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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仍应支付张生贵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仍应支付张小姐于2008年2月13日进入某外资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任咨询参谋,月薪8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初,公司打算对大局部员工进行降薪,张小姐没有同意,最终双方于2009年1月16日达成一致由张小姐提出辞职,公司支付张小姐一个月工资补偿但在办理工资结算时,公司要求张小姐补签劳动合同前方能拿钱张小姐遂在两份劳动合同上签名并注明是2009年1月16日1720分补签公司盖章后返还一份给张小姐,但公司盖章处并没有签写订立日期张小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小姐委托律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小姐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张小姐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公司不服,起诉到区人民法院,后又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均判决公司败诉,支付张小姐的主张【庭审纪实】张小姐称其进入公司后,公司从未提出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劳动关系解除后,领取工资和补偿金时,公司才要求补签,否则,公司不支付工资和补偿金为此,张小姐出示了其留存的劳动合同一份以印证该劳动合同尾页有公司的公章、张小姐的签名和补签时间,但没有公司方代表的签名和签订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方称公司于2008年2月15日就将两份加盖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交给了张小姐,但张小姐一直未上交给公司公司屡次向张小姐催讨,张小姐始终找各种借口推脱2009年1月16日,公司人事部门在审核有关材料时发现张小姐未上缴劳动合同,故要求张小姐提交劳动合同然张小姐竟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为2009年1月16日补签为此,公司提供了在其处留存的劳动合同一份以印证该劳动合同尾页有公司的公章、公司方代表及张小姐本人的签名,公司方的签订日期为2008年2月15日,张小姐的签订日期载明2009年1月16日1720补签法庭审理后认为,公司方称其于2008年2月15日将两份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交予张小姐,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印证根据公司方和张小姐处各自保管的劳动合同中,张小姐的签订日期均载明为2009年1月16日,且张小姐保管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公司的签订日期,因此法庭采信张小姐关于公司与其于2009年1月16日方才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判决公司支付张小姐双倍工资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公司究竟是何时与张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公司的说法成立,是2008年2月15日将劳动合同交给张小姐签订的,而是由于张小姐的拖延导致,说明张小姐是有过错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当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公司无法证明,其于2008年2月15日就将劳动合同交给了张小姐;再结合公司方和张小姐各自向法庭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足以说明公司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因此,法庭认定该劳动合同确系2009年1月16日补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最终法庭判决公司向张小姐支付双倍工资合同条款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局部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存招聘资料,以保存录用条件的证据
6.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8.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9.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2.甲方未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保险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岗位和培训时机的;
4.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更好开展时机的;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变化
八、其他约定条款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1/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1/教育协议》的约定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成心漏报、隐瞒前述根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当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当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曰年月曰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儿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必须约定哪些事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建立劳动关系,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明确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不明确则无法确定合同何时终止,如何给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引发争议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源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或约定的工作内容不明确,用人单位将可以自由支配劳动者,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难以发挥劳动者所长,也很难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劳动关系的极不稳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时间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一般由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时间,不断的提高工作效率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确实定,如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6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正常工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的不同,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报酬等均有影响,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休息休假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者按规定不必进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享受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6、劳动报酬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因此,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方法;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方法;
(4)工资调整方法;⑸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方法;⑺其他劳动报酬分配方法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7、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根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不以赢利为目的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平安事故,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平安和健康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平安、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将会发生工伤事故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火灾害等事故;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和碰撞等所有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平安健康,阻碍工作的正常进行职业危害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职业病防治法中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中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当责任;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催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合同样本(全员劳动合同)样本一合同编号甲方乙方单位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委托代理人出生年月厂址家庭住址所属区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类别和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以下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二、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并参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长,经考核后择优上岗或安排适当的工作上岗前应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方法》与所在部门签订上岗聘约上岗聘约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调动乙方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在征求乙方意见时,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以服从为原则
3.双方有关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项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方法》和《上海竟成印刷厂职工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平安生产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平安、卫生和劳动保护,并根据生产和实际工作需要发给乙方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营养待遇同时、对女职工应酌情实行特殊保护
2.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开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集体生活设施和娱乐场所
3.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对职工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进修条件,并进行政治文件学习、平安生产和厂规厂纪教育等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保护集体财产
四、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本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并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岗位的劳动技能上下、工作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优劣情况,确定不同工种的劳动报酬,随着生产经营开展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乙方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2.乙方工资、奖金、浮开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相应的福利津贴等,仍按甲方现行的规定按月发放
3.乙方在生产或工作中有突出奉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五、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
1.在劳动合同期间,乙方仍享受统一规定的有关津贴,物价补贴、方案生育、住房补贴、养老保险、独生子女费以及法定的公休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甲方规定的职工休假等
2.在劳动合同期间内,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属劳保待遇等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有关待遇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对乙方的停工医疗期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4.被列入下岗待聘范围的人员,其各种待遇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执行
5.乙方到达离退休年龄,其离退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必须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法纪、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有违纪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按有关厂规厂纪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即为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续订劳动合同
2.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但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3.职工到达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4.在劳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属《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第
一、
二、
三、四款之外,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5.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如属《暂行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8.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人员,甲方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甲方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3.凡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学历学习、进修或分房的人员,其有离职、调动或违约时,均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关于职工在效劳期内离岗及违约赔偿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有关条款1,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公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需要修订或补充的,可协商修订补充
3.
4.
十、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或企业调解不成三十日内,按规定向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盖章或签名)委托代表人(签章)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鉴证单位鉴证日期注签订本劳动合同必须用钢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样本二编号劳动合同书(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本情况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乙方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在临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签订日期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老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类型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年月_________日止,共个月
(三)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到岗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本钱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到达规定的质量标准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
1、实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注加班加点工资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明示于合同中)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第四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平安、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平安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平安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平安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根本(固定)工资标准为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根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根本(固定)工资为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根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别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躲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时机(注加薪情况应明示与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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