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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状仲裁答辩人肇庆市**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仲裁申请人张**,男,19**年**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答辩人因与申请人张**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答辩人确认该请求答辩人于2024年3月1日收到申请人向答辩人提交的编号为20150987号的“离职申请书”、“离职问卷调查”、“工作移交清单”、“物品移交清单”,经调查,申请人向答辩人提出离职的原因“家庭因素、不胜任交付的工作、工作压力大”等,申请离职的日期是2024年3月1日,最后工作日是2024年3月1日,双方的工作交接手续于2024年3月1日完成答辩人批准申请人的离职申请由于申请人向答辩人提出离职申请且经答辩人同意,所以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4年3月1日解除申请人“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双方之间并无争议,申请人无需提出该项仲裁请求
二、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的请求缺乏理据,应予驳回事实和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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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答辩人在2024年3月1日收到申请人向答辩人提交的编号为24040015的“离职申请书”、“离职问卷调查”、“工作移交清单”、“物品移交清单”,申请人主动向答辩人提出离职的调查原因是“本人家庭因素、本人不胜任交付的工作、本人工作压力大”等,申请离职的日期是2024年3月1日,最后工作日是2024年3月1日,双方的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于2024年3月1日完成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申请人向答辩人主动提出,答辩人通过发放问卷调查了解申请人的离职真实原因,最终批准申请人的离职申请完全符合劳动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范畴申请人基于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并获得公司准予后,又出于弁取不当利益考虑,公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被申请人给予其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自2023年2月起,因模具厂车床岗位员工离职由原来的4人减员至1人,模具厂已向人力资源部门多次提出用工增补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门发布招聘信息仍无法短期内补齐岗位职缺,为维持正常的生产工作,临时安排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员工全力配合支援车床岗位生产是生产经营的需要出于为维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的需要,临时性安排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员工共5人到本部门的其他岗位支援或协助生产工作,而且支援或协助其他岗位的工作安排对申请人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期间没有降低申请人原来的工资水平,是申请人可以胜任的工作,并且已为申请人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是答辩人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并非调整申请人岗位而且,答辩人对于需要支援生产的岗位,其他同部门的员工共5人同样也有支援工作安排,并未针对申请人一人而作出,没有针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法律允许答辩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
3、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项的第
(二)款“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生产制造或协助生产制造”第
(三)款“乙方的工作地点为肇庆**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厂内”答辩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申请人到同属本部门的车床岗位协助生产依然是劳动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申请人的岗位职责是生产制造或协助生产制造,虽然申请人的工种是模具设计员,但根据「模具设计员」的【岗位说明书】可以证明,「模具设计员」工种职责还包含模具加工制作性质包括且不限于车床以及上级其他临时交办工作等,由于模具工件的生产制造不等同普通产品生产,需要更为严格技术要求和更精密的加工设备,操作模具加工设备是模具设计工作的合理延伸如果模具设计员的工作仅限于坐在办公室电脑打打字,没有具备与模具制造相关的工作技能,没有通过具体的操作实践证明本身的设计模具是否适合应用于实际的模具工件制造,纯属纸上谈兵,毫无工作价值另根据申请人仲裁申请中自述2021年就曾经协助或支援车床岗位的生产,足以证明,申请人具备车床岗位的操作技能能够胜任,而且答辩人并非安排仅申请人一人协助或支援车床岗位的生产支援,没有针对性对于申请人原工作时间、班次未作任何变更,未加重申请人的工作负担,对申请人的劳动权益不构成侵害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答辩人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于2023年9月开始,答辩人以【派工单】方式通知申请人到模具厂车床岗位支援或协助生产,申请人已按照【派工单】的安排实际到岗工作,并完成派工任务,并未明确拒绝答辩人的派工安排,应当视为申请人对工作安排的默示同意而且申请人在车床岗位实际履行职责早已超过一个月以上,且答辩人安排申请人支援或协助车床岗位的工作具有合理性,没有降低申请人的工资待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现申请人又以答辩人单方调岗作为抗辩理由不应予以支持
5、在申请人支援或协助车床岗位期间,对于申请人在原工作岗位各项权利,答辩人并未限制申请人自由进出,依然保留申请人工作电脑系统的正常使用权限,没有安排他人取代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为申请人结束支援任务后的工作安排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据上,答辩人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申请人到本部门的其他岗位支援工作,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调整,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申请人应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申请人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84636.98元,缺乏理据,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本案是申请人主动向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答辩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金,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答辩人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此致肇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人肇庆市**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年月曰附答辩状2份证据清单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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