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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条安全检查是公司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目的在于了解公司各部门、各生产班组的劳动保护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设备、工具、附件等)状况,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行为及潜在职业危害,以利于采用措施及时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第二条安全检查分安全性评价〃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日前后安全检查,平常检查及厂安全员定期巡查第三条检查内容⑴安全性评价检查,按机械委“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及厂里发的表格进行检查由厂长及主管安全,生产付厂长负责领导安技处、设备处等有关部门,按“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工厂的安全性进行预测和度量⑵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所进行的检查,由安技处组织,厂安全员参与,每季一次⑶节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在节日前后对全厂进行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文明生产等工作的综合检查,由厂领导负责,组织安技处、设备处等有关部门领导参与,每年的五一节、十一节、元旦节、春节前进行⑷平常检查,重要是查基础工作,查现场、查隐患、查管理、查制度、查整改情况,对全厂的特种设备(电器设备、锅炉、金属焊接,冲压机床、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空压机及压力容器进行检查,重点区(锅炉房、油库、木工房等)要重点进行检第四条加强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安全管理,开工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第五条对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必须搞好安全预评价,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其设计安全负责第七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审查通过的基础工程设计进行,不得随意对基础工程设计进行任何变动、删减确需进行修改的,应征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和消防专项验收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司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特种设备及其操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我厂特种设备涉及
1、锅炉
2、起重机械
3、厂内运送机械第二条特种设备管理
1、购置工厂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购置国家定点厂家产品
2、安装特种设备危险性大、承压高,必须遵守市劳动局规定,请专业单位安装,及时办理“许可证”,自己允许安装的设备必须严格规范,仔细验收,认真试运转方可交付使用
3、特种设备严格按使用说明管理
4、特种设备要定人、定期检查
5、特种设备有安全附件要保证灵活好用
6、特种设备操作工,必须通过严格培训,经国家规定机关考试,领取操作证,方可上机操作,操作人员来禁喝酒当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7、必须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对有关设备要做好防止实验仪表要定期样对铅封安技部门每月组织专家巡查,发现隐患应立即查封或出具整改告知书,使用单位接到告知应停用整改,经安技设备部门验收后启封使用
8、纯熟掌握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教育培训,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考核;对新员工和更换工种的员工必须进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条各相关部门、班组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坚持每日检查,公司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综合大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记录备案第三条严禁在厂区内吸烟,动用明火和乱拉电线,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加强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所有消防器材不得随意动用配发到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负责管理,责任到人,切实做到定位放置,定期更换第五条各部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要经常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第七条按照有关规定,公司成立消防组织机构,成立义务消防队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应急演练第八条建立重点部位消防管理档案,具体记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以消防安全实行有效管理第九条公司对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考核评选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防止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火灾、中毒等伤亡事故发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如下第一条危险作业范围、高空作业指工人在离地面米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的(在高空有固定操作室的如天车除外)
12、带电作业
2、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3、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严禁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5第二条审批手续:凡属危险作业,均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班组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交安技处,安技处会同有关处室进行现场检查后在表中安全管理部门一栏上填写审查意见,报主管厂长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三条假如因工作需要确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此规定待审批后方可施工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现场应有人负责,采用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按分工范围告知安技处或保卫处,并补办危险作业申请表〃第四条安技处、保卫处应将危险作业情况告知当天中层干部安全值班人员和厂安全员值班人员作为值班的重点检查第五条作业部门现场应有专人指挥并派专人进行现场值班检查,防止事故的发生第六条安技处、保卫处在审批危险作业时,要认真检查,对作业内容和防护措施把好关,•防护措施要符合劳动保护法则和操作规程制度规定,现场指挥人和检查人要负起责任电器临时线和安装审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电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用电,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二条电器操作人员
1、电工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限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2、电工必须经劳资处提出,会同设备处、安技处审核批准由医务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到市劳动局进行安技培训,由市局发的“特种作也操作证”方可单独作、业
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收回操作证
4、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工作应认真负责,具有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第三条电气管理
1、设备处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高压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立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
2、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如电钻、电枪、手提砂轮机等),要戴绝缘手套或配备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设备处每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3、严格执行“电气安装规程”变电所、配电站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4、操作电器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5、保证电器的设备整洁、完好,防止受朝,严禁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板开关,更不能用金属物触及带电的电器
6、行灯电压不允许超过36伏,在潮湿地方金属容器内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7、发现电器故障(漏电、保险丝断、电线绝缘层破损、控制失灵、电器损坏等)应立即切断电源,告知电工检修,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准拆修
8、电气设施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9、电气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采用有效措施,报告设备处、安技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解决第四条架接临时电路
1、凡因生产、工作急需架接临时性电路,电压在380伏以下,使用期为一月内者,均由使用架接部门填写“临时线申请表”,设备处审核交安技处备案后,方准施工,审批表应存一份安技处备案
2、架接临时电路,必须由有持操作证的电工,按“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规定进行
3、架接临时电路,一般不得超过使用期,使用完毕后,由原架接者负责拆除,如未经批准,超期不拆除者应追究原安装部门或电工责任
4、架接的临时线,应交使用部门检查签字,如不符合安全规定,使用部门可拒绝签字
5、临时线路必须保证绝缘性良好,使用负荷对的,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接线板和行灯的行线必须使用橡套电源线,中间不得有接头
6、采用悬架或沿墙架设时,户内不得低于
2.5米,户外不得低于
3.5米,不得在树上和脚手架上挂线,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刺割、腐蚀、浇铸、辐压等场地表敷散临时线
7、临时线与设备、水管、门窗等安全距离,应保持
0.3米以外,交通处离地高度不得低于6米,并须用电杆和瓷瓶固定
8、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个总开关,每一分路都须有熔断器,并不得任意拖地,如确系需要应加装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断
9、安装好的临时线路,未经设备处批准,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更动或拉接临时线使用
10、临时校验电气设备等,使用在一个星期以内的临时性电路,可不填“电器临时线审批表”,但应口头向设备处、安技处报告,用后立即拆除,使用期超过一月的,应安装正式线路,否则按违章处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含合资公司)生产、经营、储存、运送、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储存、运送、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重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送、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查,天天厂安全检查值班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并做检查记录,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可立即向安技处和厂长进行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意见,限期整改第四条天天应有安全值日员,对本厂的不安全因素及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纠正,厂领导每月组织本厂安全设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一次,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按三定〃、四不准〃的原则进行整改(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凡自己能整改的个人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部门,部门不推给厂部,厂部不推给主管局第五条各班组的兼职安全员,对本单位的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刹车装置,行程限位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行车的挂勾、钢丝绳、电器设备的绝缘保护接零(接地)、避雷器、安全遮挡及明显的警告标志,锅炉的安全阀、水位表、水质化验、压力气瓶的安全阀,回火装置、安全距离等,按规定、标准、规范进行检查,隐患按三定,四不准〃原则进行整改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做好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解决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因公伤亡事故的划分:第三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送、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运送部门负责化学品运送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运送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的资质培训和考核工作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送、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公司,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罐区、油站、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公司,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第九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合设立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规定第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合设备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在正常合用状态第十二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用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场合和从业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规定,设立明显标志储存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第十五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送第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送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经检测、检查合格,方可使用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送公司,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送的安全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送过程中,应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或拖拉第十八条运送爆炸品、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应由保卫部门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运送上述物品的车辆不准在繁华的街道上行驶,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等第十九条不许用电瓶车、翻斗车和脚踏车运送爆炸物品,严禁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储存、运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合设立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1%〜5%,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
0.5%〜2%;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运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
0.5%〜2%,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一)未按规定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合设立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合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规定,未设立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用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本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七)从事危险化学品运送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
(八)危险化学品运送公司运送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第二十三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报告的,扣发责任单位月工资总额的2%〜10%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管理组织
1.1为保障厂区交通运送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公司安所有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1.3在本厂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安所有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第二条信号、标志
2.1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严禁车辆停放场合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立交通信号标志
2.2因生产、运送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用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第三条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严禁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送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安所有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第四条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
4.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里/小时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
4.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边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第五条装载运送
5.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载物宽度不准超过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2m,超过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载物宽度不准超过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过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3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
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
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过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3m,高度
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货运机动车不准入、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负责人作出相应解决第六条其它交通事项
6.1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厂内生产区域,并按规定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忽然猛拐
6.2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忽然横穿道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工厂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
6.5严禁在工厂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6.6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存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解决职业病防止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与范围
1.1为有效防止、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治理的规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1.3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内所属各部门及其全体员工第二条总则
2.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用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成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2.2技术开发部和各生产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成国家有关标准第三条职责
3.1安技部是职业病防止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卫生所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解决意见
3.33各生产班组负责组织实行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毕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对的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第四条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4.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立警示标记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防止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3人事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协议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也许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4各职能部门、各班组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第五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5.1对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技术开发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安技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对也许产生的有害因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5.2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也许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重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拟定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安技部
5.3严禁生产单位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公司第六条作业环境管理
6.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安技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拟定或定期修订安技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班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6.2安技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出卫生学评价安技部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6.3各班组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用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6.4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6.5对也许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合,应当设立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6.6各班组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第七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7.1各班组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11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上报至安技部安技部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卫生所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7.2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涉及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
7.3各班组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44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顿;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
1、因公伤亡事故指公司在册职工(涉及计划内协议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工厂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事故
2、因工伤亡事故根据伤害限度不同分为以下四种——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低于一百零五日失能伤害——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三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一百零五日的失能伤害一一死亡事故指职工当时死亡或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第三条事故的控制指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第三条事故的登记和报告
1、厂里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立即报告厂领导、安技处,厂领导必须在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工种、职称、伤害限度、事故简要通过及直接因素等用电话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市劳动局、总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2、厂里发生轻伤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厂内安技处
3、事故现场必须保护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指定专人(两名以上)画出草图或拍照如无特殊因素,轻伤事故现场需安技处批准,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需经市劳动局批准方可拆除
4、发生死亡事故后厂重要领导必须在事故后的三天内向劳动局、总工会作具体报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协议
7.5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体检单位应及时告知各车间和卫生所,卫生所会同安技部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第八条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8.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规定做职业病诊断者,须经车间批准,并到卫生所申请诊断职业病的正式报告和相关资料,到安技部办理有关手续
8.2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人事部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8.3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卫生所领导审批后再到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8.4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卫生所认定,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8.5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8.6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8.7安技部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期进行记录和分析第九条考核
9.1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安技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停产整顿等处罚O1)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期不采用措施者;2)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严重者;3)不按计划实行安措项目、挪用安措经费者;4)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者;5)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转给没有劳动保护设施的公司者;6)强令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作业者;7)不接受监测或隐瞒职业危害真实情况者;8)不按规定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者;9)拒付工人健康检查和有害作业点监测费用者
9.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导致重大职业危害的肇事责任者及其单位领导,要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9.3对在有害环境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安全防护装置管理制度第一条凡是新制造、新购置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并经生产技术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二条在用设备,在平常检修、中修和大修设备的同时,在检修单上必须明确规定检修安全防护装置,车间领导和维修人员对本车间设备安全装置做到底数清,随时发现损坏应及时安排检修,并做好记录,涉及
1.各种泵类联轴器应装护板
2.各种传动带、轮处应安装防护罩或遮拦
3.直梯、斜梯、平面应符合有关规定,各种接梯操作台安全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10厘米,竖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0厘米
4.升降机各层机械连锁护栏、托杠、限位器等
5.移动和季节排风扇和伸手部位能接触到的各类轴流排风扇或电扇应装置防护网或焊接隔离格、条、护罩
6.各种防护网、罩、栏应安装牢固,便于检修第三条生产作业人员在使用设备前要检查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发现防护罩有问题要及时告知车间、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检修第四条安全防护装置未经生产维修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拆改凡在各级巡视中发现私自拆除或随意损坏者,对责任者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并责令部门重新装好,对当事人进行100—500元罚款,导致事故或险造事故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存在粉尘作业的场合必须配备防尘防毒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其始终处在完好状态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产生尘毒危害的,应严格加强“三同时”安全管理,按规定配齐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条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并与主体设备同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设备、设施稳定正常运营第四条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停运、拆除或闲置必须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申报,严禁擅自停运、拆除或闲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第五条公司内存在尘毒危害的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检查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运营及相关制度贯彻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厉解决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河北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范围、标准、品种、数量、制定采购计划第二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定点采购,所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即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条保障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资金,做到准时足额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四条每个职工都应爱惜、保管好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的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查,对检测、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和报废,不得继续使用第六条公司工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职工对的佩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除进行教育外,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解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一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二条严禁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三条严禁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四条严禁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五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七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易燃易爆场合的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合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第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场合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成规定规定第四条易燃易爆危险场合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干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公司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限度和技术等级第五条公司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第六条易燃易爆危险场合必须设立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用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第七条易燃易爆危险场合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用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火防爆规定第八条第四条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因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解决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以及拟定改善措施
2、发生轻伤事故由厂负责人会同厂安全员、厂安技处调查事故因素,拟定改善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由厂领导或市局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因素,拟定改善措施,上报劳动局、总工会和有关单位
3、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导致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导致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第五条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和通过
2、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和限度
3、伤亡人和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或培训等
4、导致事故的直接因素、管理因素和物质技术因素
5、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其记录项目如下——医药费用(涉及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因负伤而导致停工天数的工资伤残补贴公司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查单位检查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减少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通过资格认可第九条易燃易爆危险场合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第十条易燃易爆危险场合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在良好运营状态,并应定期检测第十一条仓库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品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第十二条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实验、分装、焊接等作业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得装卸第十四条公司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场合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和指导公司易燃晚爆危险场合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一条目的与范围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增强事故的防止和预控能力,避免工伤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L2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选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选安全工作)的方法和内容
1.3本制度合用于厂内所有单位第二条职责
1.1安技部是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办法,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考核相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情况
1.2生产调度部负责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1.3经营计划部负责在编制计划、目的诊断和年度考核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1.4各车间负责在本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第三条经营计划中的安全管理
3.1公司长远规划中应有安全健康的内容
3.1远规划是本公司在一个时期内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的总框架在编制公司长远规划中,应依据公司现状,由安技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的目的指标、措施等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中2)规划针对性强,有配套的措施、检查、考核办法,每年应有诊断总结规划中的目的指标要科学合理,尽也许量化,且有认证分析的支撑材料
3.2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中应有安全健康的内容1)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中,应建立完整的安全健康目的、指标考核体系,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改造措施,保证目的指标的实现年度工作计划应有规范的文本资料2)年度安全健康目的、指标应由安技部分解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各职能部门、车间也应建立相应的措施和对策,保证计划落在实处同时,每季度各职能部门、车间应有阶段分析或目的诊断
3.3年度安全健康目的、指标应纳入经济责任考核中,由安技部依据各职能部门、车间目的、指标完毕情况进行考核兑现第四条生产组织中的安全管理
4.1公司在组织生产,安排任务中要坚持“安全第一”,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1生产调度部在组织生产时,应同时考虑安全问题,对作业条件进行安全认证
4.2厂内每周的生产调度会,由安技部分析安全状态,针对生产经营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各车间的生产协调会,由车间主任分析安全状态,针对生产经营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3凡工艺、材料发生变化,由技术部提出相应措施和对策,安技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认证,经认证合格后,方能组织生产
4.4各科室、车间在本部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组织实行第五条检修工作中安全管理
4.5维修部在组织停产检修前应将检修计划报安技部,以便安技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有重点的进行抽查
4.6停产检修工作开始前,各责任部门应当召开检修保养工作会,强调安全注意事项,贯彻检修保养的安全措施
5.3所有的检修项目要有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项目实行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5.1检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穿戴好劳保用品,按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停送电审批”“动火审批”“临时用电审批”等手续,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2多人配合检修项目要有一人负责总体指挥,避免因多人指挥配合不妥而发生事故
5.3检修保养时,设备的安全装置应当一并进行保养和检修检修保养时应当采用安全措施(如必要时可以切断电源、气源等)防止设备误动作
5.4检修保养验收时,安全装置保养、安全整改的完毕情况与设备保养检修验收一同进行第六条考核对因忽视安全生产,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按考核规定执行劳动协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与范围
1.1为了加强对劳动协议安全监督的力度,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控制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协议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1.3本制度合用于本厂内所有用工形式的职工,涉及协议制职工、临时工等第二条职责
2.1人事部是劳动协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协议
2.2安检部是劳动协议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协议中的安全管理事项
2.3安检是劳动协议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劳动协议的有关条款,负责监督协议的有效执行第三条劳动协议的订立、续订
3.1劳动者被本厂录用后,应在人事部签订劳动协议劳动协议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
3.2劳动协议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重要涉及1)公司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2)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3)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4)其他规定
3.3人事部持已签的劳动协议办理签证手续并为员工办理工资卡片、工伤保险投保手续等
3.4劳动协议的文本应由安检部审核、确认
3.5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合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条劳动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4.1经劳动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协议可以解除若属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协议,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由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经济补偿金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协议即行终止1)劳动协议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3)劳动协议期满
4.3因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解除协议1)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协议2)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用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协议第五条考核对不遵守劳动协议安全管理规定,按考核条款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建立奖励、处罚方法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所有
4、程序奖励
4.
14.
1.1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本厂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奉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4.
1.
1.
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发明、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4.
1.
1.
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
1.
1.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
1.
1.
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4.
1.
1.
5.积极参与厂内、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4.
1.
1.
6.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奉献者奖励程序
4.242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安所有,经审核后报厂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422先进车间、部门、科室由安所有门提出意见,交厂内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423对
4.1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有车间和部门提出,经安所有门审查,报厂长批准处罚
4.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处罚
4.
3.1事故责任者
4.
3.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43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
3.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435事故发生后,不采用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反复事故发生者
4.
3.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4.
3.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严重后果者
4.
3.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迟延整改的负责人
4.
3.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处罚类型
4.444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限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20-500元、补偿损失的3-50%、减少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行政处罚根据危害限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4.4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处罚程序
4.5451经济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厂长批准后执行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按本厂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目的
1.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规定.范围本制度合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
2.责任者3安所有、保卫科、工程部、建设项目单位.程序4“三同时”的定义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
4.1职业健康与安——死亡职工的抚恤费及家属的困难补贴——事故善后解决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备损坏的费用——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支付的费用——从事抢救、解决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损失——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的上岗操作所需要的培训费用__其他
6、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和照片
7、对事故责任者逐个提出解决意见第六条事故因素调查清楚后,厂内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善措施,逐条指定专人负责实行,限期完毕并报安技处进行验收,多人、重伤、死亡事故由县级相关部门验收第七条死亡、重伤、多人事故自发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厂部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事故照片示意图及调查旁证材料分别上报县市劳动局、总工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需报劳动局三份,报总工会两份,检查院一份,参与事故调查人员均需在调查报告上签字第八条工伤事故结案后由厂安技处出工伤费用明细表〃交财务科,厂方协同保险公司按工伤事故标准报销医药费,其他费用及事故解决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评审
4.2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也许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面存在的问
4.
2.1题,以及采用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安所有、环保部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也许产生环境污染限度、职业健康
421.1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采用的防止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安所有、环保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
1.
1.2设计部门、环保部、工程部、基建科、中央研究所等部门同时参与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与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也许产生的环境
1.
1.3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用的具体措施安所有、环保部、工程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只有所有通过
1.
1.4方可进入项目建设新产品开发、试制
4.3需要进行实验的项目,由制定实验方案的单位在实验大纲中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
4.
3.1境保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向参与实验的单位贯彻贯彻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足了解产品、所用原料、中间体、“三废”
4.
3.2的理化性质、毒性、危险性,采用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订应急解决方法,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在开课题实验前,必须制订具体的实验计划,涉及应急解决方法,和应配备的防护器具
4.
3.3和急救用品,并报中央研究所所长批准在试制过程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贯彻防范器具和应急措施,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
4.
3.4按公司的《剧毒品管理制度》执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员监护安全措施不贯彻的课题不准开题做实验课题总结时,必须要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4.
3.5课题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4.
3.6做到同时设计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中试、大生产实行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
4.
3.7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具体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行工程项目的发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工程部和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贯彻
4.
3.8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
4.
3.9排,保证设备调试安全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环保、生产、技术部门人员进行
4.
3.10验收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产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导致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
4.
3.11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解决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4.
3.12内容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
4.
3.13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三同时”的验收
4.4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告知中央研究所、安所有、环保部、质量部、工程部等部
4.
4.1门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内容
4.
4.2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
4.
2.1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4.
4.
2.2建设项目和运营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423参与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规定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
4.
4.3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规定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善设计方案,改善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4.
4.4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外来单位及人员到我厂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合用范围合用于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作业制度化管理
3、负责人外来施工单位、人员
4、内容:
4.
1、进入我厂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行的监督检查,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对的使用、穿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消除事故隐患
4.
2、由于施工单位安全及防护措施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人身安全、生物安全)方面的一切损失、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4.
3、施工单位车辆、人员进出应听从我厂门卫保安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管理
4.
4、施工单位人员严禁进出我厂生产、实验区域
4.
5、进出我厂的施工单位材料、物品,须接受我厂门卫及管理人员管理
4.
6、施工单位用电、用水必须告知我厂设备管理部,由我厂水、电工安排供应;拆除水、汽管道及供电线路时,必须告知设备管理部安排水、电工监管若自作主张拆除及安装使用导致浪费及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的,由施工方负责
4.
7、暂住我厂施工工棚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我厂作息时间,不许留宿不相关人员,遵守我厂行政办公室相关管理制度,违者必须按规定接受处罚
4.
8、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务必积极配合我厂管理人员,协调好各种事项,安全、有序、按质、按量、准时完毕我厂施工项目
4.
9、具体安全面规定及条款,由我厂与相关单位协商订立专项协议第九条事故解决
1、伤亡事故因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解决,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一方面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导致伤亡事故的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就顶替岗位操作,导致伤亡事故的3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营,经反映后未采用措施导致伤亡事故的4作业场合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品等不全,不符合标准导致伤亡事故的5由于不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技人员,管理混乱,导致伤亡事故的6由于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应占公司每年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的10〜20%导致伤亡事故的7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而未能及时解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第十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导致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用措施,因而未能避免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械设备,导致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导致伤亡事故的第十一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迟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导致重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用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反复发生的
5、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用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6、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解决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的
7、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第十二条事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事故解决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涉及厂领导、各部门领导、班组长)由上级按有关文献进行刑事、行政解决,经济制裁,上级没有解决的一律按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第一条对全厂职工必须经常地、系统地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司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使广大职工了解不安全因素和潜在职业危害的存在,掌握发生事故的客观规律,学会辨认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本领,对的地进行操作,安全地进行生产第二条新进厂的职工由生产部安排,分别由安技部(厂级教育)、部门、班组进行教育,并填写三级教育卡片,凭三级教育卡〃发放劳保用品和工作证,未办三级教育卡者一律不准上岗操作新职工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第三条特殊作业(指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起重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必须由市局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劳动局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并按期进行复训教育(复审期除锅炉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为4年,其余2年进行一次),安技部对教育情况登记建卡第四条每年必须对中层以上干部进行安全教育一次,课时为24小时,对全厂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一次,课时为48小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者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和内容按厂的安全特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知识,明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界线,工伤事故报告解决规定等第五条每年由安技部对重要生产车间班组长进行安全教育,一次时间最少不低于24小时,内容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结合安全技术知识,安全基础工作本厂安全特点,工伤事故报告解决规定等第六条对变换工种及离开操作岗位三个月以上的工人由厂级进行教育、复工教育,并填写换岗工安全教育卡,以此卡领取劳保用品,否则一律不准重新上岗操作第七条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心及有关部门领导技术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教育,教育课时为48小时,教育周期为每2年一次第八条坚持车间每月、班组每周结合车间生产特点,事故隐患,事故教训进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搞好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行安全、卫生、消防等负全面责任,建设项目实行安全、卫生制度第三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工程调查审查、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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