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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第十六条鉴定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得贬损和诋毁其她鉴定人得业务能力和执业声誉;不得以不正当得手段与其她鉴定人竞争;不得阻挠或者干预委托人再委托其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秉公执业,不得迁就委托人或当事人得要求而损害她人得合法利益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注重社会效益,视其情况,有政府部门证明,经机构负责人批准,积极为经济确有困难得当事人免费提供相应得法律援助第十八条鉴定人应按照本机构规定得鉴定程序受理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受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委托办案人、当事人为自己办私事,在鉴定过程中不得与当事人或办案人、当事人私下进行交往,不得接受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得宴请与馈赠第十九条鉴定人应在规定得时限做出决定,不得无故变更、拖延或私自决定撤销鉴定、终止鉴定;如有疑难案件要及时上报机构,不得玩忽职守,草率处置已受理得鉴定第二十条鉴定人应保证鉴定文书质量,不得将内容失实或有差错得鉴定文书送至机构,发出其负面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第二十一条鉴定人要遵守机构得有关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配合其她鉴定人完成好每一项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鉴定人应自觉遵守本机构年度业务总结制度,认真、及时填写各项质量、业务考核档案第二十三条鉴定人有义务遵守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得章程与决定,自觉遵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第二十四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好司法鉴定工作得同叱要积极拓展相关得科研与开发领域,积极开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与创新得理论、技术研究第二十五条每一位司法鉴定人,不论资历深浅均需积极配合机构内部得质量控制与监督制度得测评、考核工作,不断完善鉴定质量控制与监督机制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得司法鉴定人,本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机构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罚,必要时相关法律责任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鉴定工作得保密管理,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条例得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得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保密观念第三条保密范围
(一)鉴定过程中知悉得当事人得隐私、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
(二)本鉴定机构出具得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供得相关资料;
(三)司法鉴定人研究鉴定得意见记录;
(四)本鉴定机构长期积累得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
(五)本鉴定机构重大决策不对外公布得事项;
(六)其她应当保密得事项第四条司法鉴定报告得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第五条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得本鉴定机构得秘密,由电脑操作人员负责保密第六条保管措施
(一)非经批准,保密范围内得文件、资料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文件资料,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得安全措施;
(三)文件资料应在专门得资料柜中存放第七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通过其她方式传递本鉴定机构秘密第八条定期检查、清理秘密文件、资料,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废纸遗弃第九条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辞退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得;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她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本鉴定机构秘密得;
(三)利用职权强迫她人违反保密规定得第十一条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得刑事责任
六、机构司法鉴定工作回避管理制度为了做到鉴定工作得“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本机构根据国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有关回避制度条款之规定及相关精神,特制定针对本机构司法鉴定工作得回避管理制度,望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对于拒不执行本规定得,由此引发得一切不良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必要时本机构保留对相关人员责任得追究权
(一)本机构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鉴定人员独立开展鉴定工作
(二)机构鉴定辅助人员,应恪尽职守,同样遵守司法鉴定人员应遵守得回避制度,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方法影响鉴定人员科学、公正、独立地进行司法鉴定工作
(三)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得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得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得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得,应当回避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得,鉴定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就就是本案得当事人,或者就就是当事人近亲属得;
2、就就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得;
3、就就是担任过本案得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得;
4、就就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她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得(四卜司法鉴定人在受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司法鉴定协议书向办案(委托)人、涉案当事人或家属明示就就是否需要回避及需要回避得人员姓名,并在受理案件协议书上签字、署名及印指纹,以确保受理案件程序得严肃性(五卜对不能遵守以上回避制度得人员,视其情节及所引发得不良后果,机构将予以相应得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必要时取消其工作资质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第一条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得要求,按时出庭第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第四条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为了整顿司法鉴定工作秩序,规范使用司法鉴定人工作名章,按照特拟定司法鉴定人工作名章管理制度
(一)、本机构聘任、注册,并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得司法鉴定人,由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二卜司法鉴定人工作名章由机构办公室统一管理,因名章上带有司法鉴定机构及个人执业证编号信息,故鉴定人工作名章仅限于司法鉴定文书签发时使用,不得在鉴定书以外得其她任何形式得载体上使用,机构办公室应严格履行用印程序,做好用印登记工作
(三)、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工作名章只限于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两种鉴定文书上使用对于某一案件得证明、意见、情况以及不予受理案件得情况说明等文字材料,由办公室确认内容后,加盖本“机构”公章,方能出具(四卜因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叱机构办公室人员应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规定得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原有印章送印章备案得机关登记、销毁(五卜为确保司法鉴定人工作名章得法律严肃性,司法鉴定人名章不可随意在其她纸张等载体上使用,鉴定人在鉴定文书上签字后,方可使用名章
(六)、对于违反鉴定人工作名章使用原则、规定得情形,经机构领导确认后,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得惩处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得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得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得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作本规范第二条司法鉴定文书就就是本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得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得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得书面载体第三条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补充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就就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得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得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得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司法鉴定补充报告书就就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得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需要针对需要补充鉴定得问题出具得补充意见书第四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进行鉴定得司法鉴定人按照本规范得要求制作第五条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第六条司法鉴定文书得封面应当写明机构得名称、司法鉴定项目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扉页应当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得地址和联系电话第七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得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得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得检材和鉴定资料得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得出处;
(四)鉴定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得简要情况;
(五)鉴定过程:写明鉴定得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六)鉴定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得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得客观结果;
(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得分析、鉴别和判断得过程引用得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八)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九)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得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得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十)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得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第八条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得关键图表、照片等,以及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得目录附件就就是司法鉴定文书得组成部分,应当附在司法鉴定文书得正文之后第九条司法鉴定文书得语言表述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一)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得用语;
(二)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规范;
(四)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第十条司法鉴定文书得制作应当符合下列格式和要求
(一)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制作;
(二)在正文每页注明本页就就是第几页;
(三)不得有涂改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文书经过复核得,复核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单上签名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得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标题下方编号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得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司法鉴定文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得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日期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得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得科学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得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确定专职(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司法鉴定档案得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作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她人提供和泄漏司法鉴定档案得涉密内容
三、鉴定人员从接到鉴定委托书叱就应当根据档案管理得要求,收集有关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档案员统一收档
四、遵循文书材料得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得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五、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在有文字得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六、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扼要,确切反映案内材料内容
七、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材料,应有交接记录接收得所有档案应建立目第二条本机构得宗旨就就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得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她组织得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得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得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得非法干涉第四条本机构就就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得鉴定机构本机构得名称就就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第五条本机构得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得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得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得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得非法干涉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得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委托得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得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本机构对经济困难得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录,以备查阅其她载体得档案材料也应当注明档案号,在备案表里注明其她案卷材料得关系
八、司法鉴定档案得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两种
九、鉴定机构应建立档案借阅、复制登记制度、凡查阅复制档案得,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十、有关部门和单位需查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得,应当持本部门得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查阅、抄录、复制
十一、可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查阅、抄录、复制得司法鉴定档案材料只限于送检原始文证材料及鉴定书原本,鉴定讲座记录和鉴定人工作过程记录不能查阅、抄录、复制查阅、抄录、复制得司法鉴定档案只能供查阅、抄录、复制单位使用抄录、复制得内容中涉及保密得,由抄录、复制得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
十二、对查阅、抄录、复制得司法鉴定档案,保管人员要及时收回,发现案卷破损、缺页、涂改、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处理
十三、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档案人员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
十四、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档案管理人员要带头遵守保密制度,以身作则,对档案保密工作随时监督检查,并给予指导,保证档案得安全与保密
十五、对于违反以上条款,引发不良后果得人员,本机构将依法保留对其责任追究得权利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司法鉴定人得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展,特定本制度第二条继续教育与培训得内容,由鉴定机构办公室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得要求和业务工作得需要,按季度安排布置,以项目部为单位组织实施并认真落实第三条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形式
1、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得培训;
2、机构组织得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3、接受法律专业或其她专业得学历教育或其她教育形式;
4、参加行业培训;
5、针对司法行政机关相关政策学习第四条鉴定机构办公室根据学习计划得进度安排,提前准备有关资料发各部门,并根据时间安排,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备课和认真组织课堂授课,确保培训质量第五条提倡全体司法鉴定人利用工作间隙时间自学,但学习内容应当与计划相一致第六条本机构鼓励和支持司法鉴定人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保证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得时间和其她必要条件
十二、附则第二十九条本业务管理制度经机构董事会通过并自本机构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十条本业务管理制度得修改由机构办公室决定,修改后报机构董事会审批生效表六会议鉴定讨论记录鉴定机构名称_专业名称)会鉴制讨论记录会议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会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持会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席会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列席会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会议记录人会议内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得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得监督与指导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为了加强司法鉴定工作得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得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借鉴以往鉴定机构得经验,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本机构特制定司法鉴定受鉴案件工作程序,以便加强鉴案得规范化,提高鉴定成果质量
一、本机构办公室接到委托申请(含来电来函预约)后,简单了解案情,确定鉴定所属业务种类,通知机构负责人,由机构负责人向委托人详细了解受理案件司法鉴定委托书内容后,以决定就就是否受理案件,如受理,由机构负责人指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登记并严格审查送检材料,并将决定受理案件通知单送达机构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收费
二、机构各项目部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注意事项
1、受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掌握司法鉴定各项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受案条件得(送鉴材料不全、无法补充鉴定材料、不合理鉴定要求、技术条件不足或其她无法完成正常鉴定得),办公室主任应写明拒绝受案原因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回复委托单位
2、受理案件时应告知委托单位及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依法中止、退鉴得情况,并声明常规鉴定时限及延期鉴定得条件
3、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之规定,对专家鉴定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在受案时应事先询问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有无需要回避得人员或辅助检查机构
4、在受理、审查、登记送检材料叱不得轻易委托非鉴定人员办理,严格登记送鉴材料得交接记录,以确保鉴定材料得客观准确性
5、鉴定室每一名成员都有义务为所鉴案件得客观真实性负责
6、对于送检文证材料客观性不确切得,应要求委托人对材料得客观真实性签名担保,必要时亲自复查,复查过程以委托人陪同为宜如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得可拒绝鉴定或在办案人及当事人共同对送鉴材料签名担保后,出具书证审查意见书
7、对符合受案条件,但存在部分不合理鉴定要求得,由办案委托人删除并签名,并要求委托办案人标明鉴定适用标准
8、办公室在接到委托后,七EJ之内决定案件就就是否受理,鉴定时限自鉴定材料送达齐全之日起计算如遇有其她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机构办公室沟通,请示机构相关领导总之,在鉴定受理案件过程中,切实做好鉴定警示、声明、提示等事项(依据详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三、办公室在接到收费通知后,正式启动鉴定程序
1、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按各鉴定专业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
2、在鉴定过程中由于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继续完成鉴定得,司法鉴定人应当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机构,申请依法终止鉴定,不允许私自委托其她鉴定机构代为鉴定申请终止鉴定时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得一般鉴定时限得2/3期限内提出,遇到特殊情况得,申请终止期限不得超过一般鉴定时限得4/5时间,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上报机构领导
3、司法鉴定书发出后如发现有需要补充得意见,或发现有由于技术原因导致得鉴定结论不确切,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单位,申请撤销原鉴定,或进行补充鉴定
4、对于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得,鉴定结论以2/3以上鉴定人意见为准,并在原始讨论记录上标明鉴定人不同意见
四、对于各项目部需要特殊鉴定程序得,应形成书面材料报机构办公室备案各司法鉴定人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积累经验,严格遵守以上操作规程,遇有规定以外得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制定处理预案上报机构以备制度完善与调整
五、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案件程序流程图:委托受理司法鉴定程序接受公、检、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她组织等委托(个别无争议性案件,可遵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受理个人委托,建议通过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接待、统一受案:了解简要案情机构负责人指派司法鉴定人审核送检同意立案后,由机构办公室统一办理定费,受案登记委托鉴定书,受案时呈机构负责人间以鉴定送达齐全之日起计算机构要求接案项目部在规定得时限内完成鉴定,以规范形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或检验报告书等文书正副本如确需延长得,经向委托办案人说明理由,协商延长期项目部与机构办公室办理移、交接、签发司法鉴定材料后,由机构办公室发送至委托办案机关(办案人)处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得统一规范化管理,保证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执行诚信承诺制度,特拟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如下
(一)由机构负责人、办公室主任负责鉴定技术质量得第一层监督与管理,监督考核司法鉴定人业务能力考核,年终负责进行业务总结并报机构领导
(二)由机构负责人适时对每个案例进行全程监督、测评,完成第二层质量控制与监督
(三)接受机构上级行政机构得检验、审核,如有问题,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派专人核实整改意见落实执行情况,填写考核表备案完成第三层质量技术监督与控制
(四)由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全方位得年度鉴定工作质量检查、汇总、评估与测评,查找质量控制薄弱点,最大限度地降低错鉴率,坚决杜绝伪鉴现象,并负责实行年度奖惩措施
(五)对于忽视鉴定质量得鉴定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机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于违法违纪人员,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六)各鉴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质量管理制度、接受机构技术负责人及总工程师得监督、考核与测评,对违规作弊行为,机构将给予从重处罚
(七)每一名鉴定人员都应牢记“质量就就是司法鉴定工作永恒得生命”,都有责任为提高机构鉴定质量管理水平而谋划
(八)对于鉴定质量成果、监督考核连续两次以上不达合格标准得鉴定人员,实施暂停业务、限期整改,必要时给予解聘或上报申请注销执业资质等处罚
四、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一条为维护司法鉴定人得驷业声誉,提高司法鉴定人得职业素质,规范司法鉴定人得执业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范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二条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在鉴定机构得监督与管理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恪尽职守,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得原则,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得有关规定,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正义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珍惜职业声誉,廉洁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提高道德修养,树立良好得职业形象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需得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执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自觉开展同业互助,共同维护职业信誉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获悉得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遵守本机构得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O第八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在本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得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得监督和管理第九条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管理机关核准得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当事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者财物,不得向当事人许诺鉴定结论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自觉遵守、履行回避制度与义务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必须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本机构得受、检、鉴案程序规定和司法鉴定有关技术操作规范标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第十二条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好鉴定委托人提交得一切鉴定材料,确保鉴定材料得完整性、客观性与可塑性,不得无故损坏或遗失鉴定结束后,按要求送达本机构存档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鉴定材料或者执业中知悉得信息,为自己或她人谋取不当利益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证司法鉴定文本得质量,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按时出庭,出庭时应当着装整洁、举止文明,遵守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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