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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工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报告舟曲县工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报告舟曲县工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报告州局法规科我局接到州工商发201*185号文件关于转发省工商局〔201*〕85号《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后,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召开了会议,认真学习传达了文件精神并对这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及案件自查实施方案作了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将案卷评查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首先组成了案卷评查工作组,由主管副局长任组长、业务科室以及分局局长、工商所所长组成为成员,由法制科具体负责,把201*年5月至201*年5月所办的38起一般行政处罚案卷全部集中到法制科,采取过滤查验和互动检查,首先由业务素质较强的干部检查,能深入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另一方面各科室负责人、分局局长、工商所所长通过本次流动检查相互学习好的经验,对典型案例进行了评析,对有争议和疑难案件及文书的规范书写进行了探讨
二、抓住重点、认真自查从8月24日开始,我局认真对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认真进行了办案人员自查,科室、分局、工商所内部案卷交叉查、局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集中查的方法,逐项进行了全面、彻底、认真的评查今年,截止201*年5月底我局共办理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并已结案的共38起其中无照经营案12起;不正当竞争行为案2起;广告违法案件1起;侵犯商标注册案14起;超范围经营案1起;未按期年检案8起通过评查,总体评价是案件数量同比减少,罚款数额同比下降25%,没有及时装订案卷,网上录入较及时,所有已结案的案件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并且由纪检组牵头,法规科、监察室为成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清理回访,回访率达98%,未发生一起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案水平有了提高,制作的文书说理式有根有据,证据全面,处罚者都没有提出异议但个别执法人员办案时记录较潦草,用语不规范,尤其是个别案卷现场笔录中执法人员没有签名、证据记录不够详细全面等,只重视办案实务轻视理论学习和经验总结,以致案子办得出,经验拿不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办案单位执法人员管理评查情况我局办案单位有4个,经检、城关分局和2个基层工商所执法人员100%参加过培训,并全部持证上岗案件核审人员有5名,对材料齐全的案件随时核审有专职法制人员负责法制工作,确保了办案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不足之处是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的氛围和执法办案的技巧还不够浓
(二)执法工作制度建设评查情况执法工作各项制度健全能适时修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开展执法责任制评过于笼统,没有逐一列举清楚,没有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内容表述清楚,还有个别案卷中罚没单据日期有误、处罚证据中没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总之通过这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大家一致认为案卷评查是这次行政处罚案卷检查的重要环节,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推动今后的执法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评查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一定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处理规范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把行政执法评查和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发现问题认真总结,及时纠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抚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评查评分表(201*年度)被评查单位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项目评查内容扣分原因应扣分评查人签名越权管辖的扣10分
1、立案审批、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批准处罚建议、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手续顺序颠倒,或者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每项次扣5分;
2、罚没单据上的收缴时间,先于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的扣5分;
3、告知后改变原处理意见未重新送审的扣5分;
4、内部审批文书签署了意见,但经办人、机构负责人或局领导未签名或未签时间的扣2分(盖了章未签名的扣1分);
5、立案未由法制机构统一发放立案号的,扣2分
1、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或者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存在严重错误足以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扣10分;
2、告知书无印章且当事人未确认的扣10分,无印章但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扣5分,无成文日期扣2分办案程
1、应当告知听证权或应当举行听证的案件,未按序部分程序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的,扣10分;
2、公开举行听证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的扣2分,公告的内容或形式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1、事先告知当事人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与局领导批准的处罚建议不同的,扣2分;
2、告知的内容存在遗漏或错误,但不会导致处罚无效的,每项扣2分履行告知程序后,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基于其他理由,最终定性处罚依据、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及处罚方式未作改变,仅在处罚金额上减轻时,未再次告知当事人的,扣2分对当事人在接受告知后进行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而未复核,以及应当采纳而未采纳的,扣5分
1、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定程序足以导致行政处罚不成立的,扣10分;
2、未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开始送达处罚书的,扣2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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