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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危险货品道路运送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货品道路运送电子运单使用管理,增进道路危险货品运送企业贯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进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单位)、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充装企业(单位)依法贯彻充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道路危险货品运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品运送管理规定》等法规和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运单,是指道路危险货品运送企业使用“云南省危险货品道路运送电子运单管理系统”(如下简称电子运单系统)出具运单第三条云南省道路危险货品运送企业应按本规定使用电子运单系统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单位)和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充装企业(单位)(如下简称充装单位)应按本规定查验充装车辆电子运单、审核充装车辆及从业人员资质第四条交通运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职责,对道路危险货品运送企业、充装单位使用、查验电子运单及贯彻运送、充装等环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状况实行监督检查第二章系统使用第五条道路危险货品运送企业应当使用电子运单系统统一派车执行危险货品运送任务,派车时应当对驾驶员、押运员、车辆按如下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其审核内容真实性负责,审核合格后方可出具电子运单进行派车除不可抗力原因,企业未经使用电子运单系统出具电子运单,严禁安排运送任务
(一)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齐全,并在审验和诚信考核有效期内,从业资格类别与运送货品类别相符
(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齐全,并在诚信考核有效期内,从业资格类别与货品类别相符
(三)驾驶员、押运员按企业规定,定期参与企业组织内部安全教育、学习培训
(四)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送证》齐全,并在检查和审验有效期内;拟承运货品数量、品名与车辆核定载质量、核定经营范围相符
(五)随车携带《道路运送危险货品安全卡》,并与运送货品相符
(六)车辆定期维护,技术等级评估为一级车辆配置必要安全防护设备、随车应急处理器材,并能正常使用
(七)车辆标志灯、标志牌齐全有效()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符合原则、运行正常A
(九)罐车罐体在检查合格有效期内(+)危险货品运送车辆承运人责任险足额投保,并在有效期内第六条电子运单实行一车一趟一单,当趟有效道路危险货品运送企业按规定在电子运单系统中填具有关内容,查对合格后生成电子运单,将电子运单传至驾驶员和押运员手机;同APP步打印一式两份纸质运单交驾驶员或押运员,一份随车携带备查,另一份交充装单位查对、存档纸质电子运单可异地打印或传真第七条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当按照电子运单载明货品品名、日期、装货地点、运送线路、卸货地点执行运送任务,并通过手机将接受任务、完毕装货、完毕卸货、等待派车等信息反馈到APP危险货品运送企业电子运单系统第八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充装查验制度,贯彻危险化学品充装查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车辆核定载质量、经营范围、类别项别和品名充装充装前应对危险货品运送车辆资质,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质,电子运单进行查验,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充装
(一)车辆牌照号、驾驶员和押运员与电子运单一致
(二)拟充装危险货品与车辆《道路运送证》经营范围及电子运单载明危险货品品名相符运送剧毒化学品,车辆《道路运送证》经营范围应注明“剧毒
(三)驾驶员和押运员《机动车驾驶证》、危险货品运送《从业资格证》齐全有效,类别相符
(四)车辆标志灯、标志牌齐全完备,车辆配置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五)罐式车辆罐体在检查合格有效期内罐车罐体无变形、破损、泄露等,有关安全附件正常
(六)运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品罐式专用车辆罐体容积不得超过立方米运送剧毒化学品罐式专用车辆罐体容积不20得超过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原则集装箱运送专用车辆除外10运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品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吨,但符合国家有关原则集装箱运送10专用车辆除外
(七)装载剧毒化学品,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送通行证;装载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许可证;装载烟花爆竹,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送许可证外省籍道路危险货品运送企业在本省境内异地经营(指运送线路起讫点均在本省境内)超过个月以上,充装单位除审核以3上条件外,还应查验危险货品运送车辆在本省市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立案证明第九条充装单位可通过电子运单系统查验和比对危险货品运送车辆纸质电子运单,保证电子运单真实有效充装单位应将纸质电子运单进行保留,保留期不少于一年第十条当趟危险货品运送任务完毕后,道路危险货品运送企业应对驾驶员和押运员执行本次运单状况进行核算经核算无异常状况,方能结单安排下一趟运送任务第十一条对驾驶员、押运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未按电子运单设定运送路线行驶等违规行为,道路危险货品运送企业要及时严厉处理,处理状况要书面记录并存档第十二条在执行运送任务过程中,碰到特殊或突发状况,确需对电子运单内容进行调整、变更,道路危险货品运送企业要记录变更原因及内容第十三条道路危险货品运送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送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措施》和本规定对危险货品运送车辆进行第十四条道路危险货品运送企业电子运单设置运行实时监控线路应当遵守公安机关危险货品运送车辆禁行限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审批核准运送线路,应严格按照审批核准运送线路行驶第十五条道路危险货品运送企业要及时维护和更新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电子运单系统中基础数据,保证数据精确、有效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交通运送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危险货品运送企业电子运单系统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道路运送管理机构依法实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单位)查验电子运单及贯彻充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充装企业(单位)查验电子运单及贯彻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公安部门负责运用电子运单系统对运送危险货品车辆实行监控检查,并对危险货品车辆随车携带电子运单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导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不到位企业(单位),应依法承担对应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发生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电子运单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道路危险货品运送企业可按照电子运单样式填写纸质运单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充装单位第二十二条波及军事和保密危险货品道路运送不合用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云南省道路运送管理局负责建设和维护电子运单系统,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部门开放,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月日起施行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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