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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部、国家发改委及卫计委等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核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医院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年度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做好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计划;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用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二)经济效益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基本建设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到管理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医院财务部门主管全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参与工程项目预算、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等合同的签订,做好财务监督工作,负责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决算第五条医院基本建设项目财务预算是医院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基本建设项目支出计划,也是医院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医院总体规划、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根据医院的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建、续建项目资料,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编制的细化预算医院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需要调整的必须编制正式调整预算,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和预算管理程序报批第六条基本建设资金结算,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按设计、施工、采购合同的规定,按工程概预算和工程进度支付,财务人员必须必须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有关资料,手续齐全才能付款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照法律法规签订合同第八条新建项目开工前,基建部门应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设计合同、总概算及投资计划、中标通知书、标底造价、施工合同及相关预算资料,资料齐全方可付款第九条所有基建工程费用开支,除按合同、进度、程序、具备合法报销票据外,还必须有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基建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签字方可付款第十条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要根据实际工程进度,以工程进度表、施工管理人员、工程监理人员、跟踪审计人员、基建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签字为付款依据第十一条预付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付备料款第十二条材料物资的采购,必须根据基建部门审定的、与标底一致的材料供应计划、材料合同、入库单等手续付款发生材料变更是必须依据材料变更计划和入库单付款第十三条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质保期满,经基建部门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按合同规定付款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正确的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基建部门、财务部门、施工单位应全力协作做好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第十五条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由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交医院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的审计工作后交财务部门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结算,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第十六条审计完成的工程结算,财务部门如在发现问题应交由审计部门协调处理第十七条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是基建财务工作年度总结,是反映基本建设项目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是医院重要基本建设财务档案,医院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全力协作,做好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第十八条基建财务分析是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根据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投资、基建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一定时期或者对某一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状况、建设成本进行系统分析、比较和评价第十九条财务人员对各项经济活动有知情权,财务主管人员应主动了解医院基本建设计划,参与工程项目预算、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或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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