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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则为确保我国广播电视播出安全,提高安全播出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安全播出信息是指广播电视播出过程中涉及到的安全管理工作记录、汇报、数据及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类安全事件第二条安全播出信息报送的原则安全播出信息报送实行分类、分级、逐级报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安全播出信息,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各类安全播出信息,不得阻挠安全播出信息的报送第三条安全播出信息的内容安全播出信息包括广播电视播出过程中的各类安全事件、设备故障、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情况、安全检查情况、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改进措施等第四条安全播出信息报送的组织体系与职责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播出信息进行汇总,并按
1.照有关要求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设立安全播出信息报送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播出信息
2.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发射等设施运维单位应设立安全播出信息报送责任人,负
3.责本单位的设施安全播出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第五条安全播出信息的报送程序安全播出信息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报送
1.安全播出信息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采取的措施、
2.处理结果等内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安全播出信息报告后,及时进行核实、汇总,
3.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第六条信息安全与保密安全播出信息报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1.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加强对安全播出信息报送人员
2.的管理,确保信息报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考核与奖惩对违反本制度,迟报、谎报、瞒报安全播出信息或者阻挠安全播出信息报送的,依
1.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认真履行安全播出信息报送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播出问题的单位和个人,
2.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安全播出信息报送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解释(注本范本为示例性文件,实际制定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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