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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合同条款
1.责任
1.1根本责任
1.
1.1总承包方须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各方面都能使发包方满意,并遵循发包方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下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其中局部的设计和/或保修如果该设计和/或保修是说明包括在本工程内的
1.
1.2由本工程开始到竣工证书发出日止,总承包方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任何有关物料等
1.
1.3除第
1.
1.2条款的规定外,总承包方亦须负全责保护他在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未完成工作,直至该工作完成为止另外总承包方亦须负责他在履行保修责任而执行工作的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
1.
1.4总承包方若发现合同文件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说明差异之处,而发包方须给予指示
1.
1.5本工程乃包括第
13.1条款所述的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方须负责组织及实施相关招标过程中所有有关手续,包括提交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并取得相关批文等
1.
1.6若合同文件说明发包方会委托另外的供给单位负责本工程的部份物料供给,则a总承包方须负责计算其需要的物料的订货数量发包方只负责按发包方发出的图纸加已由其确认的合理损耗的物料数量任何超出此范围而又需要完本钱工程的物料,其费用须由总承包方承当b总承包方负责提交供货方案以便供给单位安排物料按时供给C供给单位供给的物料应卸到工地地面层总承包方指定地点,由总承包方负责卸货其后的相关工作若总承包方要求送到工地外的中转场地,则由中转场地运到工地的工作及费用均由总承包方负责d总承包方应在收到供给单位供给的物料48小时内开箱验收,遇有破损或不合规格的,须即日通知供给单位安排替换验收后的损坏、遗失由总承包方负责e其它本工程不可缺少的物料及工作仍由总承包方全面负责
4.
2.1本工程的工料标准乃包括根本要求和技术要求两个部份,其中技术要求包括图纸上的说明、施工阶段的补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最新的施工及验收标准(合格标准,亦详见第L7条)本工程应按技术要求施工及验收总承包方要更改施工技术,事先必须得到发包方书面认可,否则一切后果由总承包方负责
4.
2.2若各技术要求的说明互相之间有矛盾以及若工料标准技术要求与根本要求的互相之间有矛盾,总承包方须遵循较严格的规定
4.3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4.
3.1除另有说明外,总承包方应远在开始施工前或在发包方书面要求后14天内提交足够数量之制配图纸等发包方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制配图纸等,总承包方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惟发包方不能对前述的制配图纸作出非合理性的拒绝
4.
3.2若任何图纸退回给总承包方作修改,总承包方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7天内,将经修改的图纸再呈交给发包方审批
4.
3.3发包方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总承包方在本合同上的任务及责任
4.
3.4图纸之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之需求及习惯,并能使发包方及当地有关部门满意
4.
3.5总承包方所编制的制配图纸等,其内容必须符合技术要求,特别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例如防火标准之要求总承包方更须负责制配图纸等所需的送交有关部门审核和盖章的手续及费用
4.4竣工图总承包方在本工程竣工后30天内须提交有关本工程的竣工记录图(两份图纸)给发包方自用,并按国家规定提交足够数量之有关本工程的竣工资料归档不管在本合同内是否另有规定,按保修完成证书之发出而须支付的款项须在总承包方满足上述要求后才会发放
4.5工地上文件
4.
5.1总承包方须把一整套的合同文件(单价可除外)包括图纸、标准和工程量清单连同工程开始后签发的一切指示、附加图纸、补充工料标准、资料表和细节存放在工地,以便发包方及其工程参谋可随时查阅参考
5.施工组织部署、进度方案表及报告
6.1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方案表
5.
1.1总承包方须在接到本合同的书面委托后7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方案表说明其采取的施工时间、方法、程序、分段和次序给发包方认可,并按认可的部署及方案施工
5.
1.2若在施工期间有特殊情况出现,发包方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方案表,总承包方须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其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方案表,并在4天内提交为了维持工程进度及在需要时修改施工进度方案表,总承包方须在其本身或其分包单位的工程或物料供给有延误迹象时及时通知发包方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方案表(包括修改)的提交仅作为发包方对总承包方施工监督之参考,发包方的认可与否并不作为总承包方获得工期延长或更改工期的证明,也不会减轻或解除总承包方在合同中的任务和责任合同文件说明的工期要求必须严格遵循
5.2每周报告
5.
2.1总承包方须每周向发包方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需要的资料及要求的工期延长等报告内要列明与进度方案表偏差的地方,提出实际及预期延误的理由,并提出补救措施
5.
2.2每周报告的格式要在工程开始前提交给发包方认可
5.3每日报告
5.
3.1在整个合同期间,总承包方须每天向发包方提交报告,记录工地上每个工种雇用工人及使用机械的数目、运到工地的物料数量及整天的天气
5.
3.2每日报告的格式要在工程开始前提交发包方认可
5.
3.3发包方若有工程监督或其它代表派驻工地时,每日报告要经发包方的工程监督或其它代表审阅和签字
5.4进度照片总承包方须按发包方要求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工程进度照片
6.管理
6.1工程经理在整个合同期间,总承包方须时刻都有一称职的工程经理常驻工地,处理一切有关问题发包方给予他的任何指示将视为有效地给了总承包方工程经理的人选须由发包方批准,并在未得发包方同意前不能更换
7.2发包方代表发包方有权委派代表代替他执行本合同授予的工作和权力有关委派须以书面通知总承包方
8.3工程监督
6.
3.1发包方有权委派工程监督在工地现场负责视察本工程,总承包方须给予一切合理的设施,使其能履行责任
6.
3.2工程监督给总承包方或其工程经理的任何指令并无效力,除非发包方代表在该指令发出后7天之内予以书面追认,则该指令于追认日起视为发包方的指示
6.4人力
6.
4.1总承包方须在工地雇用a对本身工作有经验及有领导能力的技术人员及工长;及b正确及准时执行及保修工程所需的熟练工人技术工人需领有相关工种的认可工艺资格、牌照或证书等
6.
4.2发包方有权反对及要求总承包方及其任何分包单位撤换不守法纪和工地规章制度或不称职或疏忽或发包方认为其雇用是不恰当的人员未有发包方书面准许,总承包方不可再用此等人员于本工程
6.
4.3任何人员调离后,必须由发包方认可之称职人员替代
6.5发包方及工程参谋进出工地、厂房等发包方或工程参谋的获授权代表人员在任何合理时间有权随时进入工地,或进入总承包方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准备工作的厂房或其它地方若工作在总承包方的分包单位的厂房或其它地方进行,总承包方须在该分包合同中赋予前述人员同样的权利,并须执行一切合理的措施,使该权利得以实行价款
7.
7.1计价基础
7.
1.1若在招标时供总承包方作为计价基础的工程量清单或图纸或工料标准被确认为本合同的有效部份,则有关的工程量清单称为〃合同工程量清单〃,图纸称为〃合同图纸〃,工料标准称为〃合同标准〃除供本合同用外,总承包方不能把有关的资料作其它用途
7.
1.2按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a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的工程的品质和数量乃以合同图纸所绘画或合同标准所描述的为准b报价单内的单价将用作计算设计变更费及中期付款额C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若在报价单内没有显示,则其费用当作已包在其它投有价款工程的单价或价款内e合同图纸和合同标准为相互补充,若二者之间有矛盾时一,总承包方须遵循较严格的规定若二者之间其中一份有要求,而另一份没有,则以有要求的为准
7.
1.4若总承包方发现合同文件互相之间有矛盾或错误时,总承包方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澄清,并按发包方指示执行若经澄清后觉察正确所需的与合同总价按第
7.
1.2或
7.
1.3条款解释所包含的有差异,则有关的差异当作是发包方要求的设计变更般处理,合同总价及付款额作出相应调整合同文件的任何字眼上或数字上的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本合同失效,亦不会全部或局部免除总承包方按照合同文件所承当的工作或责任
7.2合同总价
7.
2.1本合同价为固定单价、可调总价,工程完工后根据合同约定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按实结算
7.
2.2合同总价包括发包方为一些在投标时未能完全预见、规定或详细说明的工作而指定预留的暂定款总承包方在本合同的责任均须包括此等工作在内有关这些工作的计价和付款等,另见第
7.
5.2条款除非另有规定,总承包方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绘述的工作时,不能或缺
7.
2.3的所有附带工作之费用,不管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管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
7.3设计变更
7.
3.1发包方有权发出指示要求作出设计变更除得发包方指示外,总承包方不能擅自作出设计变更包括现场签证、技术核定单及设计修改等,惟在特殊情况下,发包方有权以书面追认总承包方擅自作出的设计变更任何发包方要求或追认的设计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7.
3.2本合同内〃设计变更〃一词意指合同文件所绘画或说明的工程在设计、品质和数量上的改变,包括工程数量的改变,其供给的物料的类别、标准的改变,和已完成或送抵工地的工作或物料的撤除及迁离不合规格的工作或物料除外
7.4暂定款
7.
4.1合同总价包含的或指方“留或部说在需用专价述的未完用的时设预留款及指合〃同在词全指而或合招示规指作价并定工程暂定标款或发份细括不费,总上价的使用,由同预全扣使明要而完标能款合为发包方给,从予一包内示全意工总,投本除时项部定详包若或里同按
7.
4.2议同括专“指包直调款价劳费业分同括程合或价供专
7.
4.3价总业方接效及衿分包价位的业款人但分定〃一决款承的与劳包工价专货本包工专词同里包算由协有同单或供商业意为合方工程费供暂项时调整发不支同包的程暂关专货指在款总业,合包付内总承方协价定效的专业合包款专定货,
7.5增减费的计算
7.
5.1若因发包方要求的设计变更,工程数量有所增加或减少或工作品质有所改变,而有关工作与合同原来工作相类似,则其增减费用按合同原来的单价或采取原来的单价为换算基础计算若没有适当的换算基础,则采用公平合理的市场价计算惟除了考虑当时的市场价格外,亦需考虑合同单价在投标时的价格水平,从而得出此等新的单价合同总价及付款额按增减费用调整
7.
5.2暂定款所指的工作的费用亦按计算设计变更增减费般计算,而合同总价及付款额则按该费用和有关的暂定款的差额相应调整
7.
5.3若发包方认为有关工作不能以实物量度的方法计算及定价,贝IJ以点工方法计算
7.
5.4发包方要求时,总承包方须在发包方发出书面要求后14天内呈交草拟中的设计变更或暂定款所指工作的费用预算发包方后来发出要求执行该草拟的设计变更或暂定款所指工作并不代表该预算获得接纳
7.
5.5若发包方要求,总承包方须把第
7.
5.4条款所指的费用预算之详细计算资料呈交发包方审核和确定该计算资料须包括套用单价的详细分析
7.6总承包方的索偿
7.
6.1在引致有索偿的事件发生后14天内,总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提出有意索偿的书面报告,并在书面报告后21天内提交索偿额的具体计算资料总承包方迟提出或迟交资料的索偿将不获考虑
7.
6.2以下事项各按其它条文处理,并不视作本条款所述之索偿Oa设计变更对合同总价的增减按第
7.5条处理;b工期延长所引起之直接损失和/或增加费用按第
9.
4.2条处理;C有关保险事宜之索赔按保险条款处理
7.7发票、收据发包方要求时,总承包方须提交任何物料或分包费用的发票、收据等的正本及副本一份正本在核对副本后会立刻发还
7.8加班
7.
8.1合同总价已包括必须的加班工作以使本工程能符合第
9.1条款所述的情况下完成合同签订后补偿加班费的要求将不获考虑
7.
8.2总承包方须向有关政府单位申请并以书面通知发包方加班工作
8.保险及担保
8.1人身财产的损伤和发包方的保障总承包方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方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方或其应负责的人所引致的
8.2运输险、存仓保险总承包方须负责其供给的物料在运送途中直至运抵工地的平安若认为有需要,则需自行购置有关保险
8.3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合同不适用
8.4雇员赔偿保险
8.
4.1总承包方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
8.
4.2发包方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管该人是受雇于总承包方或其分包单位,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总承包方须保障发包方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本钱、费用和支出
8.
4.4总承包方必须为那些未受任何劳保规定或雇员保险法例保障的雇员购置及维持所需的保险保险期须由本工程开工至保修完成证书发出为止保险须以总承包方及其所有有关的分包单位的名义联合投保,并同时保障发包方作为本工程委托人的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须是无限的
8.
4.5每当发包方合理要求时,总承包方须提交证明雇员赔偿保险是适当地维持的证据给发包方,在任何时间,发包方可以(但不能不合理或恶意地)要求总承包方呈交保险单和收据来查阅
8.
4.6总承包方须保障发包方免负因其未能按规定投有或维持雇员赔偿保险所引致的法律上、经济上等的一切责任,并须赔偿因之而对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
4.7若总承包方未能按规定投有或维持雇员赔偿保险发包方可代为投保,并把已缴的保险费在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总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
8.
4.8假若有任何受雇于本工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雇员或其它人士受到损伤,不管是总承包方或其分包单位所雇用的,亦不管有没有索偿,总承包方须马上以书面将该损伤通知发包方
8.5履约保函(本合同不适用)
9.开工、完工和缓期
10.1工期
9.
1.1在合同书所列的开工日,总承包方须开始执行本工程,和有规律和连续地继续,并在合同书所列的完工日或之前完本钱工程或在合同书所列的分期完工日或之前完成该期工程(如工程是分期竣工的),除非工期按第
9.4条款有所延长
9.
1.2发包方可对任何按本合同应执行的工作发出缓期执行的指示
9.
1.3若本工程的执行与合同文件或发包方的指示不符,发包方有权要求总承包方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份工程,一切因此而引致的费用、损失及延误由总承包方负责
9.
1.4若原定的完工日明显地因总承包方的延误而变得不可能遵守,发包方可要求总承包方优先完本钱工程的一个或多个局部或加班赶工总承包方须无偿及对剩余工作无延误地遵从指示
9.2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之工程总承包方在本工程施工前,须全面检查在工地上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本工程的有关工程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直至满意为止,方可施工若此等已完成的工程有错误或不配合本工程的需要,总承包方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若总承包方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发包方而进行施工,则被视为已全面接受此等已完成的工程,而任何以后因上列原因而引起之延误及损失,一概由总承包方承当
9.3工期延误的赔偿若总承包方未能在协议的时间或按第
9.4条款延长了的时间之内完本钱合同,总承包方须按在合同书内列明的延误赔偿率补偿发包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和费用发包方发出证书说明后,可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应付或将会支付给总承包方的金额中扣除此等补偿
9.4工期的延长
9.
4.1若本工程或任何一期工程(如工程是分期竣工的),因为(a)不可抗力(不包括恶劣天气),或(b)非总承包方造成的火灾、雷电、爆炸、暴风雨、水灾、地震,或(C)动乱和暴动,或(d)发包方指示及对本工程关键线路工期构成影响的设计变更或设计缺陷,或(e)总承包方未能在适当的时间从发包方处取得必需的指示、图纸、细节或标高而总承包方曾在适当日期书面向发包方要求该等资料;适当的日期乃指,在考虑到原定竣工日或当口寸按本条款已给予的工期延长后,与总承包方应该获得有关资料的日期相差不太远亦不太近的日期,或(f)因
(1)发包方或
(2)当地权力部门,非因总承包方的过失,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或(g)由发包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独立施工单位的阻延,或(h)按第
3.
7.2条款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本合同要求,等原因(其它原因除外),不能在原定的竣工日或按本条款而延展了的竣工日之前完成,则总承包方须以书面详细的通知发包方发包方须以书面批准该期工期合理的延长
9.
4.2若第
9.
4.1条款的(d)、(e)、(f)
(1)、(g)及(h)项的原因同时使到总承包方蒙受直接的损失和/或费用,则发包方应予以合理补偿,合同总价及付款额相应调整总承包方须在导致损失或费用的上述原因发生后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发包方他有索偿的意向及所根据的条款,并在两个月内呈交有详细计算及证据的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的索偿将不获考虑
9.5竣工前准备总承包方须在离竣工日前一段相当时间进行所有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等的准备工作
9.
6.1当总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已竣工可交付使用时,总承包方须提交〃竣工报告书〃其中包括当地政府部门的验收报告及竣工图给发包方发包方须与工程参谋共同组织并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及获质监站的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而发包方认为本工程已实际完成时,发包方才会发出〃竣工证书〃说明正式竣工日,以资证明分期竣工的工程,其〃竣工证书〃亦须分期个别发出本工程或有关一期的实际完成将视为于证书上注明的日期达成总承包方须将已完成的工程移交予发包方
9.
6.2竣工验收合格及有关部门发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是发包方发出竣工证书的前提条件但前者不一定会导致后者的发生,后者还需符合合同的要求
9.
6.3若总承包方予以书面承诺会履行余下的责任,发包方在发出竣工证书时,有权容许少量不重要的工作在实际竣工后的保修期内才完成总承包方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等剩余工作
9.7工程移交
9.
7.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移交手续,分期竣工的工程,每一期工程须个别验收及移交任何一方均不得无理拒收或不交总承包方应同时撤离有关一期工程的范围
9.
7.2总承包方在工程任何一期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故不移交,并使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总承包方须负责赔偿
9.
7.3发包方在本工程尚未正式竣工及尚未取得总承包方认可时进驻或使用本工程,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和给总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方须负责赔偿
9.
7.4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故拒绝总承包方的移交,并使总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须负责赔偿
9.8保修责任
9.
8.1在合同书所述的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它过失,若属物料或施工技术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引致,则总承包方须在收到发包方要求修补的指示后最迟3天内自费进行修补,并按指示上所说明的日期完成有关此类的指示最迟须在保修期终止后14天内发出,除非该指示是关于以前曾经发出的指示所要求修补的缺陷或其它过失上述要求不会减免总承包方在保修期满后对潜伏的缺陷作出改善的责任
9.
8.2当总承包方认为他已履行第
9.
8.1条款的保修责任时,他须以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须向总承包方发出〃保修完成证书〃说明保修责任完成日分期竣工的工程,其保修完成证书亦须分期个别发出
9.
8.3上述的保修期乃就整体工程而言,若合同文件或政府有关法则等对整个工程和/或个别工作或物料规定有较长的保养维修期,则按第
9.
8.2条款所发出的〃保修完成证书〃不影响该个别保养维修责任
10.
8.4若总承包方未能按第
9.
8.1条款所述的时间内进行并完成有关之修补工作,且在经发包方警告后仍未有改善时,或若发包方认为修补的工作由他人执行更为恰当和有益,则总承包方须补偿发包方支付他人执行修补工作的费用,或发包方可从应付予总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该费用
9.
8.5总承包方须执行合同文件规定须在实际竣工后执行的任何保养工作
10.付款
10.1中期付款
10.
1.1付款方法按工料标准根本要求的规定办理
10.
1.2总承包在工程完成至付款节点后提交详细的付款申请给发包方审核付款申请须包括所有专业分包单位及专业供给单位的付款申请总承包方须要求各分包单位事先提交有关的付款申请,并与各分包单位商定具体的提交时间发包方在收到付款申请后21天内须向总承包方发出“中期付款证书〃分别说明发包方应付给总承包方、各专业分包单位及专业供给单位的款项
10.
1.3总承包方在付款证书发出后,向发包方提交付款证书,并在合同书所列明的付款宽限期内从发包方取得证书说明应付给总承包方的款项,惟发包方可减去按本合同正确的扣除或反索偿额
10.
1.4至于证书上说明应支付给专业供给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的款项,将由发包方将有关款项通过总承包方支付给各分包单位,总承包方须于收到发包方付款后的7天内支付予专业分包单位若总承包方对有关分包单位按合同提出正确的扣除或反索偿,则应将有关资料报揭发包方,使其作出适当之安排,但发包方并不会对此等扣除或反索偿负任何性质的责任倘若总承包方未能就扣除或反索偿与有关分包单位达成协议,则发包方会以信托人的形式保管有关款项,直至协议达成后,才按情处理f总承包方应清楚了解供给单位的物料供给及工作范围总承包方除了须按第
9.3条款负工期延误的赔偿责任外,还得对其它的违约事宜负责,包括一切经济责任在内
1.
1.8若合同文件说明要总承包方承当局部或全部的具体设计,则总承包方须负责有关设计及提交设计图纸予有关政府部门审阅并得到他们的批文
1.
1.9若合同文件说明局部工程包含调试,则总承包方须负责按合同文件规定对该局部工程进行调试,并依法安排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整体安装的现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并发予运行/转准字或批文
1.
1.10若合同文件说明局部工程执行保修之外的保养,则总承包方须提交保养说明书及方案书给发包方审批,并负责按已批准的文件执行保养总承包方须自费负责一切物料的所有损耗、遗失、由于总承包方的错误而引起的损坏、以及在规定的保修及保养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和劳力本工程须包括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及允许正常运转的一切所需物料、劳力和费用
1.2质量责任
1.
2.1总承包方须对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平安性及工程质量负总承包相关责任,但属于非总承包方负责的设计错误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1.
2.2总承包方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如判断将发生缺陷,要将情况如实及时报告给发包方如发包方在总承包方提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应予以执行,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总承包方不负责任
1.3发包方指示总承包方须立刻执行发包方获本合同授权而发出的指示若总承包方未能在合理时间之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而且在收到发包方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7天之内仍未执行,则发包方可另聘他人执行该指示所要求的工作,并把所有有关的费用作为债项向总承包方追讨,或从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总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
1.
3.2若总承包方认为发包方的指示是不获本合同授权的,可在执行前要求发包方以书面说明本合同授权他发出该指示的条款,发包方须立刻答复如经协商仍有异议,可按第
14.3条款进行仲裁若总承包上述中期付款证书已包括总承包方/专业分包单位须支付其内局部包单位及工人的全部工资,也包括总承包方/专业分包单位用于施工平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总承包方/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政府之要求按时支付其内局部包单位及工人的工资,及承当一切因未能按时支付而引致的责任和费用,并保障发包方免负因此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和费用;而发包方会向总承包方/专业分包单位追讨因上述问题而导致的对发包方损失发包方认为需要时,可要求有关的工程参谋对应付的款项提供估算建议
10.
1.7施工期内为付款而对工程量的核实,纯粹作为付款用不能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的依据
10.
1.8发包方有权从应付或将会要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发包方按合同条款或分包合同条款可扣除的价款
10.
1.9若发包方要求,总承包方应提出单据证明发包方支付给总承包方的属于其内局部包单位的款项,已交到该等单位此举是要确保该等单位不会藉词扣押供给的物料或拖延有关的工程若总承包方未有满意答复,则发包方有权暂时从应付给总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有关的金额,直至总承包方提交满意的答复为止
10.
1.10总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从应支付给各分包单位的款项中(包括保修金)扣除或抵消有关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应付给总承包方的任何款项,惟有关分包单位如对有关的扣除或抵消有异议时,发包方可作中间人确定应否及应扣除的金额,再有异议时,可按分包合同规定进行仲裁解决
10.2决算
10.
2.1在本工程实际竣工后一个月内,总承包方须将详细的决算及所需的所有资料呈交发包方
10.
2.2总承包方所提交的决算或有关的资料并不直接成为本合同的决算,只能视为提供给发包方审核确认发包方可按本合同的规定拒绝,认可或更改决算发包方亦可要求有关的工程参谋对决算提供意见发包方须在决算书递交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审核有关的决算,并须给予总承包方•份审订
10.
2.3后的决算
10.
2.4总承包方须自费负责计算设计变更及决算的开支
10.3最后证书
10.
3.1在合同书所列的保修期后、或按第
9.8条款保修责任完成后、或按第
10.
2.3条款发出了审订决算后(以较后时间为准)90天内,发包方须尽快发出〃最后证书〃证明(a)已支付的款项,和(b)按本合同调整后的合同总价上述两个数目如有差额,须在最后证书内相应地列明是发包方欠总承包方的,还是总承包方欠发包方的除非按本合同有其他的扣除,总承包方可在〃最后证书〃发出后在合同书规定的付款宽限期内收款,或按情况而定,发包方可在〃最后证书〃发出后在合同书规定的付款宽限期内收款
10.
3.2除非发包方或总承包方在〃最后证书〃发出前或总承包方在〃最后证书〃发出后14天内要求仲裁,〃最后证书〃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按第
13.3条款进行仲裁或其它),将视为总结性的证据,证明本工程是按本合同正确地执行和完成,及证明本合同任何需要调整合同总价的规定已获考虑,除非最后证书所列的金额因以下事件而有错误(a)与本工程或其部份有关的或与该证书所处理的任何事宜有关的舞弊、欺诈及蓄意隐瞒;(b)本工程进行时或证书发出前,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觉察的工程上的损坏(包括遗漏);(C)计算中错误地包括或删除了任何工作、物料或数字,或算术错误
10.
3.3除上所述,任何发包方所发出的证书,皆不能视为总结性的证据证明与该证书有关的工作及物料是符合本合同的
11.4发包方扣除的权利不管合同文件怎样说明,发包方有权从应支付给总承包方的款项中(包括保修金)扣除或抵消总承包方按本合同应付给发包方的任何款项,惟总承包方如对有关的扣除或抵消有异议时,可按本合同规定进行仲裁解决
12.公众财产的保护/维护
12.1公众的保护总承包方须在工程进行期间尽法保护公众免受损伤或死亡
11.2公共财产的维护
11.
2.1总承包方须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现存管线等,并承当修复因他的疏忽造成的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
11.
2.2市政设施因总承包方的过失而清理渠道、修筑路面的费用,若向发包方征收,发包方可从应付给总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向总承包方追讨
11.3尘埃和噪音的限制及环保
11.
3.1总承包方须采取一切必需的步骤来减低尘埃和噪音的干扰风动钻机要装配消声器,压缩机要性能良好及尽可能低音地运转,并要安置在尽可能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
11.
3.2总承包方须负担因工程施工而引起的环保责任
11.4现有斜坡的保护
11.
4.1总承包方须保护所有在工地内及周围的现有斜坡
11.
4.2总承包方须提供、维修及在不再需要时撤除所有必需的临时排水系统以保护斜坡、道路及走道免受塌落、下陷等影响
11.
4.3总承包方须将工程分段进行以维持现有斜坡的稳定及防止塌落并自费修复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发生之塌落、下陷等总承包方须按发包方及其工程参谋之合理指示执行施工,合同总价应包括了所需之一切额外费用
11.
5.1总承包方须在工程进行期间维护所有现有道路、走道、台阶等,不得堆放材料及垃圾,并修复任何损坏
11.5现有道路、走道、台阶等的保护
11.
5.2总承包方须保证通向工地及周围的道路不会因工程而受阻,并且不能容许其车辆、工人、材料、垃圾等对交通或其它工程造成障碍,并负责自费修复在工程进行期间所损坏之道路
11.6现有树木的保护总承包方须采取任何可能的合理措施对受工程影响的树木加以保护工地范围内之任何树木未获得发包方许可均不得砍伐
11.7现有公共设施的保护
11.
7.1总承包方须保证任何通过工地的现有市政设施如电力、电话、给水、排水及煤气系统在工程进行期间得到保护,并按工程需要与有关单位联络安排此等设施任何必需之断截及移位总承包方若要移动任何设施以适应其施工方法,移位须由有关单位进行,费用由总承包方负责
11.
7.3总承包方须在设施移动完成前方可开始周围的工程若发包方认为在地下公共设施上方或周围使用机械会造成损坏,总承包方须以人工开挖设施周围,并对任何损坏、意外或其它问题负责,并自费修复总承包方须在使用机械在设施的邻近开挖前,进行完备及足够之人工挖试孔以确定设施位置合同总价应包括在工程开始前确定所有设施位置的咨询及探察费用
11.8在建筑物、道路及其它结构物附近建造基础在现有建筑物、道路及其它结构物附近建造基础时,总承包方须应加以小心及自费修复本身疏忽所造成之损坏在现有建筑物、道路及其它结构物附近挖土时,总承包方须提供所有必需之额外挡板、支撑及斜撑,并特别加以小心以提防下陷或其它损坏,包括提供一切平安预防及稳固措施
11.9消减干扰总承包方须为所有机械装配消减对播送及电视干扰的设备
12.现场管理沉降、移位测点及监察
12.
112.
1.1如合同文件说明总承包方须对附件现有之民房、建筑物、道路、桥梁、围墙等等进行沉降、移位等监察,则总承包方须在施工前纪录附近环境,在施工期间每日进行沉降、移位测点及监察,并定期编成报告,呈交发包方
12.
1.2上述只为一般监察要求,如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总承包方须按该规定进行监察参观者
12.2总承包方不得允许未经批准的参观者进入工地工人住宿工地
12.3除发包方书面准许外,总承包方不得允许无关人员在工地上留宿
12.4防火总承包方须防止火灾危险及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
12.5垃圾的去除
12.
5.1总承包方须在工程进行期间,尽快而经常地从工地上去除一切垃圾、不用的支撑、板条箱、多余物料等,使不阻碍通道和方便检查所有工程总承包方须遵循发包方的任何关于去除垃圾或整理工地的指示,至发包方满意的程度
12.
5.2总承包方不可在工地上燃烧垃圾若总承包方不按发包方指示及时清理垃圾,发包方将会另行安排清理,而相关之费用
12.
5.3将从总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
12.现场管理(续)
12.6工程的保护及清洁
12.
6.1总承包方须采取措施使工程免受损坏或受恶劣天气的影响
12.
6.2总承包方须负责对现场其施工机械、工具、未安装的物品及成品的保护;惟若总承包方的工程已经完成并经过发包方和监理的中间验收及发包方同意接收后,此等已完成的工程由发包方负责临时保管及承当因人为破坏等而引致的修复责任及费用
12.
6.3工程完成后,总承包方须自行清洁妥当其负责安装的工程及本身的工程,除去一切标志、污斑、指印和其他的油污和脏物,修复抹面裂痕、清洁所有墙面、地板、玻璃,清理所有油漆和磨光工程,以及清理所有的沟渠和下水道,并从工地上搬离所有的机械、剩余的建筑材料、泥土和垃圾,使房屋清洁适合使用
12.7贵重文物、钱币等在工地内发现的任何贵重文物、钱币或考古物应成为国家财物,如有发现,总承包方须立即报揭发包方处理
12.8广告限制施工围墙外立面上的广告等由发包方统一安排,总承包方仅可于其上遵循发包方的有关指示及当地有关规定绘制符合要求的施工工地管理告示等,不得自行安排其它的广告内容
12.9物料的平安保管总承包方须平安保管运到工地的物料,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及独立施工单位之物料自
12.
9.1费补充任何受破坏、损失或被偷盗的物料
12.
9.2总承包方须自费补充因操作不小心、贮存不当、或工艺低劣不管是在最初安装时或是后来拆卸再安装时发生的而损坏的任何物料
12.10装卸物料总承包方须尽量小心装卸物料,不得阻塞街道,保持交通畅顺并遵守公安规则
12.11看守总承包方须雇用得力的门卫日夜看守工地,并提供一切所需的照明、防护装置、栅墙和保险器具以防火灾、意外和损失
12.12降水及排水总承包方须用水泵或其它方法保持工地及工程中所有挖土坑没有积水,不管是来自雨水、暴雨、渗透或地下水
13.分工
13.1专业分包单位
13.
1.1本合同内“专业分包单位〃一词意指包括在总承包工程范围内及在招标文件内已界定,由总承包方推荐及由发包方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及满足建设部第124号令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方法》相关规定的,执行及完成相关专业工程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任何专业分包工程皆为本工程的一部份任何专业分包单位皆为总承包方的分包单位总承包方须按建设部第124号令的有关规定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须全面负责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及管理事宜及承当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连带责任总承包方推荐和发包方确定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满足以下的要求a专业分包单位须在各方面都使发包方及总承包方满意,并遵从总承包方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的情况下,执行和完成专业分包工程b专业分包单位须遵守、执行和服从本合同内总承包方要遵守、执行和服从的规定,只要该规定是与专业分包工程或其部份有关或可以应用的C所有总承包方按本合同须负的保障发包方责任,专业分包单位亦须同样地就专业分包工程负保障总承包方责任d专业分包单位须保障总承包方免受专业分包单位、其雇员或代表的疏忽、错漏或过失所造成的索偿或因他们错误使用脚手架或其他机械所造成的索偿,并须为自己投有赔偿有关索偿的保险,和在发包方或总承包方要求时,呈交保险单和收据e专业分包工程须在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若该专业分包工程是分期完成的几个时间内完成总承包方未得发包方书面同意不能给予专业分包工程或其部份的完工期任何延长总承包方须把专业分包单位关于专业分包工程或其部份的进度或完工期延迟的原因的解释通知发包方,发包方的同意不能无理地抑制f若专业分包单位未能在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在总承包方获得发包方书面同意延长的时间内,完成专业分包工程或若该专业分包工程是分期完成的其有关部份,而发包方以书面向总承包方证明该专业分包工程或有关部份本应已完成,则专业分包单位须按分包合同规定的延误赔偿率和专业分包工程或有关部份的工期延误,计算赔偿给总承包方,若未有规定的延误赔偿率,则按总承包方因专业分包单位的延误而蒙受的损失来赔偿发包方在发出前述书面证明的同时,须给予专业分包单位副本一份g如第
6.5条款所述,发包方及其工程参谋的获授权代表须有进入专业分包单位的工地、厂房或其他地方的权利h专业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的雇用,在总承包方按本合同的雇用终止时不管任何原因,亦同时一起终止i总承包方提交给发包方审核的中期付款申请须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的付款申请专业分包单位须配合总承包方事先提交有关的付款申请及证明文件,提交时间由总承包方和专业分包单位商定发包方在收到付款申请后的指定时间内向总承包方发出“中期付款证书〃说明发包方将付给专业分包单位的款项,此等款项将由发包方通过总承包方支付给有关的专业分包单位,总承包方须于收到发包方付款后的7天内支付予专业分包单位j若总承包方对这些单位按合同提出正确的扣除或反索偿,则应将有关资料报揭发包方,使其作出适当之安排,但发包方并不对此等扣除或反索偿负任何性质的责任倘若总承包方未能就扣除或反索偿与专业分包单位达成协议,则发包方会以信托人的形式保管有关款项,直至协议达成后才须按情处理k有关专业分包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决算确实定及任何构成工程变更及工期调整等事宜都以发包方的批准及认可为准
13.2独立施工单位总承包方须准许发包方直接聘用之独立施工单位进行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工程此等单位在第
8.1条款下视为发包方须负责之人士而非分包单位
14.其它
15.1发包方终止雇用
14.
1.1若总承包方犯有如下的违约事项a在本工程完成前无理停工;或b未能有规律和不懈地执行本工程;或c拒绝遵循或顽固地漠视发包方要求移走及更换不合规格工作或物料之书面指示,而使本工程受到实质之影响;或d未能遵守第
1.10条款之规定;则发包方可用挂号邮件或有记录的传递,通知总承包方其违约事项,若总承包方于收到该通知书14天后仍继续其违约事项,或在日后任何时间重复该违约事项不管前曾重复与否,发包方可于总承包方继续违约或重复违约后10天内以挂号邮件或有记录的传递通知总承包方终止其雇用,惟此通知书不能无理或恶意地发出发包方行使终止雇用的权利并不影响他拥有的其它的权利或补偿
14.
1.2若总承包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安排、或收到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或委派了接管人或管理人、或浮动抵押物业已由接受抵押人或其代表接管,则总承包方按本合同的雇用将自动停止,惟若发包方与总承包方或其破产托管人、清盘人、接管人或管理人达成协议则总承包方的雇用可以恢复及继续
15.
1.3若总承包方的雇用如前述终止了,在未有恢复和继续时,发包方和总承包方的个别权利和义务如下a发包方可雇用及支付其它人去执行和完本钱合同该等人士可出入工地,并可使用送至和放在工地上或邻近供本工程用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亦可以购置执行和完本钱工程所需的物料b除非终止雇用的原因是总承包方破产或收到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若发包方在终止雇用后14天内作出要求,总承包方须将任何为本合同供货或施工的合同之利益免费转让给发包方,但有关供给单位或分包单位有权对发包方的任何再转让提出合理的反对在任何情况下,为本合同而送到的物料或执行了的工作的费用,只要总承包方未予支付,发包方便可以支付给供给单位或分包单位(C)总承包方在发包方要求时一(但不能在要求前)按要求将他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迁离工地若在提出要求后合理时间内,总承包方仍未执行,发包方可以(惟不必对任何损失或破坏负责)迁离和出售总承包方任何前述物业,并将出售所得收入减除费用后转归总承包方(d)总承包方须补偿发包方因终止雇用总承包方所招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或费用在第
14.
1.3条款(a)项所述的工作完成及有关费用确定前,发包方不必再付任何款项给总承包方,但在该工作完成及其账目在合理时间内结算完毕后,发包方须确定他正当所花的费用金额和他因终止雇用所蒙受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的金额,若该等金额加上终止雇用前支付给总承包方的金额超过假若本合同正常完成时应支付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总承包方须清还给发包方的债项,如若前述的金额总数是少过前述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发包方须清还给总承包方的债项
14.2总承包方终止受雇
14.
2.1假若发包方犯有一个或多个的以下情况,总承包方可以,但不能无理或恶意地,以挂号或有记录的传递通知发包方终止其按本合同的受雇(a)发包方未能按合同书规定的付款宽限期内支付应付的工程款给总承包方;(b)发包方或其应负责的任何人士严重干扰或阻碍工程的进行(因总承包方的违约过失而引起的除外);(C)发包方停止工程连续超过3个月;(d)发包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安排、或收到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或委派了接管人或管理人、或浮动抵押物业已由接受抵押人或其代表接管惟总承包方的受雇不能按第
14.
2.1(a)、(b)或(c)条款而终止,除非发包方在收到总承包方说明过失的挂号邮件或有记录的传递后14天内仍持续该过失
14.
2.2若总承包方按前所述终止其受雇,总承包方须将所有其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或材料(按第条款发包方已支付的材料除外)迁离工地,迁离时要迅速行动并施行一切预防措施防止第
8.1条款所指的伤亡或损坏
14.
2.3若总承包方按前所述终止了其受雇,发包方须在扣除以前已经支付的款项后合理地付给总承包方已完成的工作、送到工地的材料及迁离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等的费用总承包方行使终止受雇的权利并不影响他拥有的其它权利或补偿
14.3仲裁(本合同不适用)
14.4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
14.5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解释及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准
14.6资料保密
14.
6.1所有有关本工程的资料包括文件、图纸、标准等,总承包方均不得擅自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地方,更不得把全部或部份,在未有发包方书面同意下,外传翻印
14.
6.2发包方不能把合同单价公开
14.7维修保养
14.
7.1若合同文件说明货物在安装后需要调试及保养维修,则总承包方须供给调试及保养维修所需的物料及提交保养说明书
14.
7.2在保养维修期内所需更换的零配件由总承包方免费供给,并只能采用有关制造商的原装没有使用过的合格零配件除正常的磨损外,因其它人的疏忽或误用或因供给单位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的更换费用,总承包方不必负责
14.8工程监理
14.
8.1发包方会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聘请有关专业监理公司为本工程之工程监理
14.
8.2工程监理须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法则及其与发包方签订的效劳委托合同之授权范围,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督
14.
8.3工程监理获委托之监理范围乃包括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法则所要求监理的一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监控、工期监控及本钱监控方没有异议或没有要求仲裁而跟着执行该指示,则该指示便视为有效的发包方之所有指示须以书面发出任何口头指示,都不即时生效,应由总承包方于7天内以书面向发包方确认,而在接到总承包方之确认书后7天内,如发包方不以书面否认,则该项口头指示可于后述7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若发包方在发出口头指示后7天内以书面确认该口头指示,则总承包方不必再作上述确认,而该项指示,则由发包方之确认日期起生效
1.
3.4总承包方须维持一有效率组织使发包方所发出的一切指示能即时传送到工地执行总承包方应只从发包方或获其书面授权的代表处接收指示,否则无效
1.
3.5总承包方须把发包方或获其授权的代表发给他或他负责本工程的工程经理之指示写在专门日记中,并即日取得发包方或获其授权的代表在有关记录签名若发包方、其工程参谋或工程监督要求,总承包方须允许他们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上述日记若工程与合同文件规定或发包方指示不符,获发包方授权的工程监督或驻工地工程师有权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局部工程,并立即通知发包方
1.
3.8总承包方须遵循发包方的指示派代表出席由发包方主持的工地工程协调或工作会议,并提供一切有关资料以协助解决问题
1.4审批
1.
4.1合同文件说明要发包方审批、认可的东西或工作,总承包方皆须提交给发包方审核批准和认可发包方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总承包方按合同文件所承当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1.
4.2发包方可委托其工程参谋执行审批的工作
1.5法定责任和通知
11.
5.1总承包方须遵循中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本合同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通知,并呈交所需的资料、申请和支付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惟按中国法律和法规由发包方负责的则除外对此根本原则的修订或补充,在合同书内说明
1.
5.2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未有缴交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及税项而代为缴纳或按法律及法规的规定而需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所有费用及损失
14.
8.4总承包方须按照工程监理获发包方同意下的指示执行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工程监理的指示执行一切所须之报审、汇报、方案提交、已完成工程申请确认及质量缺陷整改等
14.
8.5总承包方按工程监理指示执行施工,在任何方面均不会减轻或免除其按合同所承当的责任及义务
14.
8.6所有工程监理发出的指示如涉及到工程变更及工期的调整的,只有在获得发包方书面认可后才会有效
14.9履约担保金的扣除(本合同不适用)
1.
5.3总承包方须遵循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资、税率、费率等的现行或新增的法律和法规,并承受任何改变责任或增加责任的酝酿中的法律或其它情况
1.
5.4若本工程因遵循法律和法规而需要变更,总承包方须事先以书面通知发包方,并详加解释总承包方若在发出通知后3天之内收不到任何指示,便须遵循有关法律和法规之规定而执行变更,有关的变更视为发包方指示的设计变更般处理,惟第
1.
5.3条款所述的情况除外
1.6承包资格总承包方须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在当地承包工作的资格,并在开工前获得一切政府方面与施工有关之批准包括资质证书、总承包方承包本工程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总承包方须按发包方发出书面要求的3天内提交有关文件供发包方审核
1.7国家施工及验收标准总承包方的用料及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施工及验收标准,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
1.8质量监督站本工程须接受当地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1.9工程标高和定位
1.
9.1发包方须确定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标高,并须提供有准确尺寸的图纸,使总承包方能在地面进行定位现场的主要标高点由发包方设置,按主要标高点再进行的具体工程定位由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须按有关图纸把本工程定位,并提供所需的全部仪器及人力给发包方或其工程参谋复核
1.
9.2总承包方须在本工程开始前核实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尺寸和地面标高正式在工地现场展开工作前,总承包方必须派人在工地复核会影响到本工程施工的定位、标高、尺寸等实地资料的正确性,并在觉察有问题时立刻向发包方报告并要求发出指示
1.
9.3总承包方须负责因更正自己不准确定位或事先未有核实尺寸或标高所引起的错误而引致的费用
1.10转让总承包方未得发包方的同意不能将本合同转让他人
1.11分包总承包方不得将本工程的全部以连工包料形式或包清工形式分包给他人执行发包方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虽然发包方事前未曾阻止,发包方仍有权摒弃任何分包单位,并有绝对权力要求任何分包单位撤离本工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方负责本工程局部的分包不能减轻总承包方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承当的义务或责任,总承包方仍须对分包单位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动、错误或疏忽当作是自己做成的负全责总承包方须负责妥善处理由分包而引起的一切纠纷在发包方要求时,总承包方有责任把雇用或将会雇用的任何分包单位的所有有关资料交给发包方审查在任何分包合同中,须有一条款,注明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的雇用,在总承包方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雇用时,(不管任何原因),亦同时一起终止
1.
12.1总承包方须审阅所有合同文件除非另有声明,否则总承包方将被视为同意合同文件所含的资料已足够令其按合同规定执行和完本钱工程
1.
12.2除了为解决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或为进一步解释模糊之处或按第
7.3条款发出设计变更指令外,发包方没有责任再发出其它的图纸或资料合同文件内的资料便是发包方将会提供的全部资料所有其它必需完本钱工程而又没有包括在合同文件内的图纸、细节大样、标准说明等,总承包方均须提交给发包方及其工程参谋审批,并在认可前方能按之施工发包方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发包方的审批并不会免除或减轻总承包方应负的责任审核责任
1.
121.
12.3若合同图纸只显示某些工程的概念性设计,或合同标准只说明所要到达的标准,则总承包方须负责一切所需的设计以能使这些概念性的工程能够被建造至所要求的标准
1.
12.4总承包方有责任审核与本工程有关之所有图纸,并作出协调和相应的配合,不管该等图纸是发自发包方、总承包方(包括其分包单位)、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施工单位(若有)
2.工地及视察
2.1出入工地及限制
2.
1.1整个工地会由总承包方在发包方的指示下全面看管
2.
1.2总承包方对于工地出入口确实定及变更须获得发包方的书面认可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因配合工程施工程序及进度要求需要而需作出的所有改动,均由总承包方负责,有关费用须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2.
1.3总承包方须遵循交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的使用、车辆的停泊、使用时间等条件及限制,并提交所需的申请及负责有关费用总承包方须自行安排及协调一切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
2.2工地视察
2.
2.1总承包方应已到工地视察及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邻近建筑物、情况、土质、通路、储存空间、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其承包价之情况
2.
2.2总承包方不会因无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2.
2.3总承包方接管工地后应自费清理任何遗留在工地上之废物
2.3土质情况及勘探报告
2.
3.1发包方已于招标时提供予总承包方由拥有专业资质的当地地质勘察单位完成的地质勘探报告,其他有关地下管线、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资料可向发包方索取
2.
3.2投标单位须结合前述勘察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自行视察工地,以对工地及周边的所有情况作出充分了解
2.
3.3任何工程地质勘探报告或其它相关资料之提供,只作为供总承包方之参考用,其资料之准确性及是否适用于整个工地,发包方不予保证
2.
3.4总承包方不能因上述资料与工地实际情况有任何差异而提出任何索偿要求,有关的投标风险应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对此条款的补充和修订,亦见根本要求内说明
3.物料和技术
3.1物料和技术须符合规格
3.
1.1本工程所用的一切物料和技术须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种类及标准,亦须同时符合第
1.7条款的规定,除非有关的种类或标准是不可能到达的总承包方在发包方要求时,须呈交由发包方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单据证
3.
1.2明所用物料是符合第
3.L1条款的规定的
3.
1.3发包方可发出指示,要求总承包方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物料或设备迁离工地有关的费用由总承包方负责
3.
1.4总承包方确认在投标时所建议的材料和设备还须获得发包方及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批准,若此等建议不获批准,则总承包方须自费更换直至满足发包方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一切与之相关的风险全部由总承包方承当
3.2商品合同文件中若述及任何供给单位或商品之名字,旨在指示物料及技术之类别或质量要求,其它单位供给之等质物料或技术可以使用,惟须得到发包方书面认可有关之条款与第
3.4条款相同
3.3样本/样品
3.
3.1用于本工程之任何物料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方认可在订购大批物料前,总承包方要免费提供样本/样品作认可之用
3.
3.2在施工前,总承包方须提供各分局部项工程所需之样本/样品作认可之用
3.
3.3总承包方须自费把任何未被批准使用的物料在发包方指定的时间内迁离工地
3.
3.4总承包方须在工地保存认可的样本/样品,作为以后验收货物和/或工程的标准
3.4代替品若制造货物原来规定使用的材料或技术因来源短缺或时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则总承包方可提交使用代替材料或技术的建议给发包方考虑,发包方有绝对权力批准或不批准在获得批准之前,代替的建议不能实行批准了的建议不能增加费用,除非在批准时已获接纳若批准了的建议可减省费用,则合同总价须相应调整发包方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总承包方按合同文件所承当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3.5专利权和使用费原订或新增的工程的价款应已包括涉及的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创造的专利权使用费总承包方若触犯或涉嫌触犯任何物品、程序或创造的专利权,而使发包方蒙受索偿、诉讼、赔偿、费用和支出,总承包方须予以全额补偿或赔偿
3.6正式订货
3.
6.1在订立合同后,总承包方须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最新资料复核及确定货物的数量才与其制造商正式订货
3.
6.2在任何情况下要优先使用图纸上标明的尺寸而不是用比例尺去量度在展开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物料前,总承包方须核实图纸上及现场的所有尺寸,及审核图与图和图与工料标准之间有没有不符,若发现有任何偏差,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给予指示发包方不负责总承包方未有充分地审核而引致的虚耗物料或工作阻延
3.7试验及检查
3.
7.1总承包方须自费执行合同文件的规定及当地法律法规要求他执行的试验及检查和支付合同文件说明要由他人执行的试验的费用
3.
7.2除合同文件如第
3.
7.1条款已有规定的试验及检查外,发包方亦可发出指示,要求总承包方把任何已掩蔽的工程挖开检查或对任何物料(不管安装与否)或任何已完成的工作进行附加试验或检查,而有关费用(包括事后修补费用)总承包方不必承当惟若该检查或试验证明有关的物料或技术是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则有关费用(包括事后修补费用及对其他工程引致的修改费)由总承包方承当
3.
7.3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须按中国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并严格按照中国现行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及工料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查
3.
7.4发包方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可委托其工程参谋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可委托中国有关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有关费用按第
1.8条款处理),总承包方须积极配合此等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
3.
7.5双方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人员,在行使监督检查权时须佩戴明显的标志
3.
7.6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工程,总承包方须返工修理,直至到达标准为止,有关费用及时间均由总承包方承当发包方亦可发出指示,要求总承包方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停止进行或将不合格的物料迁离工地
3.
7.7在工作掩蔽前,总承包方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发包方并协调、联络、组织及安排发包方、其工程参谋及质量监督部门联合进行中间验收除非如此,发包方将不负责任何事后的挖开检查、试验及修补的费用,亦不会给予任何工期延长
3.
7.8如总承包方未有通知发包方进行检验就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发包方可以要求再检验,其检验所需费用由总承包方负责
3.8物料所有权已经送抵工地的物料,总承包方不能擅自取走发包方已经支付了款项的物料的所有权归发包方,但总承包方仍须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全部责任
3.9品质保证
3.
9.1总承包方在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不管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是总承包方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构配件、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
3.
9.2总承包方并被视为保证其所供给的物料是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及能够获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专业公司的批准或认可发包方可以否决总承包方提议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直至符合前述要求及标准
3.10送审程序总承包方的所有材料及样品必须得到发包方的审批认可才可使用于本工程内申报审批手续须按发包方有关申报程序的说明,并须填写及呈交有关的样品申请表格为依据
3.11备用零配件总承包方须存有足够供替换或紧急需要的零配件/物料存货
4.图纸及技术要求施工文件
4.
14.
1.1总承包方须按合同文件特别是发包方发出的图纸及工料标准施工,并且亦须符合第
1.7条款的规定由发包方发出有关本工程的图纸,发包方会免费向总承包方提供5份供其使用,另免费提供最后修订版本的指令图纸3份给总承包方做竣工图用
4.
1.2总承包方须按第
4.3条款制配施工图纸等,并在获得发包方批准和有关单位的审核盖章后,按图施工
4.
1.3每当需要时,发包方会免费供给总承包方合理需要的补充技术要求、资料、图纸或细节2份(但不包括在市场上可购置得到的国家有关标准、规例等),作为解释和详述合同文件之用或使总承包方能按本合同执行和完本钱工程之用
4.
1.4发包方按本合同发出的证书须发给总承包方
4.2工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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