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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连云港市社会组织促进会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市热心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组织和与社会组织管理相关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发展研究,密切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信息分享,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互律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架起桥梁和纽带,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现代化新港城作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连云港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节监事会第三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明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四十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H■一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第四十七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并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定本会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四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冢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六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第七条本会的住所是连云港市秦东门大街398号民政公共服务中心4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社会组织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和意见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三)组织社会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社会组织治理能力建设,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行为,推进社会组织自律与互律,推动社会组织内外监督机制的建立,完善社会组织运行制度,营造社会组织发展良好氛围;
(五)引导和组织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六)根据需要,开展与社会组织发展有关的培训、论坛和联谊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七)树立各类社会组织典型,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快发展、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A)根据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和测评;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sfs-1st O弟二早会贝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体,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第十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以全市性社会组织为主体,吸收个别治理规范和作用发挥显著的县区登记管理社会组织;
(四)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在从事的业务管理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授权秘书处办理;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社会组织有关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本会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2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必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羽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其他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第二节理事会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组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理事一般应为2A以上社会组织,成立登记二年以上,近两年年检均为合格
(二)个人理事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社会组织管理和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机关事业单位正科级以上)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A)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H^一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二十八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九条经理事长或者4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第四节负责人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8-10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三H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对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提出罢免建议;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主持本会常务工作,副会长受会长委托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发展规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A)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具体事务由秘书处负责落实第三十六条本会应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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