将该数据接入电子病历系统,成为转诊患者的病历资料
九、对于经过会诊确认需要转诊到甲方治疗的患者,在无特殊医疗服务事件出现情况下(特殊医疗服务事件指流行性疾病的暴发、意外事故后的大抢救等等的事件),甲方优先收治该转诊患者,转诊服务内容包括:门诊预约、检查预约、疑难病会诊预约及住院床位预约等
十、除特殊情况外,病人的转诊由乙方提供交通工具并委派医务人员随行;甲方可启动航空急救系统为乙方有需要及有条件的转诊病人提供有偿服务,如在运输途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争议,按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在进行对外宣传前,双方有义务将有关的宣传内容及形式知会对方,待双方意见统一后方可实施,否则受损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互相监督对方协作网络合作工作的开展,如发现问题或产生异议,双方均有权提出协调解决的方案或终止协议的决定终止协议后,双方不得继续再以合作单位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
十三、本协议如有未尽之事宜,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签署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合法签署人签字盖章方可生效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双方均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作,如双方对协议内容无异议,本协议自然延续到下一-个合作审核年度,不再另行签署(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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