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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亘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保障新生儿生命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新生儿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新生儿医疗安全水平,防止新生儿意外伤害和医疗事故的发生第四条新生儿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制度规范、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新生儿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明确新生儿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新生儿医疗护理人员,确保新生儿医疗护理质量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医疗护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新生儿医疗护理水平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生儿医疗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新生儿医疗安全事件第三章医疗安全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新生儿医疗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新生儿医疗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用药的管理,确保新生儿用药安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新生儿设备的安全运行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环境的卫生管理,确保新生儿环境的清洁卫生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喂养的管理,推广母乳喂养,确保新生儿喂养安全第四章护理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新生儿护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新生儿护理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护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新生儿护理水平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护理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新生儿护理设备的安全运行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护理环境的卫生管理,确保新生儿护理环境的清洁卫生第五章监控与评估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生儿安全监控体系,对新生儿安全进行全面监控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新生儿安全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生儿安全问题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新生儿安全事件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持续改进新生儿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生儿安全管理的新要求本制度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诊所、卫生院、卫生室等本制度所称新生儿,是指出生后天内的婴儿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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