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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B勺注意事项修订后的《公司法》顺应时代潮流,尊重公司自身规律,进一步放宽和拓展了公司自治的内容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及人合性日勺特性,其公司自治内容较股份有限公司要宽泛许多,而公司自治又集中体现为公司章程的法律自治现将专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自治内容进行探析
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状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因此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日勺有限责任应是重要动力相比于与否开办公司、与谁合伙开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派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商I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策形成日勺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商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
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告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欧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I的人数等因素拟定一般状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合适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状况,董事会成员多由重要股东出任的状况,可以合适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过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告知全体股东日勺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状况下的特殊安排,10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至天为宜总之,召开股35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日前告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15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合适调节
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按照《公司法》日勺规定,股东会日勺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波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起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度悬殊,建议作为I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告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叼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如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初次股东会;、会议日勺次数和告知;、会议时出席;、2345会议时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的例外、决策日勺形成;、非会议形6;78式产生决策的条件;、会议记录9
四、董事会时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董事会既是股东会日勺执行机关,又是公司日勺经营决策机关,处在公司平常运作的核心地位公司章程依法要对董事会的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做出精确、合适、可控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一般状态下,公司章程要在至3人之间进行拟定,中小型公司人或人为宜,大型公司一般应为13579人以上的单数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日勺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特别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适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有关董事日勺任期,在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3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状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年即可非3此状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
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性,宜结合其他有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浮现其基本内容为、董事会日勺职权;、1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董事日勺任期;、会议的次数和告知;、345会议时出席;、会议日勺召集和主持、决策日勺形成;、会议记录6;78
六、执行董事的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日勺设立,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有关董事会日勺部分职权及有关经理职权日勺结合执行董事重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日勺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经理的职权经理岗位设立与否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时任选项,但现实中一般会设此岗,公司章程在没有特别规定之下,《公司法》赋予的是一种强势经理的概念鉴于不规范的法人治理构造,征信体系的残缺,职业经理人队伍的不成熟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利益,防备内部人控制公司局面时发生,公司经理的职权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经理的个人状况特别授权,适时调节为宜若按上述方案操作,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之
八、监事会的设立与构成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至57人为宜应当注意日勺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对于某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I之举
九、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日勺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旧勺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似,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浮现基本内容应含、监事会的职权、监事的任期;、会议的次数和告知;、会议时出1;234席;、会议日勺召集和主持;、决策时形成、会议记录56;7
十、股权转让在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法定三原则的框架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容许股权转让行为一方面,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部分股权此种状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日勺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特别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也许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状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严禁的因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批准,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批准转让时,不批准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日勺股权;不购买的,视为批准转让鉴于上述状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严禁股权外部转让因素是股东如果觉得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时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I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适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合适从严
十一、股东资格时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日勺信任危机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合适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日勺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状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所有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I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
十二、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毕及送交股东期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公司法》授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上述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的时间做出规定为了切实贯彻好股东日勺监督权及知情权,公司章程应限定财务会计报告时完毕时间为年度终了个月以2内,送交时间应限定在编制完毕日以内为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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