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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清单-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第一部分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一、违反预算管理方面的行为
1.1预算内容不完整♦【常见表现形式】
1.
1.1未按规定将公共财政预算的非税收入或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1.
1.2未按规定将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1.
1.3未按规定将国有资本经营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1.
1.4未按规定将非独立行政区划的功能区(如各类开发区)的财政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1.
1.5未按规定将上级转移支付预算纳入预算管理【定性依据】
(1)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2010)88号)“
四、其他事项……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将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3)财政部《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同级财政总预算的通知》(财地字
(1988)129号)“为了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预算管理,全面反映地方财政总预算的收支情况,决定对开发区新增的预算收入及其相应的预算支出,从1988年1月1日起全部纳入同级财政总预舁
(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财预[2008)435号)“
二、要完整编报上级各项补助收入……
(二)财力性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二、违反决算管理方面的行为
2.1财政总决算草案编制程序不合规♦【常见表现形式】
2.
1.1未按规定内容编制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含决算草案)
2.
1.2未按规定程序编制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含决算草案)
2.
1.3决算草案中未按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数表或变更数表【定性依据】
(1)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
(1997)287号)“第六十二条总预算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他附表等……报送期限及编报内容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具体要求和本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的需要办理第六十三条……
二、总预算会计报表的数字,必须根据核对无误的账户记录汇总切实做到账表相符,有根有据不能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
三、总预算会计报表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种类、格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编制口径填制,以保证全国统一汇总和分析……第六十四条总预算会计的年报,即各级政府决算,反映着年度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五条……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2财政决算草案编报事项不准确♦【常见表现形式】未将决算编报范围单位全部编入决算
2.
2.2将决算编报范围之外的单位或资金编入决算决算(草案)报表数字不准确【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六十一条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3)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六十三条各级总预算会计报表要做到数字正确,报送及时,内容完整……
三、……汇总报表的单位,要把所属单位的报表汇集齐全,防止漏报”【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3上报决算草案或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常见表现形式】
2.
3.1上报决算草案不及时
2.
3.2财政部门未及时批复本级部门决算
2.
3.3部门未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定性依据】
(1)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六十三条各级总预算会计报表要做到数字正确,报送及时,内容完整
一、……所有预算会计单位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出报表,以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及时汇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一条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收入预算执行规定的行为
3.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常见表现形式】自行设立国家规定之外的税收种类未经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
3.
1.3未经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违规设立其他非税收入项目
3.
1.5未按规定取消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10)80号)“第三条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04)100号)第四条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第十六条下列情况不得批准设立收费项目……
(十五)与明令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
(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12004)53号)“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禁止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征收政府性基金,严禁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审批,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10)80号)“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04)100号)“第三十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限期退还已收取的收费款项,对确实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四)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3.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常见表现形式】
3.
2.1擅自改变政府性基金收费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
2.2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
2.3擅自改变罚没收入收费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3)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10)80号)“第二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4)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06)532号)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并于批准执行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5)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
(1995)27号)“
一、关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的管理与缴纳……
(五)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收费、罚款的范围和比例”
(6)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
(2004)53号)“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三是规范收费基金征收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2)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06)532号)“第三十三条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乱收费的;
(二)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
(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04)100号)“第三十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收费款项
(四)擅自缩小收费范围、缩短收费期限的;
(五)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收费的;*
(5)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3自定政策违规缓收、减免财政收入♦【常见表现形式】
3.
3.1自定政策违规减免税收收入
3.
3.2自定政策违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定政策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等政府性基金
3.
3.4自定政策违规减免其他财政收入【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三十三条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4)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
(1998)4号)“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
(5)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
(1995)27号)“
一、关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的管理与缴纳……
(五)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收费、罚款的范围和比例在坚决纠正、禁止乱收费、滥罚款的同时,对按有关法律和法规应该收缴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做到应收尽收”
(6)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
(2004)53号)“
二、
(一)……三是规范收费基金征收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
三、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减免税管理减免税收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执行,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对地方税的减免,也要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不得自立章程,自行其事凡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出,除纳税人如数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4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4自定政策违规返还财政收入♦【常见表现形式】
3.
4.1自定政策先征后返税收收入
3.
4.2自定政策先征后返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
3.
4.3自定政策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定性依据】转移支付收入……依据上级提前告知的预计数编报预算,纳入本级财力统筹安排
(三)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依据上级提前告知的预计数分科目逐项编报,在收支预算中进行反映……市、县级财政应将上级提前告知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2预算不细化♦【常见表现形式】
1.
2.1财政部门代编公共财政支出预算
1.
2.2财政部门代编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
1.
2.3财政部门代编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
1.
2.4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代编公共财政支出预算
1.
2.5部门代编公共财政支出预算
1.
2.6部门代编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
1.
2.7部门代编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定性依据】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
(2010)11号)“
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
(1)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0)2号)“
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6)100号)“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
(2006)68号)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处理处罚依据】*
(1)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0)2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纠正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情况进行认真督查凡拒不纠正继续擅自保留的,中央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
五、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5隐瞒、截留财政收入♦【常见表现形式】
3.
5.1财政收入执收部门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
5.2财政收入执收部门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
5.3财政部门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通过财政专户核算收支
3.
5.4财政部门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另设账套核算收支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将原在预算外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口寸、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第三十六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3)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2010)88号)“
四、其他事项……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将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3.6虚增、虚减财政收入♦【常见表现形式】
3.
6.1通过虚假征收税款、非税收入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
3.
6.2通过预征下年度税款、非税收入等方式人为调增当年财政收入
3.
6.3通过应退未退税收、应征不征税收或非税收入等方式人为调节当年财政收入
3.
6.4通过挂暂存款方式虚减财政收入税务部门、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设立过渡户截留、坐支应当上缴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
3.
6.6违规在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间调入调出,人为调节某类预算的收入
3.
6.7通过虚假支出后再转为收入的“空转”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3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第四十五条对于已入库的预算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的退库,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一律不得冲退预算收入”【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3.7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专项资金【常见表现形式】♦
3.
7.1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教育资金
3.
7.2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3.
7.3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3.
7.4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定性依据】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
(2011)62号)“
一、统一计提教育资金口径,增设科目单独核算从2011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所辖市、县(区),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2)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
(2007)64号)“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
(2011)48号)“
一、统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口径从2011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所辖市、县(区),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
(2004)49号)第二条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2)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
(2011)62号)“
五、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教育资金监督管理……对于不按照本通知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教育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
(2007)64号)“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
(2011)48号)“
五、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不按照本通知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
四、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8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常见表现形式】
3.
8.1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财物
3.
8.2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
3.
8.3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
3.
8.4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
3.
8.5要求企业在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广告
3.
8.6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
3.
8.7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定性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
(1997)14号)
二、……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2)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国发
(1986)49号)“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团体以及街道等基层组织,都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
(一)不准以兴办市政建设和城市公用设施为名,向企业摊派费用(包括实物等,下同)
(二)不准以经费不足为名,向企业摊派办公费、管理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和其他费用;不准巧立名目向企业摊派,为本单位搞福利、发奖金、建宿舍和办公楼
(三)不准以召开会议和举办各种活动为由,向企业摊派活动经费和伙食补贴费等
(四)不准借举办文体娱乐活动,发行报刊、拍摄电影电视为名或以“赞助”、“资助”、捐献”等名目向企业摊派费用
(五)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群众团体,除国家规定的经费来源外,不准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集资个别特殊项目确有必要由企业负担某些费用的,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核报国家经委,由国家经委会同审计署、财政部审批,并明确规定经费的限额和使用范围其中重大项目,要报国务院批准”
(3)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发
(2011)2号)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04)100号)第九条……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政府审批,省级政府在审批之前应当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的规定征得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同音”
(5)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877号)中“
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
6、其他乱收费行为”【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
(1997)14号)“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
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各级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并设立联系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四、违反支出预算执行规定的行为
4.1虚减财政支出♦【常见表现形式】
4.
1.1将实际已经发生的支出挂“暂付款”科目,人为调减当年财政支出
4.
1.2转移支付补助通过专户核算,未列为本级支出【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2)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
(1997)287号)“第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3)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2010)88号)”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将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4.2虚增财政支出♦【常见表现形式】
4.
2.1国库资金列支后转入财政专户,当年未实际支出国库资金列支后挂“暂存款”科目,当年未实际支出【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2)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
(1997)287号)“第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
(2011)1号)“
五、切实加强总预算会计管理……禁止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库款转入财政专户”
(4)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
(2010)383号)“
六、加强国库资金管理……要防止为压缩结余结转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
(2011)19号)“
三、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切实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3年初代编预算细化不及时♦【常见表现形式】
1.
3.1财政部门代编的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
1.
3.2财政部门代编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
1.
3.3财政部门代编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
1.
3.4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代编的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
1.
3.5部门代编的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
1.
3.6部门代编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
1.
3.7部门代编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
(2010)11号)”
二、及时批复和下达预算对年初代编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年初代编安排的预算(包括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分配的资金),要尽量在6月30日前落实到部门和单位,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调剂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预算各部门代编的预算要尽量资金以拨作支’,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等不规范做法,确保财政资金切实发挥效益”
(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
(2013)372号)“
(七)继续清理整顿财政专户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坚决杜绝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库款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在6月30日前全部细化到所属预算单位,超过9月30日仍未细化到具体承担单位而无法执行的预算,要全部作调减预算处理”
1.4转移支付结构比例不符合规定♦【常见表现形式】
1.
4.1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所有转移支付支出的比例低于专项转移支付占比【定性依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五、……
(七)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
1.5转移支付预算告知或下达不及时♦【常见表现形式】
1.
5.1财政部门未及时告知下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预计数
1.
5.2中央财政未按规定时限对地方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定性依据】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
(2008)1号)“年初全国人大批准财政预算后,财力性转移支付预算指标除与预算执行挂钩的项目等特殊情况外,应当在当年第2季度内予以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指标除有特殊管理需要外,当年第3季度末应下达60%以上超收收入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也要尽可能早下达,保证预算及时执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比照财政部的下达比例和进度,结合本地实际和管理需要,确定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年初和各季度的预算到位率,并逐年提高到位比例,确保基层财政部门和基层预算单位能够及时执行预算”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财预
(2008)435号)”二……中央财政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财政年度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地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中央财政将及时下达对地方的各项转移支付省级财政要根据中央财政告知的预计数,结合本级财力安排情况,将对下级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市、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地方,应在12月10日前将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县(市);没有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地方,应在11月底前将预计数提前告知地市,地市应在12月10日前将预计数提前告知县(市)”
1.6财政部门违规调整预算♦【常见表现形式】
1.
6.1未经批准调整预算,使得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
1.
6.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163未经批准调减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三条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第五十四条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七条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L7部门违规调整预算♦【常见表现形式】
1.
7.1未经批准调整本级或所属单位支出预算金额
1.
7.2未经批准调整本级或所属单位支出预算用途
1.
7.3未经批准将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使用【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各省可根据省人大的预算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1.8财政部门或部门违规批复预算♦【常见表现形式】
1.
8.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1.
8.2部门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9财政部门未按照预算拨款♦【常见表现形式】财政部门无预算、超预算拨款192财政部门无用款计划、超计划拨款【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3)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10财政周转金管理不合规♦【常见表现形式】
1.
10.1违规设立或变相设立财政周转金
1.
10.2未按规定及时清理财政周转金【定性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
二、整顿财政周转金的主要内容
(一)从1998年12月1日起,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二)财政周转金只收不贷后,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到期的周转金借款要积极清收……
(三)回收的财政周转金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三、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方法与步骤……2000年年底以前,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结束”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
(2011)1号)”五……要加强财政部门对外借款管理,严禁变相设置财政周转金确因临时急需对外借款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大额借款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11预备费设置动用不合规♦【常见表现形式】
1.
11.1未按规定设置预备费
1.
11.2未按规定用途动用预备费
1.
11.3未经批准动用预备费【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第五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政府财政部门对要求追加预算支出、减少预算收入的事项应当严格审核;对需要动用预备费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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