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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类违反审计法规行为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下)
6631.审计人员不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2]《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4)48号)
(十七)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录审计人员可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3]《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
(2018)11号)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更_________________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属于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超范围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4)48号)
(十)推动履职尽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3]《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
(2018)11号)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
(2019)45号)第十七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超范围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4)48号)
(十)推动履职尽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3]《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
(2018)11号)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
(2019)45号)第十八条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超范围审计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2]《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4)48号)
(十)推动履职尽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3]《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
(2018)11号)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第十九条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未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2]《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
(2018)11号)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
(2019)45号)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由上一级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经济责任审计组未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或举报电话内容审计定性依据
[1]《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
(2018)11号)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
(2019)45号)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未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定性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
(2019)45号)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未做到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审计定性依据
[1]《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
(2018)11号)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
(2019)45号)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未依照有关法规、责任制考核目标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2]《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
(2018)11号)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
(2019)45号)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0571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审计报告未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审计定性依据:
[1]《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
(2018)11号)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
(2019)45号)第三十九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第四十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区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单位)(部门、公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国有资产、共资金、等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除直接责任外,后果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
(五)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未回避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家主席令
(2021)70号)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未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2]《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4)48号)
(二十一)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
[3]《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
(2018)11号)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51.审计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度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号,务院令
(2017)676号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
(1999)5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主席令
(2020)47号)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九条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四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52.未开展村干部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办、国办于2019年6月印发)
二、主要任务
(六)全面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53.审计机关未妥善保管审计资料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
(1999)5号,国务院令
(2017)676号修改)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主席令
(2020)47号)第十三条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
(1999)5号,国务院令
(2017)676号修改)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主席令
(2020)47号)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54.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审计机关未予以制止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审计署令
(2010)9号)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55.审计机关未经批准擅自超范围封存被审计单位的资料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2]《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审计署令
(2010)9号)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封存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二)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相关存储介质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现金、实物等资产或者有价证券、权属证明等资产凭证进行封存
56.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秘密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
(2010)8号)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57.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审计机关未向公安机关移送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
(2010)8号)第一百二十八条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二)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四十四条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
(2020)73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
(2020)730号)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未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被审计单位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审计定性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20108号第九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0571号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2020730号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无特殊情况下,审计机关未提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
(2015)58号)
二、主要任务
(六)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审计职责保障机制审计机关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时,未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59.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未及时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并作出移送处理I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
(2010)8号)第一百二十八条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二)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四十四条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
(2020)730号)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
(2006)48号)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60.审计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未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四十四条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
(2020)730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61.审计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
(2010)8号)第一百二十八条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二)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四十四条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
(2020)730号)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62.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审计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
(2020)730#)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6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审计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2021)70号)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2021)70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64.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未告知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审计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
(2021)70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
(2021)70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5.拒绝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关的数据审计定性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厅字
[2017]39号)第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方、部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四)财务以及资源环境调查、监测、统计等资料数据(含地理信息数据等电子数据);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负有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工作部门应当加强部门联动,尽快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共享平台,并向审计机关开放,为审计提供专业支持和制度保障,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
(2015)58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改)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2004)427号,
(2011)588号修改)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66.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已送的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事故等问题线索,拒不调查处理,以及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审计定性依据(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厅字
[2017]39号)第二十八条对审计发现的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事故等问题线索,需要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及领导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的,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应当依纪依法认真查处,所涉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按照责条《中国共产党问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行终身问(试行)》等实责,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
[2]《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4)48号)
(十三)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要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
(2015)58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
(2015)58号)
二、主要任务
(六)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审计职责保障机制审计机关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未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三十九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
(2019)45号)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0571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审计组未对被审计对象反馈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作必要的修改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三十九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
(2019)45号)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审计机关未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0571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未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或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4)48号)
(二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3]《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
(2018)11号)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71.审计机关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或监督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10)571号)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4)48号)
(二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4]《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
(2018)11号)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
(二)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
(三)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四)指导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五)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六)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必要时,可以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购买服务
72.未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或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
(2015)58号)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审计全覆盖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
(2019)45号)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第十三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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