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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附件2《云南省民族文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起草简要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云南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民族宗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起草了《云南省民族文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对前期起草工作进行简要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云南省民族文化项目自2010年实施以来,对于推动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服务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和民族文化强省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2010年,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制定了《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10)498号),2015年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印发了《云南省百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突出人才扶持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百项少数民族文化精品扶持管理办法》(云民宗发
(2016)67号),2023年省财政厅和省民族宗教委联合下发了《云南省民族宗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3)23号)2020年以来,民族文化项目在名称上发生了一些改变,项目扶持的导向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族文化项目管理的科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项目实施方向与新时代社会发展和民族工作主线更加契合,内容体系更加简化科学,管理方式更加严谨高效,省民族宗教委对现有的管理办法进行了梳理、整合及修订,拟制了《云南省民族文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云南省民族宗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七个章节,三十二条细则第一章为总则,对项目资金管理的界定和原则进行了规定第二章为管理职责,逐项明确了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州(市)民族宗教部门、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职责第三章为支持范围及方式,对具体项目的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和禁止事项进行了规定第四章为项目管理,对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实施、验收和项目库管理进行了逐一明确第五章为预算资金管理,对预算时间、方式和资金使用、实施进度等进行了规定第六章为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明确了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的各项要求第七章为附则第七条州(市)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和县级项目申报、评审、验收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规范开展项目资金管理,开展项目日常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绩效评价,履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八条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区域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初审和初验,开展项目日常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绩效评价等监督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第九条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本级项目资金下达、审核拨付工作,指导本级民族宗教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和资金运行监管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严格按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做好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及项目监督管理等项目管理工作,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承担责任,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三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十一条民族文化项目包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俣护传承工程项目、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项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项目,项目资金实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二条民族文化项目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主要支持范围:
(一)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保护传承工程项目主要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包括资源普查、征集记录、研究出版(发行)、传承人培养、宣传展示、举办活动、开发利用、交流合作等
(二)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项目主要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包括图书出版、影视剧(纪录片、系列短视频)制播、舞台剧目编创、传统手工艺品的开发创新和品牌培育、综合性活动举办以及树立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等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项目主要用于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云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生动实践,包括开设宣传专栏、组织宣传活动、打造宣传产品、健全宣传机制等
(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与民族文化发展相关的其他支出
(五)符合《云南省民族宗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支持繁荣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关规定的其他支出第十三条支持方式项目资金分为省本级资金和省对下项目资金省本级资金用于支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省属企业、省级相关媒体开展民族文化项目建设省对下资金用于支持州(市)、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当地民族工作相关的社会组织和法人组织开展民族文化项目建设第十四条项目资金使用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等与民族文化项目无关的支出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五条省民族宗教委每年上半年公开发布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对申报主体、申报流程、标准和条件进行说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第十六条项目申报评审流程
(一)省本级项目申报评审省民族宗教委组织申报工作,采取竞争立项、优中选优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省级预算安排情况及评审结果确定项目
(二)省对下项目申报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初审,州(市)民族宗教部门评审,省民族宗教委会同省财政厅采取竞争立项、优中选优的方式进行复核后,根据省级预算安排情况及复核结果确定项目第十七条项目批复省级评审或复核通过的项目,在申报主体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省本级项目由省民族宗教委正式批复省级申报单位,省对下项目由各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批复并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第十八条项目实施项目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财务管理规定组织项目实施,须在获得项目资金当年度内完成项目实施和预算支出,因特殊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延期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同级民族宗教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同级民族宗教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九条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可采取实地勘察、专家评议、委托验收评价等方式进行验收省民族宗教委负责开展省本级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州(市)民族宗教部门开展本区域内省对下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形成报告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省级适时采取实地评价等方式抽验经批准跨年或延期实施的项目,应在调整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第二十条项目库管理民族文化项目按照省民族宗教委要求申报管理,各级民族宗教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申报项目论证入库在项目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省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和各级民族宗教部门按要求更新报送绩效目标、资金安排、项目实施等相关信息,省民族宗教委汇总后形成项目管理清单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出现政治导向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永久不能申报;存在以下情况的,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项目申报,并视情况追缴相应的扶持资金
(一)项目验收未通过,且在6个月内整改仍未通过的;
(二)项目绩效评价未通过,且在3个月内整改仍未通过的;
(三)项目实施与预算和绩效目标严重不符的;
(四)严重违反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拒不配合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第五章预算及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省民族宗教委于年度预算编制前完成项目评审或复核工作,按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申报年度预算,并按照省财政年度项目预算规模确定项目资金第二十三条省民族宗教委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30日内提出民族文化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资金,其中省本级项目资金下达项目实施单位,省对下项目资金下达项目单位所在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局第二十四条预算资金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独立核算,按照现行规章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须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等;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按照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规定执行;使用项目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因项目未实施完毕需跨年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报经本级民族宗教部门同意后,按流程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未申请结转的,视为无结转需求,相关经费收回财政预算;各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随意调整绩效目标和资金用途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获得项目资金后直至项目完成前,应按季度逐级向省民族宗教委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作出资金使用结算,形成规范财务帐表第六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二十七条省民族宗教委适时对各级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扶持安排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适时开展资金重点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各州(市)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本州(市)项目的服务管理和跟踪问效,建立项目预算明细、绩效目标、完成时限、责任、版权等内容的相关档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监控、材料报送、组织验收等各项工作第二十九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应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按照现行各项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第三十条项目资金管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恶意串通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第七章附则第三H■一条本办法由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世居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相关管理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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